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一节劳动合同的履行一、概述(一)劳动合同的履行概念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生效以后,按照合同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安排、管理劳动者进行劳动,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上岗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二)劳动合同的履行的分类1、按照不同的阶段(1)试用期的履行(2)转正之后的合同期的履行2、按照不同的内容(1)试用期的履行(2)服务期的履行(3)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4)保护商业秘密条款的履行二、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履行(一)问题讨论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吗?2、只设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3、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必备条款吗?4、用人单位可不可以统一规定6个月的试用期?5、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是如何规定的?6、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是否完全一致(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例)?7、毕业实习算不算试用期?(二)问题的回答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的性质: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中的一个较为特殊的时期。在时段上,试用期一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的最前段。在作用上,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相互熟悉的时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如果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等内容,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是,有一点应当明确,无论是试用期还是转正之后的劳动合同期,都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中。而社会上某些单位关于“试用期不算在劳动合同期内”的观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法律规定1、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挂钩)(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试用期的限制(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3)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3、试用期的工资规定(1)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劳动合同中服务期的履行(一)约定服务期的前提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例如:分房、一次性安家费、解决户口等(二)服务期与违约金1、可以约定违约金2、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3、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三)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四、劳动合同履行的中止劳动关系的“中止”是指由于法定原因或双方约定的情形发生,劳动者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待情形消失后,合同继续履行的一种情形。“中止”与“终止”不同,后者指的是劳动关系的消灭。实践中,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工人应征入伍当兵或停薪留职等几种情形中。前者属于法定情形,后者则属于双方约定情形。五、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秘密条款的履行(一)保守秘密的范围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技术信息包括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等,(2)经营信息则包括购销渠道,客户名单等2、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二)竞业限制1、竞业限制的范围:负有义务的劳动者(1)不能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2)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2、竞业限制的人员(1)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2)高级技术人员(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3、竞业限制的期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超过二年。4、竞业限制与经济补偿(1)竞业限制的生效(2)经济补偿的数额(3)支付的方式(按月支付)5、违反竞业限制的后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三)脱密期1、定义所谓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果劳动者要离开用人单位,须提前一段时期告知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则将劳动者调离目前的工作岗位,而前往一般的不设密岗位工作。这段时间称为“脱密期”。2、最长脱密期限:六个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3、竞业限制与脱密期不得同时适用竞业限制和脱密期则是为了解决劳动者离开原用人单位以后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由于后两者作用相同,而且都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所以竞业限制与脱密期不得同时适用。六、停工医疗期制度停工医疗期是法律赋予非因工负伤或非职业病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不参加工作而专心疗养的期间。其主要内容是劳动者如果非因工负伤或患非职业病疾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离岗休养。在这一时期内,用人单位应当照常支付工资。停工医疗期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一种倾斜保护,也是劳动法的劳动基准之一,所有企业都应当执行。为保证《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作如下规定:(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二)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七、《劳动合同法》对履行的规定•(一)全面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二)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三)劳动定额•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四)劳动者两项特殊权利•1、拒绝权•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2、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变更•一、用人单位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二、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