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旅行社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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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旅行社法规制度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全面了解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的基本内容,了解在旅行社业务中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掌握旅行社的概念、法律特征、经营范围,明确旅行社设立和审批的有关规定、旅行社在其业务中与各有关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教学重点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2、运用本章原理发现、分析和解决在旅行社业务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教学难点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第二章旅行社法规制度第一节旅行社概述第二节旅行社的设立第三节旅行社的经营管理第四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1、何谓旅行社?设立旅行社应具备哪些条件?P14、•2、何谓旅行社质量保证金?P37•3、何谓入境、出境旅游?P16•4、简述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特点。P24•5、简述旅行社的义务。P28-31•6、简述旅行社减免法律责任的条件。P35-36•7、简述适用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情形和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情形。P40-41•8、简述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标准。P43-44•9、旅行社的经营原则是什么?怎样理解?P25-26复习思考题THEEND第一节旅行社概述一、旅行社的定义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是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是旅游行业的“龙头”企业。至2007年我国已有旅行社19720家。新的《旅行社条例》在2009年5月1日起实施,降低旅游市场准入门槛,减轻旅行社的经营负担,加大对旅行社违反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发展环境。第二节旅行社的设立一、旅行社的设立条件二、旅行社的开办审批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四、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第三节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一、旅行社的经营原则二、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规则三、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四、旅行社业务的监督检查五、旅行社的法律责任第四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概述二、质量保证金赔偿的适用范围三、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四、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工作五、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第一节旅行社概述一、旅行社的定义案例1•1、定义(P14)•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2、法律特征(P14)•[1]、是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立的(依法设立)•[2]、主要业务是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3]、以营利为目的并为旅游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出境游、出国游)第二节旅行社的设立一、旅行社的设立条件P16•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20万120万)指旅行社成立时所填报的财产总额,包括旅行社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注册资本是旅行社承担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1、申请开办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P17•[1]、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3]、企业章程•[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经营场所证明•[6]、经营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7]、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旅行社的开办审批•[1]、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核部门•审批期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工商登记•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工作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旅行社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税务登记•旅行社成立后,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完清后才能对外营业。2、设立旅行社的审批程序•[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条件•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未被罚款•审核部门•审批期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工商登记•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焕发的新的)许可证后,持新的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1、旅行社分社的审批•[1]、定义•旅行社分社是旅行社设立,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2]、设立分社的条件P21•[3]、设立分社的程序•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3个工作日分社持4种证明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案例2•2、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审批•[1]、定义•旅行社设立,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2]、设立的条件P22•[3]、设立的程序(同分社一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3个工作日持3种证明向网点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四、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P23--25•1、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界定•[1]、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2]、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3]、外资旅行社•2、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的条件•与我国旅行社设立的条件相同•3、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审定意见书)---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企业批准证书)(旅游部门领取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办理登记•4、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国内旅游、入境旅游第三节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一、旅行社的经营原则P25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指旅行社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强迫旅游者和其他企业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旅游法律关系。指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与旅游者或其他企业之间发生业务关系,必须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指在设立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应当公正、平等、合情合理,保证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要求旅行社对旅游者和其他企业诚实不欺,格守诺言,讲究信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以诚实信用方式履行义务。二、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规则P26-28•1、旅行社应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2、不得为旅游者安排或介绍下列活动•[1]、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2]、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3]、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4]、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3、旅游社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4、旅行社的旅游业务委托•5、旅行社的内部管理案例3三、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P28-32•1、旅行社的权利•[1]、在经营、服务中的权利•[2]、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3]、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4]、提示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公约2、旅行社的义务•[1]、提供可靠旅游服务信息•[2]、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3]、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必须具体明确•[4]、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5]、必须对所订立的旅游合同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6]、出境旅游应当安排领队•[7]、所选择的交通、住宿等须有经营资格和接待能力•[8]、禁止性规定•[9]、投保旅行社责任险•[10]、对危及到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须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11]、对旅游者滞留不归的,一是报告相关组织;二是提供当事人的信息案例4•四、旅行社业务的监督检查P32-341.分级管理体制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2.旅行社及分社的义务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统计资料。3.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4.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5.旅游、工商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为亲友牟取私利6.旅行社行业组织应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五、旅行社的法律责任P34-36•1.超范围经营者(无业务经营许可证者、分社超范围经营者、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无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相关手续不完善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3.无旅游合同或者是旅游合同不完善者•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4.不履行旅游合同者、擅自改变合同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或领队,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领队证。5.旅行社在业务委托中不规范者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6.对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未采取措施者;未及时报告并提供出境或入境非法滞留者的信息者。•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或领队,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3个月,或吊导游证或领队证•7.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旅行社减免或减轻责任的情形•[1]、遇到来自自然和社会的不可抗力•[2]、由于旅游者要求修改旅游内容和日程而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自己承担•[3]、由于旅游者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损失•[4]、第三方的责任•[5]、混合过错案例5案例6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概述•1、质量保证金的概念•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为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增存120万元。•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每设一个分社,增加5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每增设一个分社,增存30万元。经营国内、入境和出境旅游业务的每增设一个分社,增存35万元。2、质量保证金的管理•[1]、所有权:属于旅行社所有(包括利息在内)•[2]、管理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3]、质量保证金应设立独立帐户,存期不得少于一年•[4]、质量保证金必须满额(5个工作日。原来是60天)•[5]、质量保证金缴纳标准的降低(3年内未发生侵害旅游者而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可以降低50%)二质量保证金赔偿的适用范围1、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4]、人民法院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2、不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1]、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2]、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3]、适用保证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4]、超过规定的90天时效期限的[5]、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三、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形[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2、不得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形[1]、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2]、由旅行社与第三方发生的经济纠纷而由旅行社承担的赔偿责任[3]、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受到的罚款[4]、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而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四、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工作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管辖分级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上级与下级管辖、先受理后移送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1]、原则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2]、程序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书——质检所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能调解的调解,调解不成的的作出处理决定——制定处理判决书通知案件双方当事人。赔偿请求书应写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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