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法律基础》课程作业姓名:学号:年级:学习中心:—————————————————————————————一、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1.法律制定的概念及程序?答:法律制定,又称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等阶段。2.简述宪法的概念及特征。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条件有哪些?答: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三、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四、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五、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七、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九、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4.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2答:能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合同缔约上的过失5.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答: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采用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的原则。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我国行使属地管辖权。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我国公民在我领域外犯我国刑法法规定之罪的,我国行使属人管辖权,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我国刑法可行使保护管辖权,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行使普遍管辖权。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我国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二、案例分析题(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1.王某,女,1992年5月出生。2008年6月初中毕业后,她就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09年12月,她用自己积攒的1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答:王某已经年满17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养活自己,属于法律上拟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购买金项链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商场有权拒绝王某父母的要求。32.张某父子俩一起生活。2009年夏天,张某父子出去打工,房屋无人看守。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难以经受台风袭击。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加固,共花费了2000元。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请问:刘某对张某的房子进行加固是什么法律性质的行为?刘某是否有权请求张家父子偿还所支出的费用?答:1)刘某所做的行为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构成条件: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2)刘某有权请求张家父子偿还所支出的费用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偾务。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3.王某和李某夫妻育有一子一女。长子王甲在公安局工作,娶妻刘某,生育儿子王进;次女王乙是银行职员,嫁夫徐某,收养一女徐丽。王甲于2000年因公牺牲,其妻刘某与儿子王进和王某、李某共同生活,刘某对公婆尽到了赡养义务。2003年王某立下自书遗嘱一份:死后给孙子王进遗产20万元。2010年7月王某突发脑溢血死亡。经查: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40万元,房屋、家具等财产折合人民币80万元。请问:王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答:本案中王某的继承人有妻子李某、孙子王进(代位继承人)、刘某(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子王进(代位继承人)和女儿王乙。王某的遗产60万给孙子王进20万,剩下的40万由4人平分,每人10万元。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40万元,房屋、家具等财产折合人民币804万元。总计40万+80万=120万,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王某和李某各一半,王某的遗产也即120万的一半60万。4.甲和男友是大学同学,1995年毕业之后他们就住到了一起,平时也象夫妻一样生活,到今天已经三年了。可前不久男友向甲提出了分手,因为他与公司的一个女同事产生了感情。甲想告男友重婚,你认为可以吗?为什么?答:甲不能告男友重婚,因为甲与男友属于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相反男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是指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的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绝不允许任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2)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由于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意愿、相互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必要手段和基本工具,也是形成人民意志的基础,因而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3)言论自由的范围1)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都有以言论方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因而享有的主体十分广泛。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看法和见解受法律保护,5不受非法干涉。3)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多样,既包括口头形式,又包括书面形式,必要时还可根据法律规定利用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4)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在法定范围内,其享受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带来不利后果,因而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5)言论自由存在着法定界限,受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因而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4)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自由的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著作自由,二是出版单位的设立和管理必须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5)结社自由是指有着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定程序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6)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为着共同目的,临时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7)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的自由。(8)示威自由是指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的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9)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10)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的信仰宗教的自由。其涵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62.简述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法律规定。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律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等因素,把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善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对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两种: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地法定代现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分别规定了两种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