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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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的地位【篇一:联合国宪章的地位】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制定,是国家法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律文件上的首次具体表现。《联合国宪章》提出了七项联合国原则,这些原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各国所接受和尊重,并且表现于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联合国宪章》在居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重要地位:整个国际法所依据的基础国际法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篇二:联合国宪章的地位】《联合国宪章》对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在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宪章所确立的七项原则处于核心地位.这七项原则是:会员国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集体协助、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和不干涉内政.上述原则之所以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因为:1、宪章是国际文件中第一次系统地规定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其确认、固定和发展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被认为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文献.在此之前,虽然有一些国际公约如《国际联盟盟约》、《巴黎非战公约》、《关于美洲原则的宣言》等曾规定过一些原则,但均不如宪章规定得那样明确、具体和系统.所以在联合国成立之前,国际法基本原则仍处于零散的状态中.2、宪章是迄今拥有缔约国最多的一个多边条约.联合国作为当今国际社会最大的普遍性的政治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目前已拥有190个成员国,几乎包括了世界上的所有国家.作为这一庞大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联合国宪章》可谓获得了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文献.3、宪章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宪章之后的各种国际文件,如《亚非会议最后公报》、《非洲统一组织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以及大量的双边条约、协定等所队列的原则,虽然数目不多,内容不尽相同,措辞也不完全一样,但都是在宪章的基础上引申和发展的,都与宪章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其中有的是进一步宣示、解释、强调或重申宪章的原则,有的则是对宪章原则的发展.总之,虽然《联合国宪章》只是从组织法的角度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但由于其成员国的广泛代表性和宪章本身具有的造法性以前一直有个疑问,蒋介石政权在联合国是有一票否决权的,为什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地位的草案能通过?最近研究了一下联合国宪章,才对这问题有所理解。现发出来与各位台版的朋友分享。1.联合国主要包括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组成。联合国大会(联大)基本上一年召开一次,每个成员国都享有一票。由于成员众多,联大的办事效率很慢,所以授权安全理事会处理有关国际问题,并且联大无权干涉安全理事会的决定。安全理事会是有15个国家组成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一般决议通过需要9票通过,其中五个常任理事国具有否决权。所有五个常任理事国只在安全理事会具有否决权,在联大会议并无此权利2。联大宪章规定关于接纳或者终止,暂停一个会员资格是属于联合国大会的权利并非安全理事会。所以蒋介石政权并无否决权。一般而言,接纳一个新会员是联合国重大事项,需要2/3以上会员通过。如果按照这条,中国是通不过。所以在26届联大会议上,阿尔及利亚和阿尔巴尼亚(两阿提议)提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恢复联合国地位,而不是新加入,所以不能算作重大事项,只要有超过一半会员通过即可。两阿提议在26届联大获得通过,所以中国能顺利的恢复在联合国的地位3.即使当时中国和苏联关系非常差,但是苏联,乌克兰,白俄罗斯(苏联在联合国有3个位置)投的是赞成票。所以再这个问题上大家对苏联要重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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