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兽药管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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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兽药管理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第一节.兽药管理概述第二节.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第三节.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第四节.兽药使用管理第五节.新兽药研制管理第六节.兽用生物制品及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第七节.进出口兽药管理第八节.特殊兽药管理第九节.饲料药物添加剂管理第十节.兽药监督第八章兽药管理兽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兽药药用功能:预防、治疗、诊断及有目的地调节生理机能。第一节兽药管理概述兽药的分类:1.生物制品2.中药3.化学药品4.抗生素5.生化药品6.放射性药品第一节兽药管理概述兽药管理:是指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全社会的兽药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立法宗旨(目的):加强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有效防治畜禽等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第一节兽药管理概述管理机关: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对象:从事兽药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宣传、动物诊疗的单位及个人。从事兽药检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及个人。第一节兽药管理概述兽药管理的必要性:1.兽药与畜牧业生产的发展密切相关2.兽药与维护人体健康密切相关3.兽药与保护生态环境密切相关4.兽药具有两重性:治病、致病。5.兽药质量与管理密切相关第一节兽药管理概述国内外兽药管理概况☆发展概况☆法规体系☆管理体系☆质量标准与技术规程☆生产审批☆销售审批或产品许可审批☆生产、经营的发展与管理第一节兽药管理概述第二节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兽药生产:是指将原料加工制作成供临床应用的兽药制剂的活动。原料药的生产:包括生药的加工制造、药用无机物的加工制造、药用有机物的加工制造(从天然物中提取、有机合成、化学结构改造)、生物制药。制剂的生产:指将原料药和辅料制成能直接供临床应用的兽药成品的过程。按形态和结聚状态分类、按制备方法分类、按给药途径和应用方法分类、按动物分类。兽药生产企业: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从事兽药分装的企业。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人员、设施、条件、环境、质量检验等必须满足基本条件1.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2.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3.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4.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5.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第二节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流程图申办单位提出申请省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发证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必须持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定期审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ISO对质量的定义:质量是指商品或服务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可理解为为达到规定质量标准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支持条件。兽药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是指生产企业利用规定的检测手段和方法、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进行测量、检查和试验,并将检测结果与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比较、确保只有合格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才能进入生产流程和合格的最终产品才能出厂的质量管理行为。第二节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第二节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进产检验:确保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投入生产。工序检验:避免本工序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合格产品进入下道工序。出产检验: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作用:保证质量!提高质量!第二节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是指从原材料至加工成成品入库的全部过程的质量管理。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原材料质量管理加工制造过程质量管理包装质量管理出产检验第二节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第二节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是在药品生产过程中,用以保证生产的产品保持一致性,符合质量标准,达到使用目的,并符合销售要求进行的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制度。GMP中心指导思想:以预防为主,在生产过程中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全面质量保证,确保药品质量。GMP意义:①提供了法律依据;②为药品生产企业提供了一种办法;③可以调动积极性,促进改革和改造,激发负责精神;④为国际药品质量标准建立提供参考,为药品国际贸易提供方便。第三节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兽药经营企业概念:指经营兽药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2.经营场所,设备及仓储设施3.质量管理制度《兽药经营许可证》申办和审批:申请—审批—发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质量管理:采购、运输、贮存、销售、记录。第四节兽药使用管理兽药的使用原则:安全、有效安全用药:1.按规定采购与贮存兽药2.正确选用兽药种类3.临用前检查兽药质量4.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5.用药中和用药后对动物进行观察6.出现毒副反应,立即停止用药7.用药记录第四节兽药使用管理禁止使用的兽药1.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2.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3.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4.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第五节新兽药研制管理新兽药的概念: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用药品。新兽药的命名:(1)兽药通用名称的命名原则。(2)原料药命名(3)制剂命名(4)兽药专用商品名命名原则第五节新兽药研制管理新兽药的研究阶段:(1)基础研究阶段(2)临床前药理研究(3)临床试验第五节新兽药研制管理基础研究阶段:①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试验设计②原药初产品的制备③药物分析研究④药剂学研究临床前药理研究:①药效学研究②药代动力学研究③毒理学研究:一般毒性试验、特殊毒性试验第五节新兽药研制管理临床试验新兽药的实验临床试验有关规定:(1)安全性评价(2)供试药品:中间试制生产的3~5批产品(3)对照:空白对照、有效药物标准对照。(4)受试动物数:兽药管理法规规定实验临床试验受试动物数目不少于下列规定:治疗药物驱虫药物饲料药物添加剂大家畜中家畜小家畜及家禽鱼类蜜蜂蚕40头60头100只100尾10标准箱10张60头100头300只300尾20标准箱20张100头200头500只500尾40张(5)实验临床试验技术规范第五节新兽药研制管理新兽药的审批: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新兽药进行全面的技术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的行政行为。新兽药申报程序:1.申报2.受理3.复核4.技术评审5.审批6.新兽药研制保护措施7.新兽药监测第六节兽用生物制品及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兽用生物制品的概念:兽用生物制品是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其效价或安全性必须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的,用于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生物制剂。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抗原、抗体、微生态制剂等。种类: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与预防用生物制品;诊断用生物制品。第六节兽用生物制品及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一)生产管理:1.生产质量管理2.批签发制度3.其他生产管理规定(二)经营管理:1.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经营机构2.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3.非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三)进口管理:1.进口审批;2.经营单位;3.报验。(四)使用管理(五)质量监督管理第六节兽用生物制品及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兽用新生物制品的概念:兽用新生物制品系指我国创制或首次生产的用于畜禽等动物疫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生物制品。对已批准的生物制品所使用的菌(毒、虫)种和生产工艺有根本改进的,亦属新制品管理范畴。分类:第一类:我国创制的制品;国外仅有文献报道而未批准生产的制品。第二类: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我国尚未生产的制品。第三类:对我国已批准的生物制品使用的菌(毒、虫)种和生产工艺有根本改进的制品。第六节兽用生物制品及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兽用新生物制品的研制要求:1.实验室:①菌(毒、虫)种的选育与鉴定;②毒力;③抗原性与免疫原性;④稳定性;⑤特异性;⑥生产工艺;⑦安全性;⑧效力;⑨免疫期;⑩保存期。2.田间试验:使用实验室制造的新生物制品的批数应达到3~5批。观察动物数目至少要符合下列要求:疫苗(指每批)大动物100头中小动物500头(只)禽类5000羽(只)鱼1000尾诊断制剂50头(只)第六节兽用生物制品及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3.中间试制:中试产品的批次应达到5~10批。4.区域试验:所用中试产品应达到3批以上。观察动物数目应符合下列要求:疫苗大动物1000头中小动物10000头(只)禽类20000羽(只)鱼20000尾诊断制剂1000头(只)第六节兽用生物制品及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兽用新生物制品的审批程序:受理、复核试验、审评与批准。兽用新生物制品的生产:①试生产审批②试生产:一类5年,二类3年,三类2年。③正式生产④生产保护期:一类6年(含试生产期5年),二类4年(含试生产期3年),三类3年(含试生产期2年)。第七节进出口兽药管理进口兽药:通过合法途径从国外购买兽药。进口兽药的注册:国外企业生产的兽药首次向我国销售前,必须向我国申请,并提供规定的资料和样品,经审核合格,同意进口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行政管理制度。申请注册的兽药分类:第一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兽药规范和农业部专业标准已收载的;第二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兽药规范和农业部专业标准未收载,但国外药典、兽药典、付药典或饲料法规已收载的;第三类国外药典、兽药典、付药典或饲料法规未收载,但生产国(地区)政府兽药管理机关已批准在本国生产和销售的,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兽药使用规定的。第七节进出口兽药管理注册程序:1.申请注册2.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3.需进行的试验:①临床试验;②安全性及其有关试验;③质量复合试验;4.考核与审评5.审核批准:批准注册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6.批准注册后的有关管理规定《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有效期5年。第七节进出口兽药管理申请注册的相关材料:填写“进口兽药申请表”,提交如下材料及物品第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证书和兽药管理机关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以及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必须先在企业所在国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或由企业所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构)认证,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领事馆)确认。第二,兽药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第三,产品使用说明书。第四,来源和制造方法、稳定性试验资料。第五,临床试验或区域试验资料。第六,药理学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第七,毒理学和特殊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试验资料。第八,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饲喂试验和动物繁育试验资料。第九,残留试验、停药期、残留量标准及残留监测方法。第十,药物不良反应情况。第十一,抗药性情况及抗生素的耐药菌株试验资料。第十二,影响环境的试验(对植物毒性、鱼类毒性、昆虫毒性及环境污染)资料。第十三,兽药样品(附检验报告书)、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供质量复核试验的样品必须来自三个不同的批号,每个批号的样品数量应是检测用量的3~5倍;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应是检验用量的5~10倍)。第七节进出口兽药管理临床试验申请注册第一类兽药一般不进行临床试验。申请注册第二、三类兽药。必须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试验。受用生物制品根据资料审查情况,由农业部决定是否做部分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受试动物数:预防及治疗药抗寄生虫药饲料药物添加剂生物制品大家畜40头60头100头200头中家畜60头100头200头400头小家畜或家禽100头(羽)300头(羽)500头(羽)600头(羽)水生动物1000尾(只)3000尾(只)5000尾(只)60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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