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监狱医院医患关系现状分析与解决方法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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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监狱医院医患关系现状分析与解决方法初探德州监狱医院张凯张伟【摘要】:近年来,监狱在押罪犯引发的医疗纠纷事件逐年上升,严重影响了监管秩序,有的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本文结合本狱实际情况,从社会发展、监狱和罪犯矛盾、法律法规、监狱医疗保障发展与罪犯医疗需求、罪犯及家属维权意识等方面分析了产生纠纷的原因,提出了明确标准,统一做法、加强舆论导向、应用法律法规、规范医疗机构编制、强化硬件建设等防范措施,强调医疗纠纷就在身边,只有医疗活动的合理合法,医疗过程各环节无过错,才是避免纠纷缠身的有效办法,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上下一起努力,共同迎对。【正文】:近年来,监狱财政保障力度加大,罪犯医疗防疫经费也逐步提高,但医患纠纷确逐年上升,严重影响了监管秩序,有的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应引起高度重视。一、现状以我狱为例:1.罪犯死亡引起的纠纷上升,近5年来有4例正常死亡罪犯的家属聚众闹事、上访纠缠、甚至诉诸法院。2、罪犯对手术心存疑虑上升。约10%的罪犯由于术后出现感觉异常(疼痛、麻木)等现象,怀疑手术伤到某处或腹内遗落的纱布等东西,及怀疑复发或后遗症、并发症等,长时间奔走于各医生之间求证、治疗。3、罪犯及家属质疑现象增多。罪犯及家属反复询问诊疗过程并提出质疑和不满,甚至要求复印病历和检查发票。3、罪犯点名要药或要求用“好药”的现象增多。4、罪犯要求特殊检查(例CT等)及专家会诊现象增加。二、原因1、社会发展的结果。根据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随着物质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各种需求的水平提高,人们对健康的要求、对疾病治疗期望也不断提高。2、监狱和罪犯的矛盾性决定了其对立性。监狱是国家的暴力机器,“惩罚和改造罪犯”是监狱的职能,罪犯对监狱具有天然的仇恨。同时,罪犯从抓捕到判刑整个过程,也体现了双方的对立,并且在看守所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有些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各种矛盾转移、聚焦至监狱,起到放大作用,最后所有积怨发泄于监狱,这种仇恨在医疗纠纷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例去年我狱新入监罪犯在看守所患较重疾病,一直未予有效治疗,入狱后医院及时为其手术,没有想到罪犯家属不仅没有感谢,反而质问不断,甚至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3、法制化进程中的结果。近年来法律逐渐健全,但不完善,尤其在维护罪犯权利方面强调较多,而用以明确约束或规范罪犯权利的法律法规未见多少。罪犯的基本医疗保障标准界定不清,哪些疾病应该治疗,怎样治疗,治疗费用标准如何?怎样才是“监狱……确保罪犯有病时及时得到治疗”、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又不能及时治疗怎没办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或可操作的标准。遇到问题,没有充足的依据予以应答。4、监狱医疗保障发展速度满足不了罪犯膨胀的医疗需求。4.1机构与职能不协调。2011年颁布的《省直监狱机关内设机构、科级职位设置及警力配置暂行规定》没有医院编制,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监狱医院可同病犯监区合署,没有设置病犯监区的,监狱医院可同生活卫生科合署”,目前医院及医务人员编制为虚设,被挂靠其他单位,机构与职能不协调。4.2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取消。目前绝大多数单位技术职称不聘,其极大打击了广大医务人员的学习积极性,同时“解聘”彻底颠覆了医院“三级医师负责制”,使医师职责不清,有事都是院长的事。4.3医疗资源的分流。一是由于历史原因监狱医院女干警职工较多,致工作重点由狱外转向狱内后,狱内人员数量不足、比例失调,有些专业空缺。二是医疗设备一分为二,内外医疗资源难以共享。另外,公务员的准入制度限制了医务人员或经验医生的进入。新人进入难,有从医经验的医生被拒之门外,专业技术人员出现断层。人员和设备的不足及病犯外出检查治疗的限制,影响了疾病的及时诊断与治疗。4.4学习培训的滞后。一是存在“学与不学”都一样,职称不聘,职称与个人利益不挂钩,专业路线不与行政路线。二是“干警”“公务员”身份对“医生”职业的干扰,警察的学习、培训不少,但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学习、培训及进修少至又少,几乎没有。4.5医院职能的复杂化妨碍了医疗职能的发展。目前,我院除住院及陪床罪犯外在押罪犯60名,其中重症精神病犯17名,另外还有一名特殊病犯(暴力死缓,有自杀和杀人倾向、尿毒症),其每周两次透析,加之实行全天值班制,警力十分紧张。医院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医疗后勤保障单位,而是一个肩负多项职能的执法部门,医生不在是简单的白衣天使,而是肩负多种使命监狱警察。5、罪犯及家属以维权为名,无理取闹,诈取钱财,这一点不为少数。6、有些监狱在出现“医患纠纷”时,怀有“花钱买平安”的想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恰恰助长了罪犯及其家属“无理也要闹三分”的气焰。三、解决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有关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遵循“无过错”原则,其包括诊疗整个过程,同时还包括监狱职能科室、监狱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确保这一链条的每个环节不出问题,监狱上级主管部门必须结合监狱医院职能,对医院编制、人员设备、医疗保障、诊疗程序、法律法规应用进行统一标准,这样,才能有效迎对“医疗纠纷”。1、明确标准,是指将罪犯医疗保障标准明确细化在一个合理范围内,我们应根据近年来的“热点问题”和“群体事件”总结经验教训,对罪犯这样的不同于普通公民特殊群体,应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监狱法》等法律,制定出符合实际、易于操作的规范、程序、标准等,进一步明确监狱与罪犯之间的医疗纠纷应遵循的法律法规是那些,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迎对。2、统一做法、避免单兵作战。目前全国各个监狱在罪犯医疗卫生方面尤其是“医疗费限额、严重疾病治疗、死亡纠纷”等敏感问题上没有统一规定,各省都有不同的《规范》试行,但在敏感问题上都是含糊不清,取得了一点经验也是星星之火一闪而过,没有及时总结与推广。因此,省、部要统一做法,全省乃至全国监狱一盘棋,共同迎对罪犯及其家属所谓的“维权行动”,有力打击罪犯及其家属的侥幸心理,赢得社会舆论的广泛支持。3、加强舆论导向和理性宣传。这些年,我们宣传保护罪犯权益方面较多,例罪犯生活、环境改善如何等,而忽略了监狱“惩罚”的职能,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场所,罪犯的权利是有限的,他们不是普通公民,更不能超越普通公民。4、统一医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设备要求,提高专业水平,确保医疗活动各程序各环节合理合法,确保医院环境条件与其职能相匹配。4.1解决编制,实行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制,恢复医院正常运行程序,做到医院象医院,医生象医生。4.2加强医院硬件建设,实现一级甲等医院编制,二级甲等医院设备标准的“监狱医院新模式”,提高诊疗水平,解决罪犯外出就医的不便和危险,方便与社会医院专家进行业务上的合作。4.3增加新的医疗人才的准入制度。《公务员法》早有专业人才准入的规定,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除此之外可以聘任非公务员编制的医疗人才等多种方法。5在强化医院职能的基础上,解决目前医疗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是确保医疗安全的重要前提。5.1净化医院医疗职能,让医生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全力投入到医疗工作中去。医院不是关押重刑犯的地方,象危险犯、精神病犯等可由其他部门承担。5.2加大专业学习投入,建立常规进修制度,鼓励参加各种学术会议,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3实行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制度,强化三级医师负责制,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分明。5.4加大医疗设备投入,提供诊断证据,减少外诊风险。5.5加强医疗纠纷防范机制,监狱可设置专门组织,制定预案,处理纠纷。事实证明,医患纠纷就在身边,象炸弹随时爆炸。5.6充分发挥新康监狱的作用,应在现有基础上下派巡回医疗队,扩大医疗救治范围,增加眼科手术项目,添加核磁共振、透析机、肌电图等设备,为基层排忧解难。5.7学习、研究、应用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一旦发生纠纷,应按法律程序依法迎对,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监狱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做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做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做出鉴定。”此程序,与社会上医患纠纷处理程序有两点完全不同:一是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只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院通过行使刑罚执行监督权力,解除原告的疑虑。二是罪犯因病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医疗鉴定单位只有两种单位:监狱和人民检察院,截然不同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对罪犯非正常死亡已经做出法医鉴定,在与监狱的争议中,刑释人员或其亲属则无权申请其它单位再次进行医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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