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甲方:国网温州供电公司输电运检工区乙方:施工单位全称(对应公章)乙方因工程名称_工程建设,需要分别在位于所在行政区域(具体到村或街道)内的电压等级千伏线路名称及杆塔区段塔段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附近进行施工,对国网温州供电公司输电运检工区管辖的上述高压输电线路存在安全管理隐患,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威胁,并可能要引发大面积停电事故及造成社会影响。为确保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公共电力设施保护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有向乙方宣传有关保护电力设施法律、法规的义务。二、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500(220、110)千伏线路导线边线延伸距离为20(15、10)米。三、乙方要负责对进入高压线路保护区内及附近施工的所有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负有管理、监督和协调的责任,必须督促施工单位确保架空电力线路及施工人身的安全,要使每位现场作业人员都清楚进入保护区内及附近施工作业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及具备的安全意识。四、乙方工程须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编制《临近高压线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经甲方审核后方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及附近施工。1.大型施工塔吊设备转向高压线侧时,在距高压线边导线水平距离20(15、10)米处必须安装限位装置,防止滑行小车进入保护区范围,同时要上收钢丝绳索。限位处需设置明显警示物(如小彩旗类),便于现场监护人员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纠正。2.特种作业车辆和大型起重机械类(吊车、打桩机、挖掘机、混凝土臂架泵车等)如进入保护区内及附近作业的应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施工,作业时须设专人监护,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尤其是吊车、混凝土臂架泵车等作业前需提前联系电力部门人员现场校核,满足作业条件的方可开工。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电力安全规程、规范要求执行,作业时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与500(220、110)千伏高压导线保持8.5(6、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3.严禁在保护区内堆放易燃、易爆及其它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施工材料或物品,不得在保护区内兴建拌料场等大型建筑材料堆场。4.不得利用电力线路杆塔,接线起重牵引地锚。5.不得影响杆塔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滑坡时应修筑护坡加固,不得损坏杆塔接地装置或擅自改变埋设深度。6.在保护区外施工的高杆物体(如打桩机、塔吊等)要防止倾斜、翻倒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和人身安全。要在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来临之前要进行安全处置,确认安全。五、乙方对临时派驻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包括检测、质检等),需进入各施工现场并在电力线路保护区附近施工时,应提前报请电力部门备案,并提交其在施工现场活动的具体工作计划及工作范围,经电力部门审核后方可进驻。六、凡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以下处罚。1.乙方如违规操作,造成运行线路跳闸,造成电力设施损坏、大面积停电事故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规定,乙方应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连带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的自身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免责。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甲方保留对乙方肇事单位的追索权。2.甲乙双方共同根据事故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明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凡发生一起500(220、110)千伏电压等级线路故障跳闸事故,乙方需赔偿甲方损失¥30(20、10)万元(人民币:叁拾(贰拾、壹拾)万元整)。3.乙方不能擅自进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施工。如乙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作业,对电力设施构成威胁,经甲方制止仍继续施工,或未经甲方同意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单位仍强行施工,甲方提供佐证材料确认以上情况属实的,每次罚扣乙方¥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4.甲乙双方共同制定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认真履行,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的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须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源、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源、机械设备;施工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必须是安全(包括电力防护专业)培训合格人员。凡发生以上不按规定的情节,检查发现,每次罚扣乙方¥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七、在施工期间,乙方应接受甲方对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对甲方提出的有关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整改要求应及时予以落实。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甲方有权按相关规定采取中断供电等紧急避险措施。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程执行。九、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方各执二份,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份,以供共同信守监督执行。十、甲、已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因违反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后果。甲方:单位名称(盖章)乙方:单位名称(盖章)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温州供电公司输电运检工区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授权代表:(盖章)授权代表:(盖章)地址:温州市绣山路48号地址:二〇一七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