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商业汇票承兑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细则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委托本公司,再由本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行为。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承兑无真实合法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第四条本办法是本公司办理代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第二章承兑对象与条件第五条承兑申请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且为集团的成员单位。承兑申请人应为本公司统一授信的客户(交存100%保证金等零敞口的除外),且承兑额度应在统一授信项下。第六条申请承兑业务的客户除了符合第五条的相关条件外,还2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申请人与收款人订立的商品和劳务交易合同中不排斥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方式。(二)出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三)出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四)出票人能够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保证金存款:1.A级(含)以上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2.BBB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20%交存保证金;3.BB级(含)以下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30%交存保证金。第三章承兑金额、期限、费率与罚息第七条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单张汇票最高额范围内,每张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承兑金额应小于该客户的有效期内统一授信的剩余额度。第九条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子票据最长为12个月。第十条商业汇票的承兑按照承兑金额的万分之五一次性收取承兑手续费。第十一条出票人到期未能兑付汇票款项,导致本公司发生垫款,在扣划该汇票项下的保证金后,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收利息。第四章营销与受理第十二条本公司信贷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3业务。第十三条客户的受理、资格审查按照《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办理。第十四条提交材料。客户除提供《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要求提供的材料之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附件1);(二)基础交易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三)连续申请承兑的企业,还应提供上一次商品、劳务交易已履行的证明,如增值税发票(无增值税发票的提供普通发票)、货运凭证等。第十五条初步审查。信贷管理部业务人员接受出票人提交的全套材料后,应对材料是否完整、合法、规范、真实进行初步审查,除按照《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规定审查外,还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期限、保证金比例、担保方式与协商的内容应相符,如不符,应要求客户作出解释或与客户重新协商;申请原因及用途应详细说明;(2)根据银行承兑汇票的规定,对客户提供的相应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第五章调查第十六条调查评价。按照《统一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还应重点调查汇票是否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基础上。(一)商品、劳务交易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交易是否确属客户生产经营所需;4(二)是否在交易合同中明确以非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三)汇票用途是否为货款支付或劳务支付;对于虚假贸易背景申请承兑的,即使缴纳100%保证金也不得办理;(四)申请书申请承兑的金额是否与交易合同约定的汇票结算金额一致;出票人、收款人的名称、账号是否与交易合同双方的名称、账号一致;(五)是否存在同一合同重复申请承兑的情况;(六)汇票期限是否在合同有效期内;交易合同若为分期执行(付款)合同,是否在合同规定的分期执行阶段。第六章审查与审批第十七条审查与审批流程按照《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客户部门送交的材料是否完整、合规、准确;(二)出票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三)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公司信贷政策;(四)担保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第十八条对能够提供100%保证金或符合有关规定的全额低风险担保的,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部门审查后,直接交有权审批人签批后进入承兑环节。第七章承兑第十九条落实承兑条件承兑申请人需要交存保证金的,经办人员要通知结算业务部办理保证金交存手续,并依据《申请人质押担保书》(附件2)填写《内部保证书》(附件3)。承兑汇票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承兑申请人交5存的保证金应按规定存入保证金专户。一笔保证金对应一个承兑协议。严禁用贷款或贴现资金作为承兑保证金。严格按照审批意见,落实审批的承兑条件。第二十条签订承兑协议保证金缴存后,信贷管理部与出票人、担保人正式签订《代理承兑合同》(附件4)以及相关的担保合同。承兑协议以及担保合同的填写按照本行有关合同文本填写的要求办理。第二十一条办理承兑手续信贷管理部凭《承兑审批表》(附件5)、《代理承兑合同》等通知结算业务部办理代签行保证金缴存手续并携带《代理承兑合同》、《代理金融机构承兑商业汇票业务委托书》(附件6)等相关资料与申请人一起到承兑汇票代签行办理承兑汇票。第二十二条登记台账完成上述手续后,信贷管理部应及时登记《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台账》第八章承兑后管理第二十三条承兑后检查贷后检查按照《信贷业务贷后检查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还要重点检查以下方面:(一)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或劳务交易是否已履行,有无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二)出票人生产、经营、管理、主要财务指标情况是否正常;(三)出票人在本公司、其他银行贷款和为他人担保的变化情况。6第二十四条汇票到期解付或垫款客户经理至少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天,查看出票人在本公司开立的账户存款情况。若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对出票人和担保人送达到期通知书,督促出票人将款项划转本公司。(一)正常解付承兑汇票到期时,出票人在本公司存款足以支付票款金额的,结算业务部按规定划付票款。信贷管理部对该笔承兑汇票予以注销,并配合担保人办理解除抵质押的有关手续。(二)垫款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在扣划该汇票项下的保证金后,仍不能足额支付票款的,结算业务部会同机会财务部按规定办理垫款手续,垫款转为出票人在本公司的逾期贷款,按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2.发生垫款后,结算业务部应按规定将垫款的汇票号码、出票人名称、汇票金额、垫款金额、垫款日期、承兑协议编号等情况书面通知信贷管理部,信贷管理部在贷款台账和承兑汇票台账上予以登记。第二十五条垫款管理客户经理接到结算业务部的垫款通知后,及时填写《商业汇票承兑垫款通知书》(附件7),加盖公章后送达出票人和担保人;若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按合同约定及法律有关规定处置抵押物、质物,向出票人、保证人追索。承兑汇票发生垫款后,统一纳入不良贷款进行统计和管理,并加强催收和追索。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按照《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7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财务公司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2.申请人质押担保书3.内部保证书4.代理承兑合同5.承兑审批表6.代理金融机构承兑商业汇票业务委托书7.商业汇票垫款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