计算机网络与犯罪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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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计算机网络与犯罪当今世界,以指数方式迅速发展的计算机网络已形成了势不可挡的潮流,将我们卷入新的世纪。现在因特网(INTERNET)已拥有两亿多的用户,而且以成倍的速度递增,这也仅仅是开始而已。今后,网络将会变得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它将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带给我们一种全新的生存方式。然而,科学技术从来就是一把双刃剑,网络也不例外。互联网在给我们带来E—MAIL、MP3、电子商务、虚拟现实、数字地球的同时,也带来了黑客(HACKER)、计算机病毒、网络色情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这一社会历史自然现象,随着网络的出现也有了新的发展。一、计算机网络概述所谓计算机网络,就是两台以上的计算机以直接或者通过电话线的方式连接起来,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的系统。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网络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根据连接的计算机的台数和范围,可以把网络分为局域网、城域网和广域网。人们所熟知的因特网就属于广域网,它由美国军方的ARPANET发展而来,现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网际网”。所谓网络犯罪,主要指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包括通过其他途径对网络实施的犯罪,如盗窃连网的计算机等。美国贝尔公司官员阿尔图罗·海尔指出,目前,因特网连接着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球互联网两亿多用户,主要集中在欧美国家。预计到2006年,全球互联网用户将增至12亿左右。互联网已成为新兴产业,预计到2001年,全球互联网产值将达6500亿美元。另据国际数据公司市场调查显示,到2004年,亚太地区(日本除外)互联网用户将增长近五倍,达到9520万人,每年电子商务支出将从目前的22亿美元激增到8752亿美元。自1994年4月20日中关村教育科研网(NCFC)以TCP/IP协议正式与因特网连接以来,我国的网络建设也迅猛发展。现已建成中国科技网(CSINET)、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中国金桥信息网(CHINAGBN)、中国联通互联网(UNINET)和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等五大主干网,国际出口总带宽为24IM,连接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等。据CNNIC发布的调查报告,截至1999年6月30日,中国上网计算机共146万台,上网人数突破400万,个。另据Yankee调查公司称,到2000年底,中国互联网用户将达4000万,到2005年将超过美国。可见,未来的世界,将是网络化的世界;未来的中国,也将是网络化的中国。然而,当人们为进入数字化生存而欢呼的同时,也日益感觉到一种前所未有的威胁正向我们逼近-这就是网络犯罪。二、网络的特性及其对犯罪的影响(一)开放性。开放性是因特网最根本的特性,整个因特网就是建立在自由开放的基础之上的。最初,美国军方在建立因特网的前身ARPANET的时候,为了能使其经受住苏联的核打击,没有采用传统的中央控制式网络体系,而是建成了分布式的网络体系。同时放弃了传统的线路交换式的信息传递方式,采用了全新的包切换技术。分布式使得因特网上的各个计算机之间没有从属关系,每台计算机都只是网络的一个节点,它们之间都是平等的。同时,包切换使得人们无法阻止网上信息的传递,除非把因特网全部摧毁,否则就是无法阻止仍然连在网上的计算机之间互相传递信息。后来,为了在不同的计算机之间实现信息的交流和资源的共享,又采用了TCP/IP协议,这使得不同类型、不同操作系统的计算机都能通过网络交流信息和共享资源。1991年,伯纳斯·李又发明了超文本标识语言,将网上的信息以全新的方式联系起来,使得任何一个文件在任何操作系统、任何浏览器上都具有可读性。这样,分布式体系以及包切换的信息传递方式为互联网设立了总的开放框架,TCP/IP协议和超文本标识语言又为其开放性提供了软件保障,使因特网发展为现在的样子。互联网的开放性不仅仅是技术层面上的,它3还有更深的底蕴。开放性意味着任何人都能够得到发表在网络上的任何事物,意味着任何个人、任何组织包括国家和政府,都不能完全控制互联网。这实质上意味着个体权利和能力的扩张及其对传统的金字塔模式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和体制的消解。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个封闭程度不一的实体,它垄断着信息,孤立的个人在强大的垄断组织面前是弱小无依的,根本没有力量同国家对抗。而开放网络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对信息的控制,为个体对国家和社会的基于实力平等的挑战提供了可能。犯罪实质上就是一种典型的个体反社会、反国家的行为,而网络的开放性一方面大大提高和扩展了犯罪人的个体力量,另一方面又削弱了国家和政府的力量,使国家和政府在获取和控制信息方面不再有任何优势可言,这就使得国家难以有效地威慑和控制犯罪,从而导致犯罪率的上升。(二)不确定性。互联网的开放性必然带来不确定性。只有封闭的、孤立的系统才是确定的、可控制的。而开放的系统由于存在着太多的不可预知的因素,必然是不确定的,难以控制的。同时开放性又造就一个个能力空前强大的个体,这也是导致不确定性的一个因素。不确定性使得对网络犯罪的预防变得十分困难,因为不可预见的因素太多了。同时,不确定性还意味着我们往往无法正确预知,也无法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后果。年复一年,我们迅速获取前所未有的能力,但也同样迅速丧失着对局面的控制力。一个无意之举也可能造成巨大的危害。比如有不少计算机病毒,最初的制造者并不是要制作病毒,只是由于其设计中的一个小BUG,使无伤大雅的小程序变成了恶性病毒,并一发不可收拾,造成了谁也预料不到的巨大损失。(三)巨大的信息量。信息就是经过加工处理的数据。从某种意义上说,网上流动着的一切都是信息,网络的功能也就集中在信息的搜集、加工、传输、检索、存储、发布上,每个人都既是信息的使用者,又是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这使得网上的信息每时每刻都在迅速增加。开放性为个体打破组织对信息的垄断提供了可能,而网上巨大的信息量为其实现提供了保证。在网上,人们可以轻易地得到色情图片、黑客教程、信用卡密码破解程序、制造炸弹甚至核武器的方法,并且可以很轻易地将其传播、发布出去。巨大的信息量不仅为犯罪提供了条件,而且成了犯罪的对象,如信息间谍等。甚至传播信息有时也会构成犯罪。4(四)交互性。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在网络上犯罪,但我们从来没有听到有人能通过电视在电视上犯罪。其原因就在于计算机和网络的交互性。电视是单向的、被动的,人们只能通过被动地看和听接受电视所传达的信息,计算机和网络则不同。人们在使用计算机时,看上去就像在和它“交流”,你执行一个操作,计算机就返回一个结果。然后你再据此判断下一步的行为……网络更是将交互性发展到极致,因为在网络上不仅面对的是计算机,还有各个计算机背后的人。交互性使得人们可以在网络上互相交流,使人们得以参与事件并能影响事件的发展,这奠定了网上社会形成的基础。交互性还意味着人们在网上的任何行为都会影响到网络,当然其影响程度有大小强弱之分,这使得网上犯罪成为可能。比如故意传播病毒,这在单向的电视中是绝不可能实现的。(五)超越时空性。互联网消除了物理时空的限制,将古人“天涯若比邻”的美好愿望变成了现实,但这也给犯罪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传统犯罪总要受到时空条件的制约,而网络则消除了这种限制,不仅使“通过A国控制健盘来改变B国计算机存贮的数据资料,并将其送到C国,获得欺诈性的后果是可能的”[1],而且使得犯罪人可以同时对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犯罪,如故意传播恶性病毒。这也给各国带来了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及调查取证的困难,使得很多法律的规定被架空了。如美国法律严禁网上赌博,但即使是美国的小孩也可以轻易地登录到不禁止网上赌博的国家的服务器上进行赌博,美国禁赌的法令实质上成了一纸空文。网络当然还有其他特性,但对犯罪有较大影响的主要是上述几个,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犯罪,在使得犯罪成本急骤减少的同时,又使得犯罪的危害性大大增加,而且还削弱了国家对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能力。这一切都会使犯罪率上升。或许,这正是我们享受网络的好处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三、受网络影响的犯罪的形式(一)受网络影响的传统犯罪。在这类犯罪中,网络只是起一个诱因的作用,往往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潜移默化或对心理状态的影响而使其实施犯罪,而且实施的仍是传统犯罪。如受网上“黄毒”的影响去实施强奸。(二)借助于网络进行的传统犯罪。在这类犯罪中,网络起一种次要的辅助工具的作用,只是使犯罪变5得更加方便。没有网络,犯罪人通过其他途径仍然可以实施该犯罪。比如通过互联网进行电子转帐、洗钱,或通过网上购物的方式销赃等。(三)传统犯罪与网络结合而产生的新型犯罪。这类犯罪与第二种犯罪有类似之处,但它对网络的依赖性要高得多。没有网络,就不会有这类犯罪。网络在这类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比如通过互联网攻入某公司的计算机系统,在其内部设置“逻辑炸弹”,借以敲诈勒索等。(四)纯粹由网络产生的新型犯罪。这类犯罪形式过去没有,而且从其对象、手段、特征等方面都不同于传统犯罪。如故意传播恶性病毒,电脑盯梢等等。随着网络的普及,各种传统犯罪将逐步向网络犯罪转化,同时新的犯罪形式也会出现,而且还会影响到其他的犯罪形式。现在,网络犯罪已涉及到盗窃、诈骗、掠夺、侵占、敲诈、放火、爆炸、间谍等绝大部分社会犯罪现象。随着技术的进步,通过网络进行凶杀、伤害等人对人的犯罪活动并非不能实现。有人报道:“一个病人在医院死亡,原因是运用计算机整理的有关他的医疗档案中的材料在一次计算机盗用中被人改动。”总之,通过社会的网络化和网络的社会化,网络日益成为影响犯罪的重要因素,网络犯罪也将成为犯罪的主要标志。四、网络犯罪的特点(一)犯罪主体的多样性。以前,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属于所谓的白领犯罪,是少数计算机专家的专利。然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各种年龄、各种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这是由网络较差的可控性决定的。(二)犯罪主体的低龄化。据统计,网络犯罪人多数都在35岁以下,甚至有很多是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如美国有名的计算机网络流氓莫尼柯只是个15岁的少年,1998年2月2日我国第一起非法入侵中国公众多媒体网络案中的两个犯罪嫌疑人都不满25岁。6(三)犯罪手段的复杂多样性和先进性。科技迅猛发展使得犯罪手段也随之水涨船高,犯罪人总是比大众能够更早、更快的掌握更先进的技术去实施犯罪。据公安部透露,仅发现的黑客攻击方法就达近千种。(四)犯罪对象的广泛性。随着社会的网络化,网络犯罪的对象从个人隐私到国家安全,从信用卡密码到军事卫星,无所不包,甚至网络本身也成为犯罪的对象。(五)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网络的普及程度越高,网络犯罪的危害也就越大,而且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远非一般的传统犯罪所能比拟。涉及财产的网络犯罪,动辄就会造成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损失。仅一个Melissa病毒就造成了数十亿美元的损失,连英特尔、微软公司都未能幸免。网络犯罪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而且会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甚至会发动导致人类灭亡的核战争。这决不是危言耸听,已经有数次黑客入侵使得美军进入临战状态,大批核弹蓄势待发。(六)极高的隐蔽性。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由于网络犯罪行为的时间极短,往往在毫秒级或微秒级就可以完成一系列指令,而且犯罪是通过比特来实现的,只要足够谨慎,就可以不留下任何作案痕迹。这使得网络案件很难侦破,因而犯罪黑数极高。据公安部门估计,已发现的网络违法案件只占总数的15%。即使被发现的案件,也有很多是由于犯罪人粗心大意或故意炫耀自己而暴露的。五、网络在犯罪中的角色(一)诱因。网上充斥着大量不良信息,很可能诱使人们去犯罪,尤其对辨别能力差、好奇心和模仿性较强的未成年人来说更是如此。据调查,美国的校园杀手们就是十足的网络暴力游戏迷,他们许多杀人方法是从互联网上学到的,甚至连杀人武器都和网上一模一样。网络既可能诱发传统犯罪,更有可能诱发网络犯罪。由于网络犯罪十分容易而且隐蔽性强,成本极低而收益却很大,很多以前不敢犯罪的人可能会忍不住去尝试网络犯罪。更有人将网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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