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2目录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4职业卫生危害告知制度………………………………………………….6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7职业危害申报制度……………………………………………………….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1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17职工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9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20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22职业危害因素防治管理措施方案………………………………………26职业卫生安全职责………………………………………………………30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433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1、管理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2、术语、定义2.1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2.2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2.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2.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3、管理职责3.1安全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生产厂的粉尘、煤气、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3.2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3.3各生产厂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3.4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4、一般规定4.1安全部及各生产厂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4.2各厂应在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箱和急救设施方案。4.3各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4.4各厂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5、报告程序5.1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安全部报告,当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安全部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同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5.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迁安市疾病防控中心诊断。5.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唐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5.4当安全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5.5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5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时,(含聘用合同)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5、公司安全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各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6、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试,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6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培训目的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培训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管理部门和岗位人员。3.职责和权限3.1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3.2安全部负责入厂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3.3各厂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实施培训。4.工作内容4.1培训计划:各分厂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主管领导审批。4.2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4.3培训内容:公司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4.4培训形式:(1)内部培训;(2)外部委托培训。4.4.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a)新员工进厂: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公司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7c)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4.4.2外部委托培训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5.培训效果考核5.1新入厂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90分以上合格)5.2在岗期间参加各分厂组织的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时,下岗学习,下岗学习期间工资减半、再次考核、评定不合格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90分以上合格)5.3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人员按4.2条款实施。6.记录6.1各单位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8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申报目的为认真履行公司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2、申报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相关部门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3、职责和权限3.1各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审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3.2各单位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有权对申报不实的现象进行提出和纠正。4.工作内容4.1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了解和熟悉本单位范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要求。4.2申报主要包括:用各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4.3初次申报批准后如有以下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部再次申报。4.3.1采用的生产技术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安全部进行变更申报。4.3.2采用的工艺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安全部进行变更申报。4.3.3采用的原料、辅料等材料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安全部进行变更申报。94.3.4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3.5年度申报数据改变的应在改变后15日内向安全部办理变更手续。4.3.6其它原因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例如:各分厂停产),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5.纪录5.1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纪录及保留《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1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管理目的1.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保护员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1.2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规范发放管理,堵塞漏洞、减少浪费。2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3定义3.1劳动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个人随身穿戴或佩戴使用的用品。3.2防护功能:指劳动防护用品所具有的能够保护人体的局部或全身免受外来侵害的某种防护能力。3.3有效使用期: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的物理性能、技术性能所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使用时间。3.4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指要求护品具有的最低的防护能力。3.5消耗性劳动防护用品:指物品性能随岗位工作强度、环境条件、使用频次和使用时间而逐渐降低的。3.6作业类别:按接触的能量(物质)的主要危险特性或特殊的工作条件、特殊的工作环境分类。3.7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岗位工作强度、环境条件等因素,需要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具体到个人。3.8公用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岗位环境特性、突发事故的储备、生产设备检修、抢修等需要而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具体到单个人。3.9部门内勤人员:长期在办公室或到相关办公室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3.10部门外勤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常(每周不少于4天)到生产区域、施工现场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人员。114管理职责4.1安全部4.1.1负责建立和完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卡》;对物资供应部在采购与管理劳动防护用品时,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严格执行有权进行监督。4.1.2负责审核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厂家资质、产品质量检验,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使用周期。4.1.3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