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和企业:为了加大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调整优化我省出口商品结构,根据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外经贸联发〔2008〕32号)的要求,我们对《浙江省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制定了《浙江省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浙江省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每年由省财政从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对象在浙江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拥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含宁波市所属企业)和有关单位。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1.围绕我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提高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生产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进一步扩大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2.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重点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及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3.已享受中央及省其他资金资助的项目一般不重复安排。第五条资助或奖励方式1.支持机电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生产企业提高出口商品档次,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对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生产企业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资助,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2.支持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为集群经济提供服务。对机电产品行业龙头出口生产企业进口共性检测设备或引进共用软件并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检测和服务的,以及为应对国外技术壁垒而引进的检测设备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资助。3.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对省级有关单位受省外经贸厅委托,组织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国际市场推介的展位费和参展样品单趟运输费用给予50%-70%的资助,参加商务部组织的特定贸易展览洽谈会的展位费和运输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参加国际市场考察和国际营销人才培训等活动的往返机票以及规定标准的生活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4.支持软件出口企业自主研究开发新产品,扩大外贸出口。对软件出口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国际软件交易会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对软件出口企业进行CMMI3级以上(含3级)认证的认证费给予50%的资助,每家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年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软件出口企业新产品研发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5.支持机电进出口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加强对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的人才技术培训。对全省性机电进出口行业协会聘请相关专家参加国内外举办的与省内重点产业相关的行业技术论坛,采集国际先进技术信息,并对相关企业进行有关技术信息的转培训等活动的往返机票、规定标准的生活费、差旅费以及培训费给予资助。6.支持机电产品进出口信息网络平台建设,为出口企业提供服务。对省级机电产品进出口行业协会面向全省机电进出口企业的信息化网络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等必要的费用给予适当资助。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1.专项资金实行按年度申请、拨付。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资助要求的市、县(市)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在每年9月底前报主管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主管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对申请项目审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在每年10月底前联合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省级单位每年10月底前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提出申请,逾期或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2.省外经贸厅负责对申请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项目资助资金的初步意见。3.省财政厅负责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审定,并根据年度经省政府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会同省外经贸厅将资助资金及时拨付到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4.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资助资金后,应及时转拨到项目申请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申请企业及有关单位对资助资金应按现行有关制度规定做好财务会计处理。第七条申报专项资金所需相关材料(一)申请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包括软件产品)出口生产企业高新技术研发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表式附后,下同);2.研究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要求对研发项目的实际投入分年度、分类别予以具体说明,未经审计或者审计说明不清楚的项目不予安排专项资金;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企业上一年度出口的证明材料;6.可以说明项目进展情况的技术文件(如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7.可以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8.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材料(如环保证明、认证证书等)。(二)申请引进检测设备、技术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2.企业引进检测设备、共用软件的购货合同、购货发票、海关进口报关单、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3.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检测和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企业上一年度出口的证明材料。(三)申请展览、推介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2.出国参展报告和团组最终实际出国参展企业和摊位清单;3.有关部门对组团单位组团参展的批复文件,参展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4.参展人员的护照签证复印件;5.组团单位支付的付款凭证、对方开具的发票、摊位确认函或与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6.参展企业的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7.参展样品的海关报关单及运输付款凭证和发票;8.关于公共布展的相关协议、付款凭证和发票。申请国内展资助的只需提供上述1、5、6、8项材料和组团通知。(四)申请国际市场考察和国际营销人才培训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2.组团单位组团境外考察、培训的批复文件,或出国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3.出国考察、培训报告和贸易、考察团组最终实际出国人员清单;4.出国人员的签证;5.交通费(机票)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对方出具的发票;(五)申请CMMI认证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2.项目合同、认证证书复印件及中文译本;3.项目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企业上一年度出口的证明材料;(六)申请人才技术信息培训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2.专家参加行业技术论坛的邀请函复印件;3.企业培训通知和培训材料;4.培训参加单位、人员的签到表;5.交通、住宿、培训材料费等的银行支付凭证和发票。(七)申请机电产品进出口信息化网络平台建设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2.平台建设的论证和总体规划;3.平台建设和运行费用的相关材料(支出凭证、发票以及有关合同复印件);4.平台建设情况说明;5.为企业提供服务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第八条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为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骗取、挪用资金行为的发生,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对专项资金的资助项目将建立检查制度,不定期地对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抽查,必要时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市、县(市)财政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建立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企业,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第九条附则本办法自2008年度开始执行。原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5〕163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