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的过程。本章主要介绍。要求了解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理解要约承诺中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熟悉合同的订立程式及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掌握合同的各种形式要件和必要条款,掌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本章内容提示】第一节:合同的订立概述第二节:要约与承诺第三节:合同的订立第四节:格式条款第五节:先合同义务【知识结构简图】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的一般方式合同成立的特殊方式合同的其他条款书面形式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要约合同的形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成立的方式合同的一般条款其他形式口头形式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第一节合同的订立概述(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1.订约主体为当事人2.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达成协议(二)合同当事人:,法人或者组织。但都应当具有与订立合同相应的。二、合同订立的形式是指当事人之间采用而非文字表达的方式订立合同。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当事人之间均可以采取口头的形式订立合同。(一)口头形式优点:简便易行、快速高效,而且还成本低廉。缺点:一旦当事人发生纠纷,由于口说无凭,难以证明合同的存在,也难以查明合同的详细内容。裕达公司因生产需要,急需一批铝锭,于是该公司采购科科长给乾坤机械厂电话,要求乾坤机械厂马上送一批铝锭到裕达公司。双方在电话中对铝锭的型号、数量、和单价等达成了一致意见。乾坤机械厂送货,裕达公司以“双方未正式签署正式的合同”为由拒收。该案例中,裕达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案例分析2-1】提示:合同的本质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采取何种形式订立合同不影响合同成立的认定。上述案例是买卖合同,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必须签署正式的合同书文本;双方通过口头的形式已经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该合同成立,裕达公司应当履行该合同。《合同法》第11条对合同的书面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即“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实践中,书面形式是当事人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二)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他形式,是指采用来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如推定形式、默示形式等。(三)其他形式推定形式默示形式既没有语言也没有行为没有语言,有行为推定形式:即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等表达其意思表示,但其已经表明双方不仅形成了合同关系,而且已经在履行合同。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停车,因为有了行为,所以是推定形式;默示形式:当事人还可以采用的方式为意思表示,进而使合同成立。注意:以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通常只能在法律有或的情况下才能适用。12岁小孩购买一套房屋,房产商向其父母催告,父母啥都没做,因为既没有行为也没有语言,所以是沉默形式,拒绝甲向乙邮寄了一封信件,要求以2000元价格购买乙正在使用的电脑,并声明:若乙在20日内不提出异议即视为接受。乙收到该信件后不置可否。一个月后,甲登门,要求付款提货,遭乙拒绝。请问,乙是否应该交付电脑?【案例分析2-2】提示:根据合同形式规则,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特别规定,单纯的沉默不构成接受或者同意他人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例中,甲的行为构成要约;但由于双方并无相关约定或者管理,乙的沉默不构成承诺,故合同未成立,乙也没有义务交付电脑。指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明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经济责任的根据。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名称: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正式称谓;•姓名:指公民在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表上的正式称谓。•住所:对公民个人而言、是指其长久居住的场所;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合同的标的必须明确、具体、肯定。•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劳务、技术成果等,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都可以成为合同标的。3、数量指以对合同标的进行具体的确定,也就是衡量标的轻重、多少、大小、面积及容量的。•国家有规定的,应执行国家的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当事入协商确定。•合同中数量要清楚,计量单位要明确,不可含混不清,切忌使用含糊不清的计算方法。4、质量:•质量:指以成分、含量、纯度、尺寸、精密度、性能等来表示合同标的的优劣状态。•例如: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工程项目的标准等。•质量条款由当事人约定,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化要求。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又称价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代价。•在合同标的为物或智力成果时,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为价款;•在合同标的物为行为时,获得劳务所应支付的代价为报酬。•价款或者报酬一般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自由约定、但是如果属于政府定价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如果有政府指导价的,当事人必须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价格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起止时间。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方,即在什么地方交付或提取标的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合同履行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合同的不同内容而有差异。7、违约责任;•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义务的行为。•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所应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8、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当事人的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解决的途径和方式。•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案例:第二节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订立合同的主体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个体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委托代理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这种方式是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达成意见一致的过程。•当事人相互协商的过程,也就是合同订立的过程。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一、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者要约相对人。•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3.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一)要约的含义及必要条件(二)要约的形式要约作一种为意思表示,一般有。例如:出租车司机在马路上将“空车”牌挂起,就可以视为要约例如:超市里标价商品的成列、公共场所自动售货机的设置等,均可以要约对待。(三)要约的法律效力和撤回、撤销书面形式要约形式对话形式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到达受要约人时二者的目的和功能。•要约的目的是订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唤起别人的注意;二者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要约内容是明确具体的•要约邀请的内容则不然;二者的效力。•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发出后即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要约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件时装,上前询问售货员乙:“这件衣服多少钱可以卖?”乙回答道:“你愿意出多少钱买?”甲回答:“400元,你卖不卖?”乙回答:“至少500元,少了不卖”。请问本案例中,甲、乙的哪些行为是要约,哪些行为是要约邀请?【案例分析】提示:要约需要明确具体,需要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相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案例中甲的询问和乙的反问均是要约邀请,而甲、乙各自的回答均为要约。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以接受。请问,甲乙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案例分析】提示: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因到达生效;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的作废函件,虽然董事长没有看到该信函,但是已经符合“到达”甲公司的要件,所以不妨碍该信函生效,也即要约被有效撤销(不是撤回),甲乙双方的合同没有成立。(一)承诺的概念和必备条件二、承诺承诺是要约人在有效期间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即告成立。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间内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新要约)甲建筑公司向乙、丙、丁、戊水泥厂各发函,称,“急需X号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300元,货到付款。”乙水泥厂收到函件后立即回函“函收到,即日发出”;丙水泥厂收到函件后,未直接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输该型号水泥1000吨,给甲送过去;丁收到函件后,立即回函“同意发货,款到即发”;戊收到函件后,立即回函“同意发货,价格为300.01元\吨。”请分析上述上述乙、丙、丁、戊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案例分析2-6】提示:甲的函件内容具体明确为要约,该要约到达生效;乙是以通知的方式表示完全同意,为承诺;丙是以实际行动的方式表示承诺;丁更改了要约的实质内容,是一份新的要约;戊的回函总体上与甲的要约内容一致,并无实质性改变,原则上也是一份合格的承诺;如果甲收到戊的信函后,及时表示反对,戊的行为就不是承诺,而是一份新的要约了。【案例分析2-6】甲、乙公司磋商一普通商品贸易合同,甲发来要约,乙公司表示全部同意,但是承诺函件上又加上一句“贵方应该提供商品原产地证明”,甲公司收到该函件后未予回复。请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案例分析2-7】提示:乙公司完全同意甲的要约,仅仅增加一个条件“要甲方提供商品原产地证明”,而提供商品原产地是甲方应有的义务,即使乙方不增加该条款,甲也有义务提供商品原产地证明,加上该条款仅仅是更加明确的强调;再者,甲方收到该信件后并无及时反对,所以该承诺合法有效,合同成立。承诺原则上采用通知的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二)承诺的形式承诺的生效:也就意味着合同成立。承诺通知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生效时间:(1)在我国,承诺生效时间按《合同法》的规定是:“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2)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则,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行为,即可使承诺生效。(三)承诺的生效时间和承诺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不能再撤回承诺。承诺一旦被撤回,则视为没有承诺。某体委向某自行车厂去函,要求按照市面价格订购50辆某种型号跑车,信中要求在一个月内给予明确答复。自行车厂没有回函,但却于10天后向体委发送该型号车辆。体委认为“明确答复”是指回函,而发送车辆不是明确答复,所以拒收自行车。请问体委是否有权拒绝接受该自行车。【案例分析2-8】提示:自行车厂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完全接受要约人的条件,并按照该条件做出相关履行行为,所以该自行车厂的上述行为既是承诺行为,又是合同履行行为。既然合同成立,体委应该如实履行合同义务,接受自行车并支付价款。第三节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的时间。合同成立时间是由决定的,但我国法律对合同成立时间做了若干特殊规则,现分述如下:1、承诺生效时(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2、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最后一方签字时间);3、签订确认书时。大陆甲公司与香港乙公司就购买一批文化用品进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