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压压痕切线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GZ35210401平压压痕切线机276-2008一、适用范围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平压压痕切线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二、检验依据QB/T1169-1991《PYQ型平压压痕切线机》GB5226.1-2002《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三、抽样方法和抽样基数及样品数量1.抽样方法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限。2.抽样数量随机抽取整机1台。3.注意事项(1)样品应经受检企业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3)所有项目均为现场试验项目,现场检验结果需经受检单位确认。(4)现场检验结果一经确认不得复检。四、检验项目(见附表)五、判定原则1.判定总则(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合格”;(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3.质量判定原则所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2)有二项或二项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3)有三项或三项以上C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4)有一项B类和一项以上C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除上述情况外,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合格”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六、附加说明1.本评价规则所列项目按标准要求全项目设置。2.主编单位:浙江省包装机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联系人:朱东瀚;联系电话:0577-660025823.评审人员及单位:沈桂钰(浙江省轻工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许毅斌(瑞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金普光(瑞安市机械电子协会);赵月辉(浙江东瑞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朱东瀚(瑞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4.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附表平压压痕切线机检验项目表序号检验项目标准条款不合格类别主要项目备注1基本参数QB/T1169-1991中的第3.3款C否2外观质量QB/T1169-1991中的第4.4.1款B否QB/T1169-1991中的第4.4.2款C否3机座平面与压架平面四角间误差QB/T1169-1991中的第4.3.2款B否4上、下调整块与导轨面间隙QB/T1169-1991中的第4.3.3款B否5装配质量QB/T1169-1991中的第4.3.4款C否QB/T1169-1991中的第4.3.5款B否6电气线路一般要求QB/T1169-1991中的第4.3.6款B否7安全保险装置QB/T1169-1991中的第4.4.3款A是8空运转试验QB/T1169-1991中的第4.4.4款B否9噪声QB/T1169-1991中的第4.4.5款A是10压切精度QB/T1169-1991中的第4.4.6款B否11保护电路的连续性试验GB5226.1-2002中的第19.2款A/强制性条款12绝缘电阻QB/T1169-1991中的第4.4.7款GB5226.1-2002中的第19.3款A/强制性条款13耐压试验GB5226.1-2002中的第19.4款A/强制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