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上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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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1、定义:是指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2、等级划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分4个等级:Ⅰ级事件(警告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Ⅱ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Ⅲ级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Ⅳ级事件(隐患事件)--由于及时发现错误,但未形成事实。3、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原则:Ⅰ级和Ⅱ级事件属于强制性报告范畴,报告原则应遵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发[1987]63号)、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以及医院内相关规定执行。Ⅲ、Ⅳ级事件属于自愿报告系统范围,是强制报告系统的补充,具有自愿性、保密性、非处罚性和公开性的特点。4、报告程序主管医护人员或值班人员在发生或发现Ⅰ、Ⅱ级严重不良事件或情况紧急事件时,应在处理事件的同时先电话上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置,同时按医院相关部门对差错、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程序进行上报;当事科室需在24小时内填写《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并提交。Ⅲ、Ⅳ级不良事件报告人在24-72小时内填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并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如发生或者发现已导致或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时,医务人员除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外,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电话向医务部、投诉管理办公室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电话向医务部、投诉管理办公室或护理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按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程序处理。5、奖罚机制由各职能部门提出,对主动、及时上报不良事件的人员和科室,将根据不良事件的具体情况给予免责、减轻处罚或奖励处理;凡发生严重不良事件但隐瞒不报的科室和个人,一经查实,根据事件具体情况给予当事科室和个人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及处置制度为及时处置医疗不良事件,最大限度减轻不良后果,保障患者安全,实现医疗安全的持续改进,制定本制度。一、医疗不良事件指因医疗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各种意外、并发症、差错或事故。二、每位工作人员都有报告和及时处置医疗不良事件的责任和义务。三、报告程序(一)发生医疗不良事件后,经治医务人员积极处置同时,立即向科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科主任立即进行干预、调查,性质严重的立即向医务科报告。(二)各科室要做好医疗不良事件报告登记工作,填写《医疗不良事件报告登记表》,如当月无医疗不良事件可以注明“本月无医疗不良事件”。(三)可能发生损害或纠纷的医疗不良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医务科。(四)发生非正常病人死亡,科室应立即报告医务科或总值班。四、处置程序(一)医疗不良事件一旦发生,经治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使不良后果控制在最小程度。(二)发生医疗不良事件后,应对发生事故的原始物品、资料保留或封存,必要时对现场和实物予以保护。(三)对已经或可能出现损害或纠纷的医疗不良事件,医务科要及时进行调查,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减轻损害后果。(四)对发生损害后果的医疗不良事件,责任人应有书面材料、简述发生经过、造成原因、今后应吸取的教训,科室应有整改措施。由医务科组织医疗缺陷管理委员会讨论定性,做出相应处理。三、奖惩(一)对及时发现隐患,避免医疗不良事件发生的科室和个人,给予50-200元奖励。(二)对瞒报、谎报、漏报的科室和个人按照《医疗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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