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附件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业务委托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委托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国家电网公司生产业务外包管理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生产业务外包监督评价办法》(国家电网运检〔2012〕798号)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基建〔2011〕2024号)、《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业务委托管理办法》(京电人资〔2013〕82号)等有关要求,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业务委托是指由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方”)将承担的生产经营业务整体或部分以书面合同方式委托给满足条件的业务受托单位(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有关业务的行为。第三条业务委托工作,应按照“谁资产、谁管理,谁运维、谁委托”的原则明确管理主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委托、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内部两个法人单位之间所涉及的电力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委托的安全管理。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职能部门职责-4-(一)安监部是公司业务委托安全监督管理部门。1.负责制定业务委托安全管理规定。2.负责公司委托业务受托方资质的核查。3.负责业务委托的全面安全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章,下达违章通知书限期整改。4.负责提供受托方业务委托安全事件和现场违章考核意见,并上报财务资产部。5.负责组织各单位开展受托企业安全质量评估工作,并监督检查各单位承发包安全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6.组织或参加有关业务委托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落实防范措施。(二)负责运维检修、营销、科技信通、物资、后勤等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本专业业务委托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1.负责审批各单位业务委托申请。2.负责组织各单位开展对业务受托方资质的复查。3.负责在组织审查业务委托合同和协议中,确定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和安全保证金及奖罚条款。4.负责组建本专业业务委托巡检组或设置专职巡检人员,监督检查各单位本专业业务委托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并对检查出的违章提出考核意见,上报财务资产部。5.组织或参加有关业务委托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落实防范措施。(三)财务资产部1.负责公司业务委托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和职能部门申请,及时向-5-受托方支付项目款并预留安全保证金。2.负责依据职能部门考核意见,从预留的安全保证金中扣除相关安全责任事项支出。3.安全责任期满后,负责依据受托方申请和职能部门支付申请,返还剩余的安全保证金。(四)经济法律部负责对业务委托安全管理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六条公司各单位职责(一)负责安全监察质量的部门是本单位业务委托安全监督管理部门。1.负责受托方资质的核查。2.负责本单位业务委托的全面安全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章录入承发包安全管理系统,下达违章通知书限期整改。3.负责提供受托方业务委托安全事件和现场违章考核意见,并上报本单位财务资产部。4.负责使用承发包安全管理系统,开展本单位受托企业安全质量评估工作。5.参加有关业务委托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落实防范措施。(二)负责运维检修、营销、调度控制等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本专业业务委托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实施部门。1.负责审报本专业业务委托申请。2.负责组织本专业受托方资质的审查,并将本专业受托方的资质、人员、工器具等信息录入承发包安全管理系统,及时更新系统数-6-据。3.负责在业务委托合同和协议中,确定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和安全保证金及奖罚条款。4.负责设立相应的“业务委托”巡检班组,监督检查本专业业务委托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并对检查出的违章提出考核意见,上报本单位财务资产部。5.参加有关业务委托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落实防范措施。(三)财务资产部1.负责本单位业务委托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和职能部门申请,及时向受托方支付项目款并预留安全保证金。2.负责依据职能部门考核意见,从预留的安全保证金中扣除相关安全责任事项支出。3.安全责任期满后,负责依据受托方申请和职能部门支付申请,返还剩余的安全保证金。第三章业务委托要求第七条委托方要求(一)委托方应当将电力生产经营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委托方在委托前必须对受托方的企业资质、业务资质、安全资质等进行审查,合格后方能办理委托业务,同时委托方安监部门要跟踪、记录受托方每项业务的安全情况(附录1)。委托方严禁向以下审查内容不合格或提供资料不完整的施工企业委托业务。审查内容:1.企业资质(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财务资信情况证明材料)、-7-业务资质(建设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近5年业绩证明材料)和安全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近3年安全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符合业务委托要求。2.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员是否持有国家合法部门颁发有效安全证件,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作业人员是否有安全培训记录,人员素质是否符合业务委托要求。3.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满足安全作业需求。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企业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以及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二)委托方应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严禁工区、班组、个人向外委托电力生产经营项目。第八条受托方要求(一)受托方必须是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资质证照有效、齐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二)严禁受托方转包或外包承揽的委托业务,受托方必须自行完成委托的全部业务,不得对委托业务整体委托或拆分后委托给第三方,但可按规定进行一次劳务分包。(三)受托方劳务分包必须经过委托方审查批准,严格审查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和业绩符合要求(同本规定第七条)。受托方管理人员与劳务分包人员必须“同进同出”施工现场,落实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第九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受托方和分包方签订的合同及安全生-8-产管理协议必须是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第四章安全管理要求第十条委托方专业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资质审查内容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每年审查确定本单位业务受托的企业准入数量,建立业务委托合格企业名册,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在委托方安监部门备案,安监部门应汇总、归档。同时,各单位安全监察质量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在承发包安全管理系统中,完成准入本单位业务受托企业的资质、人员、工器具等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第十一条业务委托前,设备主管单位经公司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备案后从本单位审查确定业务委托合格施工企业名册中,选择一家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施工企业,双方签订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明确安全责任。各单位根据生产维护工作性质的不同可采取相对固定时间或逐项工作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第十二条委托方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可以从应付的项目款中预留5%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作为安全保证金,以保证对受托方承揽项目出现的安全责任事件和违章违规行为进行考核的资金。委托方在拨付项目款或结算时,汇总受托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件和违章违规行为对安全保证金进行扣款,剩余预留金额返还受托方,超出预留金额部分在项目款中抵扣。第十三条委托业务开工前,委托方管理人员应向受托方管理、技术、安全等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完整的文字资料。安全技术交底完成后,填写交底记录(附录5),交底人和所有接受交底的人员均应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的相应栏目内签名确定,委受托-9-双方(包括安监部门)及监理单位各执一份,并对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归档管理备查。第十四条委托方应加强业务委托的风险管控工作和现场安全管理,检查落实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对人身、电网、设备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业务委托工作安全可靠进行。(一)承担受托业务的集体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应将集体企业安全生产业务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范畴,实行一体化管理。每月组织所管辖的集体企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分析会和安全网员例会;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集体企业班组安全日活动,并检查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工器具、安全日、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等管理情况。同时集体企业接受委托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委托方和集体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将委托业务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中,定期组织开展委托方、集体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集体企业共同参与的应急演练。(二)承担受托业务的公司直属集体企业的委托方,应将公司直属集体企业安全生产业务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范畴,实行一体化管理。每月组织公司直属集体企业承担本单位受托业务的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分析会和安全网员例会;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公司直属集体企业承担本单位受托业务的班组安全日活动,并检查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工器具、安全日、工作票、工作票“三种人”等管理情况。同时,委托方将委托业务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中,定期组织开展委托方、公司直属集体企业共同参与的应急演练。(三)受托方进行线路停电作业,停发电申请应由公司批准的委-10-托方或受托方有停发电权的在职人员负责,并按“北京(地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执行。停发电负责人(现场配合人)应在现场负责随时处理有关电源问题,发电前负责查清指定挂接的接地短路线是否已拆除等。(四)线路现场配合人或调度值班人员、变电运维人员应向受托方现场工作负责人履行工作许可手续,线路现场配合人、变电运维人员应向受托方现场工作负责人交代清楚停电范围、计划停发电时间、临近带电设备及接地线封挂位置等安全措施。线路工作使用联络票(附录6)由现场配合人许可或线路工作由调度值班人员在工作票上许可;变电工作由运维人员在工作票上许可。(五)委托业务竣工发电前,应由委托方及运行单位进行质量验收,并及时标明或修改调度号等设备运行标识,无危及运行安全的缺陷时方可发电。第十五条承担受托业务的集体企业上级主管单位或承担受托业务的公司直属集体企业的委托方,应按照以下要求督促集体企业落实。(一)每年应按要求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组织应急演练。集体企业上级主管单位要组织集体企业的生产人员参加安全技能等级评价考试,生产员工获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参加现场工作,对于劳务分包人员应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现场作业;公司直属集体企业的委托方,要组织承担本单位受托业务的生产人员参加安全技能等级评价考试,生产员工获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参加现场工作。-11-(二)集体企业主管单位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公布有资格担任“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的人员名单,并报送委托方单位备案;公司直属集体企业的委托方每年应对承担本单位受托业务的工作票“三种人”进行安全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公布有资格担任“三种人”的人员名单并备案。(三)受托方集体企业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依据现场到岗到位相关要求,深入业务委托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落实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设置、人员行为、施工机具、安全工器具、文明施工、危险点预控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等情况,并做好记录(记录包括检查表见附录7、影像资料等),必要时应设专人进行监护(如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在变电运行区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邻近高压带电体作业等危险性大的作业现场必须实施旁站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实行闭环管理。(四)受托方现场人员应严格执行《北京市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现行的工作票格式和填写规定及各单位有关规定,服从现场指挥,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认真开展作业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估,清楚现场危险源点及预控措施,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五)受托方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履行以下安全责任:1.工作票签发人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安全性,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