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培训讲座施孔周律师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它由三部法律合为一部(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共分三编:总则、分则、附则,共428条,其中总则部分129条,原经济合同法只有57条。合同法是在我国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有许多立法条文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接轨,很多方面也与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订的经济合同法大不相同。比如: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订本法。”这一条写的是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按传统的写法应倒过来写,因为我们一直强调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诉讼中,我们往往提出要特别保护国家的利益,这种提法错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应当平等的得到保护,只有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经济秩序,才能促进现代化建设。一、合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怎样理解这个概念?1、主体是平等主体行政合同不在此列,因为主体是不平等的,不属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但上级机关如去商店购买商品,这个主体是平等的,在这里不论是多大的机关也是平等的。2、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即哪些单位和个人能订立合同。自然人好理解,它是指有生命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依法成立,有财产、名称、机构、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团体。目前,有些人难以分清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的区别所在。前段时间,我看到一张名片,写的是×××厂长、法人,将个人与团体划等号,他本人应该是法定代表人,即法律规定的不经授权就可以代表单位的人,法人代表既包含法定代表人,又包含委托代理人。其他组织。主要是指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他们没有法人资格,但必须依法成立。即要有营业执照。【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一些相关内容一、合同的形式:(一)明示:1、口头。口头形式一般出现在现金交易或数额较小的交易。如早上去拉面馆吃拉面,你要求签书面合同,那老板不得会说你有精神病呀,口头形式它的优点是简单、方便、迅速。缺点是发生争议时不易取证,难以分清是非责任。因此现实中,公司之间的业务尽量不要采取口头形式。2、书面。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法律明文规定“核准登记形式”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类型。①《商标法》第39条: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登记且公告后生效。②不动产物权变动也必须登记。不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影响合同本身的生效。例如:甲出售位于包头市青山区的一套楼房与乙,俩人于6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6月2日交的房,6月5日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问:该买卖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房屋所有权何时转移到乙手中?答案应为买卖合同于6月1日成立,6月1日生效,6月5日乙取得房屋所有权(二)默示。这种形式在生活中很常见,如一顾客在超市内拿一堆商品,一声不吭走到收款台交付货币的行为,即可推定为其购买物品的意思。其法理在于,一个人的行为在特定场景下依社会常识及人之常情,是能够推断其行为的意思的,于是法律就确认了这种合理的推定效力。例如:甲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五年,从2005年3月1日起,每月5日付下月租金,2010年3月1日后,甲房客未搬出,乙房主亦未催甲搬出。到2010年3月5日,甲像往常一样交租金,乙照收不误,问:乙的行为于法律上有何效力?答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其中特殊的有一条叫(履行治愈)【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针对以下几种情形:(1)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履行的。默示中包括:1、意思推定(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例如:甲为工厂,乙为百货商场,甲乙多年商业往来,互相信任有加,甲乙约定“凡以后甲发给乙的新产品供货要约函,乙在接到后一周内不回函表示异议的,视为接受(即承诺)。”其后有一天甲发给乙一新电器供货要约函,乙收到一周后,未有回音。于是甲直接发货到乙处,乙异议,表示合同未成立,拒不收货,于是双方产生纠纷,问:乙的异议有无依据?答案是无依据,因为双方关于乙的沉默的效力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本例中合同已经成立,乙应予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假如上例变为甲乙从未有过商业往来,亦未有此规定,突然有一天甲给乙发一个供货要约函,函尾特别声明:“若贵方收到我函后1个月内未予答复,即视为贵方接受我方要约。”乙收到后未予理睬。1个月后,甲见乙无动静,即发货若干到乙处,乙拒收,遂发生纠纷,问:乙的做法于法有据吗?答案:有据,因为除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规定对方沉默行为的法律效力。2、特定沉默(不作为),须有法律规定。例如: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期届满,买受人的沉默,视为购买。规定来自《合同法》第171条。还有一些默示行为:①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司机将车停靠在行人旁等候行人上车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代理而不做否认的,视为同意。③共同共有人明知个别共有人擅自将共有财产抵押而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二、合同的内容(合同条款)1、必要条款和重要条款的区分。(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或住所(2)标的(3)数量。以上为必要条款。其他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是重要条款。【欠缺必要条款合同不成立】2、合同内容不明时的【履行原则】:先按协议补充判断,否则就按交易习惯来定,都不行按:(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有政府定价的按定价。(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地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3.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1)、概念和优点。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重点:【提示和说明义务】。《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39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按这个定义,社会生活中的格式合同非常多,如买飞机票,航空运送旅客的合同条款预先印在飞机票上,这些合同都不允许协商,如允许协商,我们就会要求写上退票应退全额的条款了。这些格式合同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每位旅客买飞机票都要与航空公司讨价还价,每张机票上的合同条款都不一样,那就麻烦了。(2)格式条款的效力。①【可撤销的格式条款】适用限制责任条款未尽提示与说明义务。②【无效的格式条款】指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3)格式条款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俩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例如: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小额商品,不开发票。】第二篇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一)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买卖合同中,一辆汽车卖价为33万元,客户提出购买该车,要求价款为30万一辆,销售方同意,即合同成立,那客户必须按30万元购买该车。例如: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上前询问销售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乙即问:你出多少钱买?甲回答说:400元,你卖不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卖。答案:本例中:甲的询问与乙的反问的意见表示均为要约邀请,而甲乙各自回答的意思表示均为要约。(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你提出一个要约,上面不会写“如果你承诺,合同就成立”的字眼,但要注意,如果寄给或交给他人一张要货的函件或文件,内容又比较详细,有标的、数量、价格等,应视为对方一承诺,你就愿意受约束。有一种行为,如电视上打广告,宣传一种手机如何如何好,并说在某家商店有卖,这是不是要约呢?在一般情况下不是,它叫做要约邀请。其他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但悬赏广告应视为是要约,如遗失了重要文件、财物、拾到者送来给予重奖的广告就为要约。【商业广告何时构成要约】条件必须是: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明示。合同法第十五条: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曾经有过案例:一家房地产开发商打出一个广告,说每栋房屋的间隔为50米,绿化面积为土地开发面积的一半,后来没有达到此要求,购房者要求双倍赔偿购房款,法院支持了其要求。我们经常要进行以下行为:1、招标投标程序,各行为定性如下:①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要约邀请。②投标--要约③决标(定标)--承诺④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成立。2、拍卖程序各行为:①拍卖公告--要约邀请②拍卖(竞买)--要约③拍定(卖定)--合同成立④签订成交确认书--对合同的确认。(三)要约的效力。即受要约人享有承诺权。1、要约的生效。采取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要约的效力期间(即承诺期限中),所发要约不得撤销。2、要约的失效。包括承诺期满、要约被撤销、要约被拒绝、实质变更。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得撤销的要约】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例如: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丙俩水泥厂各发一函,均称:急需1000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每吨,货到付款乙水泥厂收到函后即传真给甲,:函已收到,即日发货。丙水泥厂收到函后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输1000号水泥1000吨给甲送去,问:甲与乙丙合同是否均成立,答案是都成立,因为乙以通知方式,丙以行为方式做出了有效承诺。二、承诺(一)构成;(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如旅客运输合同,公共汽车行驶在固定的线路上,在停车站停车时即为要约,旅客上车时即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案例:有一老年人乘公共汽车,下车时老人的一只脚尚未下车,车就开动了。致使老人摔倒而粉碎性骨折。此属公交公司违约,故可要求赔偿。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承诺迟延。例如:包头甲于6月1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呼市乙,载明乙务必于6月10日前承诺,该要约6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6月11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邮寄,6月12日到甲处,甲未置可否,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答案:不成立。但本案中,如果乙于6月8日作出承诺,并且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寄,依特快专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