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走上正规化、制度化、现代化的道路,在有章可循的情况下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的用人原则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第三条公司的用人之道是:因事择人,因才使用,保证动态平衡。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基本准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和约束每一个员工。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公司业务实际需要,研究组织职责及权限划分方案及其改进方案,。(二)负责制定公司人力资源战略规划,配合公司经营目标,根据人力分析及人力预测的结果,指定人力资源发展计划。(三)设计、推行、改进、监督人事管理制度及其作业流程,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四)建立广范、畅通的人才输入渠道,储备人才。(五)建立和维系良好、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促进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发展。(六)致力于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强化人力资本的增值。(七)创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建立不同时期下搞笑的人才激励机制及畅通的人才选拔渠道。(八)致力于组织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具有奉献精神的、精干团结的核心骨干力量。(九)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工作程序及制度,确保人力资源工作符合公司发展方针并日趋科学化、规范化。(十)负责公司定岗定编、调整工作岗位及内容等工作。(十一)制定公司招聘制度、录用政策并组织实施。(十二)管理公司劳动用工合同、员工人事档案。(十三)负责员工异动的管理工作。(十四)负责员工考勤、人事任免及奖惩工作。(十五)制定员工的薪资福利政策。。(十六)制定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员工的教育培训。(十七)制定人事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员工的考评,重点是员工的绩效考核。(十八)负责公司与外部组织或机构的人事协调工作。(十九)指导、协助各部门做好人事服务工作。第五条公司实行全面人力资源管理,各部门需由第一负责人主管本部门人力资源工作,有义务提高员工工作能力,创造良好条件,发掘员工潜力,同时配合人力资源部传达、宣传人力资源政策,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收集反馈信息。第三章员工及编制第七条凡公司聘用的正式、试用、临时、兼职人员,均为公司员工。公司将员工划分为管理人员、市场营销人员、一般行政人员、培训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公司员工的基本行为规范包括:(一)热爱祖国、热爱公司。(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三)认同公司文化,与公司同舟共济,,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四)勤奋、敬业、忠诚。(五)严守公司秘密。(六)保证公司财产安全。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须就各项工作职责的任务以及工作人员的条件等进行分析研究,制作“职务说明书“,作为员工聘用、管理、考聘的依据。第九条公司实行定员定岗管理,在保证经营运行的前提下控制人力成本。第十条根据编制,本公司应定期召开人力检查会,就现有人员工作能力、流动率、缺勤情况及应储备人力与需求人力进行正确、客观的检查和建议,作为人力资源部指定人力计划和开发人力资源的依据。第四章招聘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将招聘采取计划招聘(一)用人部门填写《员工招聘计划书及》《职位说明书》,经领导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二)人力资源部决定招聘方式,并发布招聘信息。(三)用人部门依据求职者提供的资料进行筛选,确定面试人员名单。(四)用人部门主持进行面试,人力资源部或者领导视需要情况参加。(五)面试后3日内,用人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交面试结论。人力资源部接到后实施终审。(六)人力资源部向终审合格的人才发出录取通知书。(七)员工报道入职。第五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凡在公司工作的员工都必须按规定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签订规定(一)试用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试用协议》,用以明确试用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临时和兼职员工与公司签订《临时(兼职)劳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三)试用合格,正式聘用的员工在接到人力资源部通知后5日内到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第六章员工档案管理第十四条员工档案包括:(一)员工求职资料;(二)职位申请登记表,新员工声明,试用期合同;(三)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相关资料证及其它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四)员工档案照片;(五)员工转正申请、员工履历表、声明、劳动合同;(六)员工异动申请表、移动交接手续;(七)其它反映员工信息的资料。第十五条公司员工内部档案及时、全面地收集到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各部门应主动将平时形成的应归档材料及时送交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驻外机构在当地招聘的人员需建立详细的人事资料存档备查,并将所聘人员的主要个人资料整理汇总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第十六条人力资源部对收集的归档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装订并按员工顺序号进行存放保管。为确保档案的准确,每半年对内部档案进行检查、核对,同时不定期查看,做到防蛀防潮。第十七条每年年底清理当年离职员工档案,并将离职员工档案移交公司档案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