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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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各种伤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武装保卫处、应用心理教研室、卫生所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2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第四条各系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各系全体学生工作干部尤其是辅导员应积极协助本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抓好各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第五条各系要充分发挥班级心理委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第三章干预对象第六条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第七条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一)情绪低落抑郁者(超过半个月);(二)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三)存在诸如失恋、学业失败、躯体疾病、原生家庭变故、人际冲突等明显的动机冲突或突然遭受重大挫折者;(四)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五)性格有明显缺陷者;(六)长期有睡眠障碍者;3(七)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八)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九)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十)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第八条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网络、手机短信、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第四章预防教育第九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学生工作部门应对学生进行热爱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4第十条各系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应通过学生心理协会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各系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第五章早期预警第十一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第十二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一)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各系辅导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二)各系每年对四类重点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排查:1.对毕业班不能毕业学生的排查;2.对非毕业班学生多门不及格学生的排查;3.对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排查;4.对失恋学生的重点排查。排查结束后各系要把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名单交到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第十三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为掌握全校学生心5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一)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学生的心理状况每周向辅导员汇报一次。(二)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大学生心理协会成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每周都要不定期地向学生辅导员了解系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三)各系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上报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必须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汇报。(四)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学生工作处应及时向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汇报。第十四条建立卫生所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学校卫生所应将有心理危机前来求医的学生的相关信息记载清楚,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告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五条建立心理咨询老师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心理咨询教师在心理咨询室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告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六条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录入制度。大6学生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七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及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和排查结果、各系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和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学校。第六章危机干预第十八条对于名单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第十九条建立支持系统。各系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辅导员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主动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各系应动员有心理困难学生的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第二十条建立治疗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7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询、接受心理治疗为主。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必须在医院等专业机构接受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在校或在相应的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有关专门医疗机构治疗。第二十一条建立阻控系统。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各系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各系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教师、医生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给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及学生所在系部。第二十二条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一)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各系应成立以学生干部、心理委员为负责人及同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系部汇报该生的情况。(二)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各系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三)经心理咨询治疗专家或有关医学专家评估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各系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8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各系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各系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学校应派人协助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校亦应指派学生协助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第二十三条建立救助系统。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各系的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生工作处、武装保卫处、卫生所等部门。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各系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一)学生工作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二)武装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各系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各系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三)卫生所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确保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四)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第七章后期跟踪第二十四条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各系出具学校认可的心9理疾病康复证明。第二十五条学生复学后,各系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每月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并向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第二十六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要根据各系提供的情况,组织心理咨询中心教师和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系部。第二十七条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各系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大学生心理协会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心理咨询老师和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第八章工作制度第二十八条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一)培训制度。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应对心理咨询的老师、全体学生工作干部、学生干部、班级心理委员实行定期培训。10(二)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系部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填写《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系部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大学生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办公室。(三)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鉴定,或者由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四)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第九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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