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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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三、发掘工作管理费;四、安全保卫费;五、不可预见费。第十条人工费用:是指雇用的民工和技术工人所需的费用。1、民工费用:日工资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用工数量标准每平方米8-12工/日。2、技术工人费用:依其从事的工种和熟练程度确定日工资标准,一般为当时当地民工日工资额的150%至250%。技术工人用工数量标准为民工用工数量的15%至25%。第十一条消耗材料是指在田野发掘、文物修复和资料整理等工作中自然损耗的小型工具、文具、包装、覆盖材料等的费用开支。第十二条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指对发掘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如照相机、录相机、测绘仪器、小型运输工具、柜架等用于田野发掘、文物修复、资料整理工作等而损耗的补偿费用。第十三条资料记录费是指田野发掘、文物修复、资料整理等工作所必需的文字、录相、摄影、照相、绘图、测量等工作的费用及印刷费用。第十四条交通运输费是指田野发掘、资料整理过程中民工和技术工人往来,器材设备、消耗材料、出土文物及生活资料的运输所需费用。第十五条占地补偿费是指田野发掘中临时占用耕地的补偿。补偿面积一般为实际发掘面积的100%-300%。补偿数额视实际情况按季计算,经济作物可按特殊情况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发掘费总数的12%。第十六条临时建筑设施费是指田野发掘进驻期间所必需的临时性建筑设施。包括民工和技术工人住宿房、伙房、值班房、工作用房、文物库房及水电设施等。第十七条文物标本测试鉴定费指必须送往专门科研单位或由有关专家对文物标本进行测试鉴定的费用。第十八条上述费用预算定额见附表一,各项费用在考古发掘工作各个阶段中所占比例见附表二。第十九条管理费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单位所必须列支的人员及管理费用,包括工作人员的办公、交通、住宿、补助、补贴及民工和技术工人的医疗、劳动保险、有关部门收取的劳动管理费等项费用。其定额标准为人工费用及其它发掘所需费用总数的20%。第二十条发掘现场的安全保卫费用指为保证考古发掘现场及出土文物安全而雇用的专门保卫人员及购置必要的保卫器械、设施所需费用,其定额标准为人工费用及其他发掘所需费用总数的10%。第二十一条不可预见费定额标准为人工费用及其它发掘所需费用总数的3%-5%。第二十二条以上预算定额适用于耕土层及文化层平均厚度在1-2米以内的古代遗址。文化层平均厚度不足1米者,以此为基数递减30%,文化层平均厚度不足0.5米者以此为基数递减50%。文化层平均厚度在2米以上,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5%。第二十三条发掘对象为耕土层及覆土层平均厚度在0.5米以上遗址时,按每立方米用工数量为2工/日,另外编制清理耕土及覆土层预算定额。耕土层及覆土层在2米以上时,每增加0.5米,该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5%。第二十四条一般考古发掘的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第四章考古发掘特殊项目预算定额第二十五条发掘对象为大中型墓葬或其他特殊遗迹时,可按发掘对象的形制、规模计算劳动力投入量,以此为基数另加200%-300%的其他发掘费用。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实际需要单独计算发掘定额:1、形制特殊;2、规模巨大;3、出土文物可能特别丰富或需进行特别保护;4、其他如洞穴、沙漠、贝丘、悬棺、地下水位较高等特殊遗址。第二十六条发掘工作中可能有塌陷、滑坡等一定危险时,可列支一定数额的安全加固费,定额标准不得超过发掘费总额的5%。第二十七条发掘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额外增加不超过发掘费总额20%的文物保护费和不超过发掘费总额10%的资料出版费:1、发掘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古代遗址;2、发掘总数在200座以上的古代墓葬;3、出土文物特别珍贵、丰富或遗迹特别重要的。第二十八条从考古发掘单位驻在地到考古发掘工地间的距离超过25公里时,增编远征费,标准为预算定额总数的2%-3%。增编远征费后,应适当核减临时建筑设施费预算定额。第二十九条考古发掘中发现特殊重要遗迹现象,因建设工程等原因不能就地保存,需要易地保护,视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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