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一、为强化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企业负责人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生产单位三、术语、定义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四、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1)公司工程部根据公司所承包的在施项目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制度项目检查时间安排表,定期汇总企业负责人的带班检查记录并整理备案。2)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3)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4)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存档备查。5)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五、考核1)公司工程部未编制带班检查制度,未定期安排检查项目,或未按时汇总备案检查记录,每项考核责任人100元。2)企业负责人未按带班制度到现场检查,每次考核企业负责人200元。3)企业负责人没有填写检查记录,每次考核企业负责人100元。4)发生事故时而没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的,按相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东莞市福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