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防止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和《广东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J/T15-20-97)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和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通知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或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建筑基坑工程。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设计、支护施工、地下(表)水处理、检测验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监测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其他与深基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深基坑工程安全,依法承担深基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深基坑工程必须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和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文件(包括计算书、图纸和文字资料等)、专项施工方案、专项监测方案以及专家论证审查意见书。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资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承担实施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监测方案所需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经论证审查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岩土工程勘察资质的勘察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专门的勘察。其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第十条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满足深基坑支护设计和施工的需要。勘察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中有关勘察的技术服务工作。第十一条深基坑支护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中,开挖深度小于8米的,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开挖深度大于8米(含8米)的,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第十二条深基坑支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基坑安全等级;(二)支护体系的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和选型;(三)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四)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计算;(五)基坑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以及围护墙的抗渗设计;(六)基坑开挖与地下水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及其对基础桩、邻近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六)基坑开挖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及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要求,基坑监测应出具相关图纸,标明监测项目、监测点;(七)支护设计的有效时限及超过时限后应采取的措施;(八)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做好深基坑工程的设计交底和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第十四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深基坑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文件及环境资料,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专项施工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基坑安全监控措施和应急抢险预案等内容。第十六条深基坑施工过程中,除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监测外,建设单位还必须委托具有岩土工程监测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监测单位不得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相互隶属或同属一个上级单位的关系。第十七条监测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监测要求,制订专项监测方案。第十八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监测方案应委托市建设技术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深基坑支护设计送审文件应包括基础平面图、地下室结构图、桩及承台大样图等资料。初审或复审的论证审查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因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确保其安全。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可委托房屋质量鉴定单位对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鉴定。房屋质量鉴定单位应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程度的意见。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经论证审查通过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支护结构施工使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应按照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进行检验。对设计文件有要求、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或对质量有怀疑的安全等级为二级和三级的支护结构应进行质量检测。有关原材料、半成品的检验及支护结构的检测,依照《东莞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管理规定》和《东莞市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基坑周边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限值。深基坑周边2倍基坑深度距离范围内,严禁搭设宿舍。在深基坑周边上述距离范围内,确需搭设办公用房、放置大型设备或堆放料具的,必须经设计单位在深基坑支护设计时进行专项验算和专项设计。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论证审查通过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更不得超挖。深基坑工程出现重大改变的,应重新组织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监测方案进行修改,并重新委托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的具体特点,制订监理实施细则和实施旁站监理,严格监督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督促施工单位将质量安全保证措施落实到位。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规定应检验、检测的项目要跟踪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或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安监机构或项目安监员。第二十六条监测单位应按照规范及专项监测方案要求,做好深基坑工程开始施工至回填完毕的全过程监测工作。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通报监测数据和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当监测数据达到预定的报警限值时,应立即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以及安监机构或项目安监员。第二十七条监测单位应对其监测的数据负责,并保证监测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八条在台风、暴雨期间及遇到地下水位涨落较大、地质情况与勘察文件不符且影响基坑工程安全等情形时,深基坑工程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安监机构或项目安监员,并根据应急抢险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九条深基坑支护结构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验收,并提前5个工作日将验收人员名单、验收方案连同深基坑支护结构验收资料提交项目安监员审查。验收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按规定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其验收资料必须包括检验、检测报告。验收资料不全或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在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深基坑支护结构的验收情况应由项目安监员实施现场监督。深基坑支护结构验收后,验收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项目安监员。第三十条对深基坑开挖后超过支护设计有效时限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回填或制定加固方案进行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应委托专家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基坑的安全性等进行论证审查,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意见,同时报送安监机构和项目安监员。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因未能及时回填或进行加固处理而发生的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深基坑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险情或发生事故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相关单位应全力做好现场处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各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和安监机构应把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纳入重点监控范畴,加强对深基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职责以及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凡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市、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和安监机构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