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营改增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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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营改增知识点整理专题一增值税及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的相关计算1、增值税的计算方法:(1)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销项额-进项额销项额=税前造价*11%=含税造价/(1+11%)*11%进项额=可取得进项的成本*进项税率(3%、6%、11%、17%……)(备注:能够取得的进项越多可抵扣的越多,成本越低,利润越大)(2)简易计税法:应纳税额=税前造价*3%(采用简易计税法的3%不得抵扣)2、两种不同方式下的工程造价:(1)营业税下的工程造价=人(含税)+材(含税)+机(含税)+措施费(含税)+管理费(含税)+利润+应缴纳营业税税金(2)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人-进项额)+(材-进项额)+(机-进项额)+(措施费-进项额)+管理费(不含税)+利润+销项税注:两种造价模式下的税金不能进行比较,是两个不同意义,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中的税金并非应缴纳的增值税,而仅只是销项税,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例:序号项目营业税下增值税下一直接费2202001人工费30302钢筋117(100+17)1003混凝土50(50)504水(无票)2(2+0)25机械费21(18+3)18二企业管理费30×30%=98.5三利润30×10%=33四施工措施费98.5五规费55六税前造价220+12+9+5=246200+11.5+8.5+5=225七税金246×3.09%=7.6225×11%=24.8八工程造价246+7.6=253.6225+24.8=249.83、新老项目的划分新老项目的划分分四种情况:(1)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2)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3)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2)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3)5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结算,5月1日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4)5月1日前完工而且进行了结算,但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5月1日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5)5月1日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6)5月1日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5月1日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扣。专题二“营改增”下“招投标”应注意的问题一、投标时报价问题: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根据增值税税制的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关注最新定额,结合公司自身税负,制定各公司内部定额。招标注意事项:1、新项目招标:对于企业而言,无论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都属于企业现金流出,只有利润才是企业最后创造的财富,所以在选择劳务分包商时,一个根本的出发点是测算使得两种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利润相等时的临界点。简单举个例子:甲公司对一项工程进行招标,分包商A为一般纳税人(11%),报价111万元(含税),供应商B为小规模纳税人(3%),考虑分包商B的价格在什么范围内,可以选择?(不考虑附加税)分包商A可抵扣进项税=111/(1+11%)*11%=11万。分包给A的实际成本:111-11=100万。分包商B可抵扣进项税=X/(1+3%)*3%分包给B的实际成本:X-X/(1+3%)*3%X-X/(1+3%)*3%=100万,X=103万。当分包给A、B的实际成本一致时:分包方B的报价应该在:103万。从经济角度来看:当分包商B的报价为103万时,分包商A、B实际成本均为100万,可任意选择一家;当分包商B的报价低于103万时,选择分包商B;当分包商B的报价高于103万时,选择分包商A。价格临界点表格如下:(1)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下对劳务和专业分包方的选择(表一)供应商A为一般纳税人,供应商B为小规模纳税人,劳务和专业分包价格均为含税价劳务分包方及其提供的发票价格折让临界点供应商及分包商的选择抵扣率实际价格折让临界点实际价格折让临界点11%3%7.95%供应商B供应商A供应商A供应商B11%0%10.89%供应商C供应商A供应商A供应商C3%O%3.20%供应商C供应商B供应商B供应商C(2)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下对材料供应商的选择(表二)供应商A为一般纳税人,供应商B为小规模纳税人,材料价格均为含税价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加价幅度临界点17%3%15.21%13%3%10.82%11%3%8.64%6%3%3.22%老项目招标:(1)、使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因进项税均不得抵扣,选择分包方的时候,考虑优先选择综合单价最低方。(2)、使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参照新项目招标注意事项。二、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要求:规范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模式:1、工程总承包合同需明确工程专业分包事项或取得发包方书面认可;2、对分包商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劳务作业资质(与工程匹配)进行备案;3、专业分包合同采取清包模式,材料采购和建筑业劳务分别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发票条款,明确价款是否为含税价(税率、发票类型、提供发票时间)。4、禁止个人挂靠、个人分包行为。三、老项目计税方式选择:“营改增”后施工方就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如果建设方要求施工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设方、施工方双方可就老项目一般计税模式下多负担的税款进行谈判。四、上下游计价单:建议完成量价税分离。专题三“营改增”后“合同签订”时应注意的相关事宜一、建造收入合同签订注意事项1、合同价款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在合同总价和清单单价上分别列示税前工程造价和增值税税金。2、合同支付条款要有确定的工程款支付日期。3、对于工程款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应约定违约责任。4、合同条款需明确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5、在合同条款必须明确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或信用机构代码、开户行信息、账号等基本开票信息。6、合同中必须明确发票、资金流、服务或销售提供单位必须与合同主体一致。7、签订联合体合同时,明晰联合体各方的工程内容和合同价款。8、施工中涉及联合体各方之间工程内容和合同价款变动时,需签订联合体补充协议。9、为保证联合体项目符合增值税的征管要求,资金流、发票流和计价分别由业主方与联合体成员单位分别办理。二、建造成本合同签订注意事项1、成本合同必须在合同中按照税目和税率或征收率准确界定合同范围,一个合同涉及多个税目的必须对合同范围分别界定或分别签定合同。2、合同价款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在合同总价和清单单价上分别列示税前工程造价和增值税税金。3、合同支付条款要有确定的工程款支付日期。4、对于工程款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应约定违约责任。5、合同条款需明确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6、合同条款中,需约定发票的开票方式为自行开具或税局代开。7、在合同条款必须明确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或信用机构代码、开户行信息、账号等基本开票信息。8、合同中必须明确发票、资金流、服务或销售提供单位必须与合同主体一致。9、成本合同必须在合同中按表一所列税目和税率准确界定合同范围,一个合同涉及多个税目的必须对合同范围分别界定或分别签定合同。10、按简易征收的项目,需在成本合同中约定供应商及分包商向施工企业提供普通发票,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11、一般计税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局代开)。12、供应商及分包商就本合同约定之业务向甲方开具真实、合法、有效之票据(发票),若供应商及分包商自身原因或所开票据(发票)本身问题造成甲方日后发生税收风险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供应商及分包商承担,甲方保持进一步提起法律诉讼之权利。三、劳务分包合同签订特别注意事项(1)劳务分包合同签定前从合格供方选择劳务分包单位和方式。(2)劳务清包、带辅材或设备的劳务分包对劳务分包中的材料占比,设备占比进行分析,合理选择劳务分包方式。四、专业分包合同签订特别注意事项(1)工程总承包合同需明确工程专业分包事项或取得发包方书面认可;(2)对分包商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与分包工程匹配)进行备案;(3)专业分包合同采取清包模式,材料采购和建筑业劳务分别签订合同(主材、机械等甲方提供)。五、材料采购、设备和租赁合同签订特别注意事项(1)要关注货物类别的划分。大宗材料要集中采购,零星材料定点零星采购,零星采购应尽量采取集中采购。获得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两票制”下物资采购环节在签订物资供应合同时应当明确以下要点。“两票制”是指企业在购买材料或其他物资时,供应商将材料或物资价款与运输费用分别单独开具发票的一种形式。运输费用是否偏高,超出市场上其他运输企业提供相同服务收取的费用水平,可以根据运输费用占全部合同金额的比重来进行比较判断,如果运输费用占比偏高,供应商有可能存在人为提高运输费用比重以争取较低税率的情形。供应商的经营范围中是否获得了经营货物运输的许可,如果不具备相关许可,则供应商很可能无法提供相应的运输费用发票。供应商是否可以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是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所区别。在货物供应单价不变的情况下,要求供应商就货物购买价款和对应的运输费用统一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六、期间费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加强采购的统一管理,建议由公司集中采购,根据需要开具发票。独立法人(以办理税务登记为依据)之间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需开具发票。专题四“营改增”环境下“物资设备采购及设备租赁”应考虑及筹划的问题一、进行物资供应商梳理,建立合格物资供应商目录,合理选择供物资供应商“营改增”前建筑企业缴纳营业税,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购买应税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可以将购买物资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进项税用于认证抵扣,对于企业降低增值税税负将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在物资采购供货商的选择过程中需要对价格标准进行重新修订。对于物资供应商的选择需要更多地考虑其不同的增值税的纳税人身份。首先,供应商纳税人身份的判定。对于其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首先应当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确认,然后对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进一步区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与其沟通是否可以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是否会在原有的供应价格上增加单价以及可能增加的幅度;如果不能转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询问其是否能由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个人,则需要确认对方未来是否可以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转变为个体工商户。其次,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要降低单价,弥补无法取得抵扣的进项税部分。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下对材料供应商的选择详见下表。若对方价格折扣高于临界点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否则选择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加价幅度临界点17%3%15.21%13%3%10.82%11%3%8.6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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