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监督业务培训班—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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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令)1994年开始,公安部联合质检总局着手起草2003年5月,公安部、质检总局印发《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3]38号)第一阶段2004年4月,启动起草工作,公安部联合质检总局2006年6月,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原则通过2007年5月,质检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2007年7月,法制办认为待消防法修订后出台第二阶段前言2008年10月,《消防法》颁布后启动规章的制定工作2009年9月,形成初稿,并确定由公安部会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颁布,就三部门监管职责划分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2010年4月、12月,两次与质检总局召开协调会,杜兰萍副局长和蒲长城副局长亲自研究,推动制定进程2011年11月,根据部领导意见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意见2012年4月,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8月13日,三部门联合发布第三阶段前言1法律支撑2市场准入3主体责任4监督检查5法律责任提高了准入门槛健全了产品质量责任体系明确监管职责并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强化了打击和处罚力度健全了法律体系前言Page5总则市场准入12目录CONTENTS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监督检查34法律责任5附则6Page6目录CONTENTS实际上是三个问题责、权、利问题消防产品身份问题消防产品如何监管问题一、总则Page7一、总则消防产品是什么?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消防产品标准是什么?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消防产品谁来管?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一、总则二、市场准入Page10二、市场准入•概念:又称CCC认证,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法实施的产品评价制度。通过制定目录和认证实施规则,对产品实施强制性检测和工厂检查。强制性: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国际通行性:CCC认证是中国加入WTO后推行的产品准入制度,与美国UL和FM、欧盟EN、德国VDS、法国APSAD以及英国LPCB等认证制度接轨。1、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基本要求范围: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实施依据: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实施主体:指定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近年来消防产品质量状况看,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优于原型式认可和强制检验制度二、市场准入目录2002年,第一批4类12种纳入目录:包括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和消防车2011年,第二批7类31种纳入目录: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建筑耐火构件、消防装备产品、灭火剂、泡沫灭火设备2012年,第三批15类59种产品通过了认监委专家论证,为全面建立以强制性产品认证为核心的市场准入制度奠定基础第一、二批目录详见公消[2012]315号文;目录界定见认监委2012年第30号公告《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新增了下一级目录、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不包括的产品及获证产品所覆盖的范围二、市场准入实施过程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认证基本环节:•认证的申请(签订合同)•→型式试验(强制性国标行标)•→工厂检查(GA1035-2012《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部消防局公布信息)•→获证后监督(确定证书状态)二、市场准入实施主体国家认监委经评审并征求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条例第32条第2款)目前的认证机构体系:•指定认证机构: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指定实验室: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指定检查机构:无独立的检查机构,检查机构职能由认证机构承担二、市场准入二、市场准入二、市场准入•范围: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标、行标的消防产品•消防安全要求:行业标准《消防产品消防安全要求》(GA1025-2012),主要包括功能性要求和安全性要求•工作程序和规范:《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规范》(公消[2012]348号)•实施主体: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监督:消防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机构管理、证书情况)2、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制度实施过程鉴定模式:文件资料审核+型式检验+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调查基本环节:•委托受理(签订合同)•→文件资料审核(包括资料审核和企标审核)•→型式检验(企业标准)•→工厂检查•→鉴定结果评价与批准(部消防局公布信息)•→获证后跟踪调查(确定证书状态)特点:与CCC认证接近且更为严格,为新产品尽快投入使用开辟了安全可靠的通道二、市场准入委托受理委托人:消防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委托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具有省级以上(含)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产品核心技术具有有效的授权专利证书的•同类别产品已经技术鉴定合格并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公布的二、市场准入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管理证书延续:生产者在有效期届满前的6个月内重新申请证书证书变更:证书有效期内,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发生变化,对性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者应当重新委托技术鉴定二、市场准入证书失效:证书有效期内,相关国标、行标颁布施行的,生产者应当保证生产的消防产品符合国标、行标。前款规定的消防产品被列入3C目录的,应当实施3C认证。未列入目录的,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实行技术鉴定证书保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对其鉴定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鉴定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技术鉴定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鉴定证书,并予公布。二、市场准入•公告管理(国产消防车、特种结构消防车底盘)依据:《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性质: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采购时注意查看其认证证书和机动车公告二、市场准入3、公告管理和检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规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可按照GA588第6.1条实施产品质量现场检查(产品检验情况检查)检查时注意查看型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进出口检验监管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市场准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修订本)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鼓励类:企业可以享受信贷支持、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限制类:禁止新建,要求现有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淘汰类:禁止投资,对现有企业限期淘汰4、产业政策二、市场准入•鼓励类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石油化工设施、森林、山岳、水域和地下设施消防灭火救援技术与产品侦检、破拆、救生、照明、排烟、堵漏、输转、洗消、提升、投送等高效救援产品登高平台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机场消防车、森林消防车、城市轨道交通专用消防车具有灭火、侦查、排烟、救助等功能的消防机器人公称直径≥150mm的消防水带、人工合成橡胶衬里消防水带二、市场准入水基钢结构防火涂料、预制组合式钢结构防火构件不燃外保温材料、阻燃制品用于哈龙替代的合成类气体灭火剂、泡沫灭火剂氟表面活性剂替代物、建筑外保温材料高效灭火剂、无磷类阻燃剂、塑胶及合成类纺织品高效灭火剂、金属火灾专用灭火剂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探火管灭火装置、风力发电装置专用灭火系统使用节能环保新型光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二、市场准入•限制类产品火灾报警控制器(包括联动型、独立型、区域型、集中型、集中区域兼容型)、消防联动控制器、点型感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除外)、点型红外/紫外火焰探测器(独立式除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BC)、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ABC)防火阀门(包括防火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木质防火门、采用酸洗磷化生产工艺的钢质和钢木质防火门、新建初始规模小于6万平方米/年的防火卷帘项目二、市场准入天然橡胶有衬里消防水带、无衬里消防水带、消防软管卷盘、消防湿水带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翻砂生产、加工、装配工艺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供水消防车、供液消防车、泵浦类消防车防火封堵材料、溶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饰面型防火涂料、电缆防火涂料二、市场准入•淘汰类产品火灾探测器手工插焊电子元器件生产工艺1211灭火剂、1301灭火剂1211灭火器、1301灭火器(必要用途除外)、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1211灭火系统、1301灭火系统(必要用途除外)合计:淘汰落后生产工艺1项,落后产品16项。相当于提供了《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目录》二、市场准入Page30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责任和义务1销售者责任和义务2使用者责任和义务3•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消防产品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生产者责任和义务1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销售者责任和义务2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标、行标。当选用新产品时,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或者检验制度、安装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装质量使用者责任和义务3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及其安装质量实施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的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特点:针对性强、便于操作落实和监督:如生产者执行销售流向登记制度、销售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使用者执行查验、现场检查检验制度等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Page36四、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2工信部门1发改部门4质监部门3公安部门6认证机构5工商部门7检验机构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第二十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四、监督检查日常主要监督工作由公安、质监、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对销售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环节5信息公布和通报6举报投诉处理3专项监督抽查制度4监督检查方式1监管对象和领域2消防产品监督流程四、监督检查•质监、工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及相关规定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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