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项目移交方案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全部项目资产及相关权益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完善、无偿移交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且项目公司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一、成立移交委员会1、本项目运营期届满前的12个月作为过渡期,甲方和项目公司应成立移交委员会。若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移交委员会应在本合同提前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2、移交委员会成立后1个月内应举行会谈并确定下列事宜的具体实施方案,项目公司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委员会制定方案的参考:(a)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b)最终恢复性大修计划;(c)商定移交项目设施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d)就移交向第三方进行公告的方式;(e)移交仪式的准备。二、移交程序移交的程序如下图所示:三、移交范围1、在移交日,项目公司应向甲方移交项目全部权利和权益,包括:(a)项目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b)与项目相关的由项目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以及其他动产;(c)运营和维护项目所要求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获得的);(d)已经向管线单位收取但尚未服务到期的剩余期限对应入廊费用和运营维护费用;(e)所有尚未到期、按其性质可以转让的保证、保险和其他的协议利益;(f)项目实施相关人员(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收);(g)运营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技术和技术信息;(h)土地使用权及与项目用地有关的其他权利;(i)与运营、维护相关的运营手册、运营记录报表、移交说明、设计图纸和文件等文件资料。2、项目公司应确保项目设施应是得到良好维护或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且符合双方约定的其他移交标准。否是恢复性大修(注:合作期满9个月后6个月前)递交移交申请内业资料验收各方现场验收(含项目资产清单、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注:甲方、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项目公司代表等)合格?复查不合格项整改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完成项目资产移交程序图四、移交验收1、主要移交标准本项目工程运营期满后,移交给当地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工程的主要设施应具有如下保证的性能标准和能力:(1)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损耗除外;PQI要求90%以上;(2)符合本项目PPP协议所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3)符合本项目PPP协议中所规定的移交要求。2、在移交日期之前,甲方应在接收人和项目公司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项目公司应确保项目设施完好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此为项目公司通过移交验收的标准。如发现存在缺陷的,未能达到本款所述移交标准的,则项目公司应及时修复。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3、如果未能达到验收标准(含异议情形下,经第三方机构认定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的),且项目公司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30日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项目公司承担风险和费用。甲方应有权从移交维护履约担保项下支取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恢复性大修费用的,甲方有权向项目公司追偿。在此情况下,甲方应向项目公司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五、移交的具体内容1、设施设备的性能测试(a)项目公司应当在移交日前10日内向甲方或其授权机构发出检验通知,邀请甲方或其授权机构在检验通知指定的日期参与项目设施的性能检测,如果甲方或其授权机构明确以书面方式谢绝该邀请,或者在检验通知指定的日期怠于答复,项目公司可以在甲方或其授权机构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性能测试。(b)项目公司应确保所有项目设施工况良好,性能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果所测参数不符合上述要求,若因项目公司原因,甲方有权从运营维护保函中支取相应费用以修正上述缺陷,如果运营维护保函不足使用的,甲方承担费用之后有权向项目公司追偿。(c)如果项目设施的缺陷或损坏不符合移交标准,非项目公司原因,由甲方承但维修。2、建筑物移交项目公司向甲方移交的各项建筑物应确保建筑物外观整洁,结构无损坏,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3、备品备件的移交(a)项目公司应向接收人无偿移交项目正常维护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消耗性备件应根据《运营维护手册》确定。提供的事故抢修备品备件应与项目公司向设备生产商购买设备时所获得的随机备品备件水平相同(水平相同系指规格一致,且质量不低于、数量不少于随机配件)。(b)在移交日之前,甲方可以向项目公司提出一份在移交范围之外的备品备件清单。项目公司应尽最大努力以其可以从供应商处得到的同样优惠的价格提供,由甲方支付费用。4、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在移交时,项目公司应将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无偿转让给接收人,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接收人。接收人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5、技术转让项目公司应向接收人移交项目公司在合作期间形成的一切商标、专利、软件、版权、专有技术及所有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的文件。接收人将无偿拥有该等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的使用权,且仅有权将该等知识产权用于本项目及项目的扩建工程,而项目公司仍为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6、雇员的接收与培训(a)运营期结束的6个月之前,项目公司应提交一份当时项目公司的雇员名单,包括每个雇员的资格、职位和收入的细节。项目公司还应说明在移交日之后这些雇员将可以被接收人聘用。(b)接收人如需在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进行培训或学习的,应不迟于移交日前6个月向项目公司说明情况,并提供及拟派驻人员名单及简历,项目公司应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c)项目公司应允许接收人在合理情况下与这些雇员进行面谈和面试。接收人有权自主选择在移交日之后其愿意聘用的雇员,而无义务聘用全部或任何的项目公司雇员。7、协议的取消、转让如果甲方要求,项目公司应解除或终止其签订的、于移交日仍有效的运营维护协议、设备协议、供货协议和所有其他协议。甲方对于解除或终止协议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不负任何责任,同时项目公司应确保甲方使之不为此受到损害。8、移走项目公司相关的物品除非双方另有合同,项目公司应于移交日之后60日内,自费从场地移走项目公司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项目运营和维护无关的物品,如果项目公司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项目公司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在此情形下,甲方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均由项目公司承担。甲方有权从移交维修履约担保项下扣除上述费用。六、后期服务1、项目公司保证在移交日后2个月内,修复由材料、工艺、施工、设计、技术缺陷或运营期内项目公司的任何违约造成的项目及其设施和设备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七、提前终止移交的特殊约定1、移交的特殊程序(a)建设期内,若发生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事由,项目公司应自发出或收到提前终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制作项目设施清单报送甲方。运营期内,若发生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事由,项目公司应自发出或收到提前终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制作项目设施清单报送甲方。(b)甲方应于收到项目公司报送的项目设施清单之日起20日内与项目公司共同确定移交日。2、若在建设期内合同提前终止,项目公司所有的供建设运营本项目之用的,且为继续建设运营本项目所必需的资产及在建工程均应当列入移交范围。3、若在运营期内合同提前终止,项目运营所需的项目设施均应列入移交范围。若非属于项目运营必要的资产,但可以辅助或加强运营效能的,接收人可向项目公司协商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