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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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文件青地税发〔2009〕13号成都市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区建设项目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各税务所、稽查局、机关各科室:2009年是青白江区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项目大会战年”,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税款应收尽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局。一、建设项目信息管理(一)建设项目信息收集。建设项目信息是掌握税源的第一手资料,区局要积极与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发改局等部门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建设项目进度资金的拨付情况、建设项目立项情况、建-2-筑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等,通过内网综合治税平台进行传递,各所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查看与收集,及时告知税收管理员相关信息。各所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借助当地党委政府对建设项目的了解,及时与开工建设项目的施工方取得联系,掌握相关信息,并告知其应有的纳税义务和相关税收政策,督促其尽快到主管税务所进行建设项目登记。(二)建设项目信息整理与分析。各所应对局、所两个渠道收集的建设项目信息进行录入、汇总、分析,对区局提供的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所应及时跟进,形成所一级建设项目信息库。对管理所掌握的建设项目信息也应及时上报区局,以利于全局对整个青白江区建设项目信息全面了解,防止漏征漏管。(三)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信息库。全局应建立局、所两级建设项目信息数据库,区局的建设项目信息数据库由综合科牵头,在局内网建立建设项目信息文件夹,定期将采集到的信息更新;管理所的建设项目信息库纳入综合组管理,确定专人及时查看网页,或将区局建设项目信息库中未获取的信息上报局综合科,以便对局建设项目信息库的补充和完善。(四)建设项目信息清理。各所应对近两年已完工建设项目、在建建设项目、计划开工-3-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核实相关信息,做好分类登记并报送综合科。二、建设项目登记管理(一)建设项目登记。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工程施工方(包括分包方及转包方)须在建筑工程合同(包括分包合同及转包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所进行建设项目登记,同时提供下列资料:1.工程承发包合同、分(转)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建筑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原件;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注册地);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地);7.建设项目主管税务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各所要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登记信息,按建设项目分户建档,并填写《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表》。(二)建设项目注销与清结算。纳税人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项目主管税务所办理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清算,并填报《建筑业工程建设项目清算表》(表附后)。-4-建筑业工程建设项目主管税务所在完成建设项目清算并清缴税款后15日内,向其出具《建筑业工程建设项目注销登记表》,建设项目登记人凭《建筑业工程建设项目清算表》、《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注销登记表》方可办理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登记注销。三、建设项目征收管理(一)征管范围界定。1.一般规定。建设项目税收征收管理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纳税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所办理建设项目报验登记并申报纳税。2.特殊规定。(1)第二税务所负责对外资企业涉及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建设项目管理;(2)大弯税务所负责对征管范围内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建设项目管理。(3)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多个纳税人在不同区域施工,为防止税款流失,由建设方负责提供施工方名称、合同金额、按进度付款情况等,配合建设方主管税务所进行源泉控管。同时涉及到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所要做好辖区内投资所实现的税收收入信息收集和传递工作。(4)纳税人在本区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区局研究确定。(二)征管方式。-5-1.征管方式的确定。建设项目施工方主管税。务所税收征收管理方式原则上采取自征,根据收集的项目信息,主动与纳税人联系,确保政策宣传到位,管理服务到位,税款入库到位。2.规范使用委托代征或代扣代缴方式征收税款。采用委托代征或代扣代缴方式征收税款,签署的委托代征或代扣代缴协议本身不尽规范和完善,会导致代征代扣税款责任不明确、税收管理监督缺位、税款入库进度无法掌握等不利因素。因此,主管税务所在选择征管方式时,应本着是否有利于税源控管、税款及时入库、方便纳税人、节约征税成本等原则,施行委托代征或代扣代缴方式征收税款的权限。3.对当前委托代征或代扣代缴方式征收税款进行全面清理。区局综合科要对近年签署的委托代征或代扣代缴协议进行全面清理,分类整理归档。各所要对实行委托代征或代扣代缴方式征收税款的单位分别清理核实,对受托单位的政策执行情况、税款解缴情况、施工单位管理情况深入了解,并将此次清理情况上报区局,对代扣税款尚未缴纳的,要积极采取措施,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三)具体工作要求。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税务所要确定一名所领导亲自抓;要以建设项目为抓手,加强对建设项目立项、项目开工、项目进度、项目结算全过程的跟踪和控管,确保建设项目税款及时足额征收。-6-1.日常管理的内容。税收管理员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掌握工程建设项目进度及工程建设项目结算情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进度监控工程建设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建筑业发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2.税款申报管理。主管税务所税收管理员掌握工程建设项目进度,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进度监控工程建设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每次税款申报缴纳情况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填写《建设项目进度纳税情况表》。本地建筑安装企业按月进行纳税申报,按照《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填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报送《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采取代扣代缴方式的,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建立代扣代缴税款台账,如实记载被扣缴纳税人的名称、工程建设项目的名称、地点及编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号、代扣代缴税款的时间和税额,同时接受主管税务所的检查。代扣代缴业务结束后,扣缴义务人应将余下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交还主管税务所,并结清应代扣代缴的税款。3.税款征收标准。(1)营业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7-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税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和价款。(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规定,建筑业应税所得率按8%--20%确定,我局确定应税所得率按8%执行,即按照合同金额的2%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能提供工资花名册及-8-社保缴纳证明(加盖鲜章)的,按照合同金额的1.5%进行核定征收。(4)印花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列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的规定税率征收。涉及总包、分包或转包的,应按照工程合同金额分别征收,不能扣除分包或转包金额。本地和异地建筑安装企业的所有工程合同均应缴纳印花税,在工程合同上进行贴花,如税款金额较大的须提供印花税完税凭证复印件。(5)资源税。建筑安装企业应就施工使用的砖、粘土、河沙、卵石、条石等计算缴纳资源税,如能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可扣除,如不能提供的,一律按规定征收。4.发票管理。对本地建筑安装纳税人进行发票鉴定时应严格审核其发票用量,一是不得随意鉴定大面额发票,二是鉴定发票数量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对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无论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方或分包(转包)方在收取工程价款时,必须开具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所提供或代开的《建筑业发票》。主管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对代开的建筑业发票应按建筑工程建设项目逐户填写《建设项目进度纳税情况表》,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开具金额,作为建设项目税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方要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所进行建设项目登记,并协助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建设单位不得接受外地(区、县)和-9-非法凭证入帐,无本地《建筑业发票》,不予支付施工单位(或个人)施工工程款项。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本地建筑安装企业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向主管税务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时应提供已纳印花税的工程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未提供的不予开具;或在开具时,按工程合同金额征收印花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应回到主管税务所办理核销手续;需延长经营期限的,必须先到主管税务所核销后重新申请。对本地建筑安装企业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已到期而未进行核销的,税收管理员应对纳税人提出质疑,对可能产生的获取外地代开发票后不结转或不及时结转收入或少结转收入以致偷逃企业所得税进行审查,否则,再次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所将不予受理。同时,各所要对在2008年已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进行核销的纳税人进行清理检查,责令其补缴相应税款,并将清理检查补税情况上报区局综合科,综合科将在4月末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异地施工的纳税人在其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向建设项目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所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按规定结清税款等相关事宜。-10-四、相关税收政策(一)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使用问题。本地建筑安装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即本办法第条对纳税人进行申报管理。(二)本地建筑安装企业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纳税问题。本地建筑安装企业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第四条执行,即“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所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所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所缴纳营业税”。(三)营业额中设备价值扣除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点关于营业额问题中第十三条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11-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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