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中的几个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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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信贷业务中的几个法律案例金审近期,在一次业务培训中,授课老师精心讲解了信贷业务中的几个法律案例,兹录如下,并予简评,供全省农信社学习借鉴。案例一:关于抵押物效力新华学校是某市一所技术学校(民办),1999年该校出资兴办了一家加工厂。2008年6月,加工厂向当地一银行借款,找到学校要求提供担保。学校校长无奈之下,为该厂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并同银行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以校长配备使用的富康车作为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借款到期后,加工厂无法还清欠款,银行遂要求学校承担担保责任及执行抵押财产。问: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富康车抵押是否有效?解释:案例中学校不能作为保证人,但富康车抵押系有效抵押。《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但案例中的富康车属于给校长个人配备的,不属于教育设施和公益设施,因此抵押有效。如果抵押的是接送学生或者教师的校车则抵押无效。此外如果以学校的门面房抵押有效,以教室抵押则无效。学校也可以用自有的非教育设施和公益设施为自己借款作抵押。2点评:办理抵押物登记要严格按照《担保法》规定的可以作抵押物抵押的范畴办理,具体操作中,既要注意防范风险,又要注意方法创新,本案例中,除给校长配备的专车可以抵押外,还可尝试以收费权质押。案例二:关于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1999年11月15日某肉联厂在某银行借款80万元,副食品公司连带担保,2000年5月15日到期。2000年9月4日,银行向肉联厂送达催收通知书,2002年9月20日,银行向副食品公司主张权利,副食品公司在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现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肉联厂归还贷款,副食品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问:案例中肉联厂和副食品公司是否承担偿还责任?解释:肉联厂承担还款责任,副食品公司无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本案例中副食品公司2002年9月24日在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3时,其保证责任已经消灭,因此担保无效。如果银行与肉联厂、副食品公司三方制定了条款,签订的是还款协议,那么副食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点评:信用社办理的担保贷款通常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责任期间与诉讼时效均为二年,信用社应当及时在诉讼期间内主张权利,及时中断诉讼时效。在下发催收通知单的同时,要与借款人、保证人共同达成书面文字的、内容详细的还款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规定,如果借款人、担保人不签字的,可以采取“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的方式主张权利”。实际操作中应将合同编号、结欠金额等信息写在挂号信封面,信封内夹催收通知单。信件的签收人可以是借款企业、担保企业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负责信件收发登记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此外,还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从借款人(担保人)账户扣划资金偿还贷款,比如借款人(担保人)账户只有10元钱,可以在每二年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扣划1元钱,可以扣划10次,累计诉讼时效可以达到20年。案例三:关于债权主张2006年3月23日张三在某信用社借款2万元,由李四保证担保,期限一年。借款后,张三外出打工无下落,信用社只好自贷款到期后至2010年连年向担保人李四下发催收通知单,李四均予以签字,2011年3月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偿还贷款。4问:李四是否有责任偿还贷款?解释:李四不承担还款责任。因为张三外出导致诉讼时效丧失,李四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点评:借款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在国家级或者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催收。也可以采取上述“案例二”中列举的邮寄挂号信和账户扣划的办法中断诉讼时效。邮寄挂号信的签收人为借款人(担保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同住要求是连体建筑,同住的父母、保姆都可以,但是邻居则不可以。案例四:关于合同部分无效王军在某信用社借款7万元,由张某、李某、赵某、钱某四人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逾期后,信用社将王军及四位保证人诉至法院,追偿贷款。张某、李某二人对赵某、钱某在合同上的签名提出异议,申请字迹鉴定,经鉴定,赵某、钱某二人的字迹非其本人所签。问:张某、李某应承担多少贷款偿还责任?解释:由于赵某、钱某二人在合同上的签字非其本人所签,因此信用社有过错责任,所以赵某、钱某二人只承担债务的二分之一责任,即偿还3.5万元贷款,而非7万元。假如本案例中,5赵某、钱某二人在合同中也是其本人签字,那么四位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点评:信贷人员在签订合同中一定要确保“面谈面签”,不能让他人代办,要执行拍照存档制度,防范借名、冒名贷款。案例五:关于信贷员代客户开户谢某经某银行员工孙某介绍在工作的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27万元。孙某替谢某在银行开立存折户,银行将27万元贷款存入谢某账户,并设置密码后将存折交给孙某。后孙某失踪,谢某以银行未放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谢某的诉求。问:谢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解释:谢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因为谢某并未授权孙某为自己在银行开立账户,且谢某并未取得贷款。新的“三法一指引”实施后,合同履行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不能让信贷员代客户开立账户;二是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发放给特定人;三是受托支付应有符合条件的单据;四是自主支付应搜集凭据、归档备查。点评:账户开立应由申请人亲自办理,严禁代办。贷款人应6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案例六:关于代位权的行使2006年江某以自有房屋在银行抵押贷款16万元,期限二年。2007年4月因城市规划,房屋被拆迁,江某只领到9万元拆迁款后外出务工,拆迁公司下欠江某拆迁款21万元。贷款到期后形成不良。银行将江某诉至法院,因为江某失踪执行中断。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拆迁公司代为归还16万元贷款本息。问:银行的诉求是否成立?解释:银行的诉求成立。银行与江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银行是债权人,由于拆迁公司的行为导致银行的债权悬空。《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银行可以行使代位权要求拆迁公司代为归还716万元贷款本息。点评:在实际工作中,代位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一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的规定,“代位权的行使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案例七:关于担保合同效力甲、乙、丙三人合办一公司,甲持有公司67%的股份并任法人代表,乙、丙不参与公司管理。2009年11月1日,甲以公司厂房作抵押为公司申请借款100万元(甲代替乙、丙在股东借款决议上签字)。发放贷款时,乙、丙向法院申请确认抵押合同无效。问:抵押合同是否有效?解释:办理公司贷款,要看公司的章程是否有特别规定,如果章程没有特殊规定,通常情况下公司为自己抵押担保,不需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如果融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决策者赔偿。如果是公司为他人作抵押担保,需要有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本案例中企业为自己申请抵押贷款,有无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点评:在办理企业借款时,无论企业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都要认真查看企业的章程,了解借款(担保)是否需要股东会(董8事会)授权同意。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合同签订经办人代替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时,也要看是否有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的权力范围、有效时间,预防越权代理。案例八:抵押登记效力2010年7月王某以自有的货车抵押在信用社贷款5万元(未办理登记),2010年10月王某将货车以5.5万元卖给陈某,陈某不知该车已经抵押。王某将货车交给陈某后,陈某办理了过户手续。2011年1月贷款到期后,王某未偿还贷款,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抵押权,但陈某认为该车归自己所有,信用社无权行使抵押权。问:信用社的抵押合同是否成立?信用社的抵押权能否行使?解释:信用社的抵押合同成立,但抵押权无法行使。《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点评:抵押贷款一定要到规定部门办理有效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贷款中抵押房产属于竣工不久的,应了解是否存在拖欠工程建设款项,否则抵押物处置变现时优先支付的是工程建设款项,因此要慎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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