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庄河地税局税政科陈东升2018年3月5日•1目录1.环境保护税的诞生2.征税对象3.纳税义务人4.计税依据与税额计算5.环境保护税的税收减免6.征收管理1目录环境保护税的诞生第一部分环境保护税的定义•(一)什么是环境税•1.广义的环境税:是对具有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环境目的的税收制度的统称。•(1)对个体作用:增加排污者的生产经营成本,促使其减少污染排放,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2)对行业作用:社会资源由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转向绿色低碳产业和高效能产业。•2.狭义的“环境税”:指对以环境保护为目的、针对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的行为课征的税种。狭义环境税的范围相对较窄,根据具体征税对象的不同命名:大气污染税、二氧化硫税、氮税、废水税、垃圾税、噪声税、碳税、温室气体排放税等税种。•我国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是独立税种,属于狭义的环境税概念。(二)环境保护税诞生2016.12.25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7.6.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税法》颁布《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2017.12.25国务院令2017第69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三)环境保护税税制设计特点——一是按照税负平移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通过平移,使排污收费关键制度要素保持平稳转成税制要素内容,同时又对排污收费政策进行诸多改良,如取消超浓度、超总量加倍征收规定,对目前不易监测的污染物因子暂不纳入征税范围。二是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科学确定纳税人和税额标准。根据2014年将主要污染物收费标准由0.6元、0.7元提至1.2元、1.4元每当量,现行税法对大气、水污染物最低税额分别定为每污染当量1.2元、1.4元;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排放行为不征税,只对其超标准排放的行为才征税;对农业生产(规模化养殖除外)、移动污染源、符合规定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暂免征税。三是按照便利征管原则合理确定税基。先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收费项目平移作为税目征税。对于二氧化碳,目前不征税;取消对建筑噪声征税,减少工业噪声档次并降税负,取消对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林格曼黑度征税。赋予省级人大一定的地方环境税立法权,可增加计税污染物种类、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规定等。四是按照减少污染物排放原则科学设计税收减免。包括五种免税情形,二档优惠税率。发挥政策激励导向。2目录环保税征税对象第二部分征税对象•环保法第3条:应税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水污染物1。危险废物应税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固体废物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征税对象(一)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依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中表四《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大气污染物有44类,主要是:1.SO2,二氧化硫70—85%2.NOX,氮氧化物工业源3.颗粒物(PM10和PM2.5)4.O3,臭氧5.CO,一氧化碳6.重金属7.其他————应税污染物不含二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臭气1.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非金属矿物制品;3.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4.其他工业源SO2排放部门分布NOX排放部门分布烟粉尘排放部门分布(二)水污染物水污染物: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色度、PH值、大肠菌群余氯量等总汞、总镉、总铅、总铬、总砷、六价铬、总镍、苯并芘、总银、总铍、第一类水污染物10类其他类水污染物55类(三)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应税固体废物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国家危险废物名目海洋工程固废是向海洋水体排放的生活垃圾《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源危害程度其他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与水和气不同,固体废物在产生时不能马上处理,需要先行贮存,然后再处置。而水和气污染物需要在排放的同时进行治理。——综合利用:指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包括能量的利用和原料的利用——处置:必须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设施中处置,包括焚烧或者填埋(指环境保护领域特有概念,符合环境监测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才允许从计税排放量中扣除。——贮存:必须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设施中贮存,才允许从计税排放量中减除。——固体废物的处置和利用方式:有的是生产企业自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有的是委托其他企业贮存或处置。(四)噪声《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具体范围依照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只有工业噪声一个税目,取消了原排污费中对建筑施工噪声的征收项目。没有建筑噪声和交通噪声。3目录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第三部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一)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2条《环境保护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2018年1月1日起1.时间上的规定对具有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才成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2.空间上的规定(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域范围内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范围,包括领陆、领水、领空。(2)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3.对人的规定(1)从性质上看纳税人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2)从行为上看——构成应税行为的必要要件——行为要求:必须要有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行为要件1:有向环境直接排放的行为。行为要件2:排放的必须是应税污染物。(3)从对象上看要求:必须是应税污染物,即依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污染物。非应税污染物不纳税:如二氧化碳、VOC(挥发性有机物)、林格曼黑度,建筑噪声,交通噪声的排放者,就不具有纳税义务(二)特殊纳税人规定1.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结合12条第三项的免税规定——税法设定只有超标才征税,是对纳税人的一种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超标排放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超标排放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规定:(1)农业生产是免征环境保护税的。具体范围包括: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2)规模化养殖属于农业生产,有特定的概念(牛、猪、鸡等畜禽的养殖,且有一定数量要求)。但其不在《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暂免征税范围内。污染物和2.规模化禽畜养殖场达到省级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有污染物排放口+规模化畜禽养殖业(产生的污染物——废水、废渣、臭气),须具备一定前提条件才成为纳税人。——排放口。仅指水污染物排放口,不是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因为对养殖场的大气污染规定的是臭气,但是臭气不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所以对大气污染物不征税。——未依法对其养殖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附表二中《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规定(牛50头以上,猪500头以上,鸡鸭500羽以上)+未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4条: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规模如何理解。按照环保标准,规模是指养殖场的养殖能力是多少,即存栏能力,不是实际的养殖头数。实践中不用一头头的细数,若实际只养殖20头牛,但其存栏能力是100头,则按100头计算。具体按照文件规定计算。3.固体废物纳税人固体废物纳税人应税固废处置单位应税固废综合利用单位应税固废生产单位应税固废贮存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固体废物影响环境质量的排放者。包括: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单位、贮存单位、处置单位、综合利用单位。小结(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征税。(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征税。(3)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征税。(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征税。4目录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计算第四部分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计算•理解几个概念•(一)污染物排放量1.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和超标准噪声排污量的确定,是计算各项环境保护税的基本指标。2.污水和废气中的排污量一般可以用实测法,通过介质流量和污染物浓度可以计算出污染物排放量;也可以根据相关的能源、产品等数据,使用物料衡算法或系数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其单位为kg。3.确定排污者厂(场)界昼夜最大超标准噪声值是计算超标准噪声排污费的主要排污数据,单位取dB(A)。•(二)污染当量污染当量是污水和废气进行多因子税收的重要指标,它的数量是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的一种等质等价的污染数量。污染当量是体现有害当量、毒性当量和费用当量的一种加权等价综合当量概念。•环保税法中污染当量含义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三)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体现了不同种类的污染物排放量在综合考虑其污染危害和治理费用方面的一种等标关系。以污水为例,将污水中的主体污染物COD(化学需氧量)1kg作为基准,把其他水污染物的一定数量对环境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污染治理费用进行加权综合测算,认为4kg的SS(悬浮物)、0.1kg的石油类、0.05kg的氰化物……在排放时的污染危害和污染治理费用的综合效果是相当的,即定义为污水中SS的当量值为4kg,石油类的当量值为0.1kg,氰化物的当量值为0.05kg……废气中的各种污染物的当量值也是采取类似的方式确定的。由于只有污水和废气环境保护税实行多因子总量叠加收税,因此污染当量的概念只在计算污水和废气环境保护税时使用。•(四)污染当量数(无量纲)污染当量数是污水或废气中各类污染物折合成污染当量的数量,可以是某一污染物排放量折算成当量的数值,也可以是多因子排污当量的总数量。对于某种污染物,其排放量与当量数的换算关系为: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污染物的当量值(千克)对污水(或废气)中任一污染物,1个当量数污染物的污水(或大气)治理成本和对环境危害是等价的。注:只有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才需要计算污染当量数,污染物当量值表列示的都是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当量值•(五)税额由于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危害机制和治理方法有很大区别,因此污水中排污总量与废气中的排污总量应分别计算。同样一个当量的污水中的污染物和废气中的污染物的具体税额应分别制定。税额就是国家规定单位当量数的具体收费标准,即单位污染当量的税收额。二、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污染物排放量,指每种污染物排放的纯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是存在于介质之中,如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等存在于废气之中;石油类、总汞、总镉等水污染物,都存在于废水之中。因此,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存在浓度值的概念。(一)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是课税对象的量的表现。(二)应税大气和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每种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见《环境保护税法》附件二中《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应税大气或应税水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