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为加强全省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增强质量法制意识,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和竞争力,大力培育质量信用产品,推动江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所称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以下简称省质量信用产品)是指实物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国内或省内行业前列、有良好的质量信誉、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产品。3省质量信用产品的申报、审定、监督及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质量信用产品申报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省质量信用产品工作的政策、要求和发展规划;研究确定并公布每年度开展省质量信用产品类别范围及相关要求;组织对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产品颁发《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组织调查和处理有关省质量信用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对违反本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5市局负责本辖区内省质量信用产品申报工作的集中培训、材料受理、申报材料的预审、汇总上报等工作;受理用户、消费者对本辖区内省质量信用产品申诉和举报,并及时向省局报告;向省局提出省质量信用产品类别建议;负责对本辖区内省质量信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监督管理;根据省局的安排,组织对有关省质量信用产品发生质量申诉和举报的调查。6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县局)负责本辖区内省质量信用产品申报工作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等工作;受理用户、消费者对本辖区内省质量信用产品的申诉和举报,并及时向市局报告;负责对本辖区内省质量信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省局或市局委托,参与对本辖区内有关省质量信用产品质量发生申诉和举报的调查。7省质量信用产品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8省质量信用产品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获得省质量信用产品的,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第二章省质量信用产品类别的确定9确定原则9.1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优先在有利于促进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和特色产业发展的领域开展省质量信用产品活动。通过这一活动,大力构建社会质量信用机制,努力提升我省产业的整体竞争能力,促进江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9.2促进自主创新原则优先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型的产业领域实施省质量信用产品,促进这些企业巩固创新能力,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经济效益,加快发展步伐。9.3加快循环经济发展原则优先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新能源、新材料等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领域开展省质量信用产品活动。通过这一活动,促进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业快速发展,积极培育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行业龙头企业。9.4引导消费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优先对密切广大人民生活的消费产品积极开展省质量信用产品活动。围绕新农村建设,突出加大对农业、农村、农民用产品的省质量信用产品活动,提高消费质量,促进消费安全。9.5突出以质量为核心原则坚持质量第一,优先在发展成熟的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合格的产业领域开展省质量信用产品活动。通过这一活动,促进产品生产企业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服务保证体系,确保出厂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售后服务诚实可信。10确定程序10.1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重点监管产品并结合我省监管产品的实际,每年确定省质量信用产品类别范围。10.2每年的12月底前,市局在征求县局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向省局提出下年度省质量信用产品类别目录建议,省局汇总研究后提出方案,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后,确定年度信用产品的类别目录,并于当年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开展省质量信用产品的开始和截止日期。第三章企业申请条件11省质量信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1.1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11.2企业申报的产品必须具有注册商标,必须是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11.3产品在申报前连续稳定生产两年以上,近两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投诉,产品在近两年内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完全合格。出口产品未出现检验不合格情况。11.4产品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处于本省同行业前列。11.5企业有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计量计测体系,具有申报产品出厂检验相应的检验检测能力,能够保证出厂产品符合相应标准的质量规定。11.6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达到或严于行业标准。执行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达到或严于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11.7生产企业及其生产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11.8企业具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保证体系,严格执行“三包”服务规定。11.9申报的企业或生产的产品均不含跨省生产的子公司、分公司和委托生产加工企业的企业及其产品。第四章受理、审查及公告12申报的组织12.1省局发文部署后,市、县局应当及时进行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申报。12.2市局对申报企业集中组织培训,宣贯相关规定,讲解申报条件和要求。除市局和省局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对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企业组织培训。13审查13.1市局对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工作负首要责任。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申请,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书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将预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汇总报省局。13.2省局组织市、县局及有关专家或由省局委托市局对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14公示与公告14.1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省局对基本符合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的企业予以公示,征求社会意见。综合审查审定情况,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14.2省质量信用产品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续办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当年(与部署年度省质量信用产品工作同步)向市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表》上注明“续报”。第五章监督管理15获得省质量信用产品称号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其信用产品的铭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使用规定的省质量信用产品标识,使用的省质量信用产品标识应当标明获得省质量信用产品称号的时间及有效期。16省质量信用产品在有效期内,在本省内免于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定期监督检验。此间省局视情组织跟踪监督抽查或组织专项监督抽查。17在同等条件下,有效期内的省质量信用产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免检产品。18省质量信用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不断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省质量信用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用户、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且经查实的,省级以上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视情节从严给予企业限期整改、收回省质量信用产品证书、予以公告等的处理,直至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法律责任。19省质量信用产品在有效期内,生产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向省局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企业范围变更手续。1、企业名称变更;2、使用新的注册商标;3、企业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4、生产条件、场所、主要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5、重新修订或执行新的产品标准。企业组织结构、生产条件、场所及主要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向省局报告前,市(县)局应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认能否稳定生产。如不能稳定生产,企业应主动停止使用省质量信用产品证书及包装标识。20用户、消费者有权对省质量信用产品进行监督。市、县质监部门接到对省质量信用产品的投诉、申诉、举报或者发现该类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省局监督和稽查部门,由省局组织或指定市(县)局调查处理。如所举报、投诉的省质量信用产品会立即造成人身伤害或其隐患会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受理部门在采取有效措施的基础上,立即上报至省局。21不得伪造、转让省质量信用产品证书或标识,不得擅自扩大省质量信用产品证书的使用范围。违反规定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追究责任。22已经获得省质量信用产品且在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要求增加本企业其他规格型号产品为省质量信用产品称号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申报办理。23省质量信用产品有效期内重新申报的企业,可以在续报期间继续使用省质量信用产品标识。23.1未提出重新申请的企业,有效期满后不再具备省质量信用产品资格,其原已印刷使用的省质量信用产品铭牌、包装等标识继有效期满后可续用60天,尔后即行废止。23.2再次获得省质量信用产品的企业,自省局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省质量信用产品标识,尔后必须使用新的有效标识。24企业在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过程中未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退回申请,并在叁年内不得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公告后发现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失实的,撤销其证书并予以公告,在叁年内不准重新申报。25市、县质监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在有效期内的省质量信用产品进行任何形式检验检查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已收取检验费的,责令退回检验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或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26从事省质量信用产品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为企业提供有关材料的检验机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的有关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27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本办法的,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28《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证书》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29本办法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3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申报工作指南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申报工作指南一、申报企业填报材料(一)填报的总体要求为指导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企业正确理解和执行《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的相关规定要求,各申报企业务必严格按照“申报工作指南”的要求填报《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申请表》(下称“申请表”,见附表1),按顺序提供相关资质性、证明性及说明性材料。企业应对照相关规定条件及要求,如实填报及提供材料。《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管理办法》及附件“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申报工作指南”和年度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的省局发文可在省质监局网站上查阅下载(网址:)。“申请表”由申报企业自行下载,省局不再另行印发。(二)申报材料的填报及装订要求1、“申请表”中的填报字体全部采用“宋体”,字号为“小四”,行距为“单倍行距”,标点符号用“全角”格式。填报注册商标一栏时,若有图形文件,其大小不得超过15KB,且必须选定JPG格式。2、填报过程中,要保持表格格式不变,不得拆分,移动表格。若某栏需要填写的内容较多,应保持自动换行,自动换页。3、申报企业提供的资质性、证明性、说明性材料,对字体不作大小要求,但必须清晰。提供的证明性、质资性材料可以为经市级质监部门核对后的复印件,亦必须清晰可辩。4、“申请表”及所有附件材料一律为A4幅面,封页均用白底黑字,企业按填报指南要求顺序装订成册,提供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省局,一份报市局。在向市局递交申报材料时,企业应同时提供“申请表”的电子版本(用Excel格式)。(三)“申请表”内容的填写1.1企业名称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的名称。填写的企业名称必须与加盖的企业公章一致。1.2原获证编号有效期满重新申请的企业填写,新申报的企业不需填写。1.3企业机构代码按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载明的代码填写。1.4法定代表人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致。1.5经济类型按照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对应划“√”或涂黑。1.6企业地址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通讯地址。1.7企业联系方式按栏内项目填写。1.8企业组织结构应用框图形式表示,主体表示企业的各部门设置,再表示下属(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其股份比例等。2.1产品名称按省局确定的年度省质量信用产品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