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史月英一、消防产品质量现状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三、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四、消防产品现场判定规则1、质量现状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我国消防产品质量整体水平不高。(1)2005年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2)在2006年度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中,平均抽样合格率为54.09%,到2009年平均抽样合格率为79.38%。一、我国消防产品质量现状及原因分析2、原因分析一是消防产品生产、维修、销售、使用单位产品质量意识不强。二是使用单位对消防产品的质量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三是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消防产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法定的两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1、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2、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制度(消防新产品特有的准入制度)3、已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16类71个品种:火灾报警设备、消防车、消防装备、消防水带、灭火器、灭火剂、消防供水设备、喷水灭火设备、泡沫灭火设备、气体灭火设备、干粉灭火设备、建筑防排烟设备、逃生避难装置、建筑耐火构件、防火材料及制品、消防通信设备。(二)技术鉴定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三、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一)消防产品的定义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现场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目前分为:火灾报警设备、消防车、消防装备、消防水带、灭火器、灭火剂、消防供水设备、喷水灭火设备、泡沫灭火设备、气体灭火设备、干粉灭火设备、建筑防排烟设备、逃生避难装置、建筑耐火构件、防火材料及制品、消防通信设备、其他类消防产品。(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20号令)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22号令)规定了市场准入、质量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六个方面的内容。四个突破一、全面提高了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门槛(市场准入)二、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消防产品质量责任体系(主体责任)三、明确了三部门监管职责并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监督检查)四、强化了对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法律责任)【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市场准入】消防产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鉴定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认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从制度设计和产品质量状况看,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于和优于原型式认可和强制检验制度【认证机构指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技术鉴定】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消防产品实验室资格或者从事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活动的认证机构资格。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名录由公安部公布。公安部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和规范。实施主体: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监督:消防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进行监督。【信息公布】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公安部消防局应当予以公布。生产者责任和义务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消防产品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销售者责任和义务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使用者责任和义务(一)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标、行标。当选用新产品时,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或者检验制度、安装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装质量使用者责任和义务(二)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及其安装质量实施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的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特点:针对性强、便于操作落实和监督:如生产者执行销售流向登记制度、销售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使用者执行查验、现场检查检验制度等监督检查方面监管对象和领域部门职责分工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环节信息公布和通报监管对象和领域监管对象: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界定:定义法、列举法(部消防局发布《消防产品目录》)监管领域:生产、销售、使用监管职责划分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对销售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消防部门负责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质监、工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及相关规定实施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消防部门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方式日常监督检查包括消防产品举报投诉核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监督检查时对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监督抽查是一项专项性活动消防产品举报投诉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质监、工商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或者书面通报有关部门消防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报案或者投案对属于公安部门职责范围的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24小时内移送并告知报案人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按照消防产品质量判定程序及时调查处理。专项监督抽查制度由省级以上消防部门制定计划,县级以上消防部门具体实施省级消防部门要根据当地消防产品质量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监督抽查计划和实施方案抽查结束后要向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公布检查结果省级消防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建立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管新模式专项监督抽查检查内容资料审查核查认证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与网上公布信息进行核准产品一致性核查核查实物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与准入信息一致产品关键性能检查按照GA588对消防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