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产品成本核算体系释义答疑1第一章新农产品成本核算体系释义答疑第一节农产品成本核算基本要求深入把握农产品成本核算两个重要原则社会水平原则和市场价值原则是贯穿农产品成本核算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最根本的原则。这两个原则是新农本核算体系的“纲”,只要在工作中时时刻刻抓住这个“纲”,就可以很轻松、很清楚地掌握和理解新核算体系的结构、内容和方法等各方面的内容,就可以提高我们的业务水平,保证工作质量。社会水平原则是指农产品成本核算必须保证代表性,必须反映社会平均水平。农产品成本调查主要采用典型调查和重点调查方法,加之我国农户数量异常庞大,调查样本数据占总样本比例很小,每一个调查样本的成本数据是否有代表性,对总体水平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在农产品成本调查的每一项具体工作中,都要认真把握社会水平原则,分析样本设置是否具有代表性,分析每一项数据是否反映了当地的一般水平,并作出相应的修订或调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调查数据的质量。市场价值原则是指各项投入品的费用和产出物的价值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进行核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生产活动的绩效最终都要交给市场评定。在核算成本收益指标时,不但通过市场购买或出售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劳动等要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算,而且自产自用或尚未出售的产品、自产的生产资料、无偿或低价得到的生产资料、他人无偿提供的劳动等一般也要按照可比的市场价格计算。坚持市场价值原则,既是市场经济本身的要求,也有利于简化成本核算工作。保证调查样本的代表性农产品成本调查综合采用典型调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方法来确定调查样新农产品成本核算体系释义答疑2本。调查样本的具体选取方法是:对于某个调查品种,综合考虑其产量、商品量、播种面积等指标,依次确定调查省、调查市、调查县,调查县按照分层抽样调查的方法,根据产量、面积、自然条件等指标将全县各乡镇划分为上、中、下三种类型,再把每类乡镇的所有农户划分为上、中、下三种类型,最后从每类农户中随机选定一些农户(农场)作为调查户。调查县选定调查户时应当根据当地一般农户、规模经营户和农场的经营土地面积、产量、商品量等指标,合理确定不同类型调查户的数量。对于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每一个调查品种,每一个调查县至少要选取三个调查点(乡镇),每个调查点至少要选取三个调查户,即至少达到一县一个品种“三点九户”的数量要求。确定饲养业调查样本时,由于一个地区规模户数量不是很多,要在力量许可的情况下尽量增加规模户调查样本数量;农户散养调查样本数一般应至少在一县五户以上,其中散养生猪主产县调查户数原则上也应达到3点9户的要求。选定调查户时,要特别注意合理确定不同类型调查户的数量。比如,某县规模户种植面积占全县总种植面积的10%,则该县的9个调查户中,应当有一个调查户为规模种植户,即规模户占总调查户的比例为11%,与实际比例基本相当,这样可相对保证调查数据的代表性。为保持调查数据的可比性,调查户一经确定,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调查户如失去代表性确应调整的,每年调整的某品种调查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全县承担该品种调查任务的调查户总数的四分之一。确定调查户时,应当坚持社会水平原则,特别注重其代表性。判断代表性有两个重要标准,一是商品率,二是种植面积或饲养规模。对于那些商品率为0,种植面积或饲养规模非常小,产品完全用于生产者自我消费的产品,比如农民零星种植的粮食,为处理剩饭剩菜养的一两头猪、十几只鸡,不应纳入农产品成本调查范围。因为这些产品,一是成本不完整,不能反映正常的水平,二是完全用于自食自用,对市场价格的形成基本没有任何影响,调查其生产成本没有多大意义,而且这些调查户一般位于边远地区,且生产很不稳定,调查的工作成本很高。因此,各地应当特别重视调查户的代表性,对于商品率为0、种植面积或饲养规模非常小的完全不具有代表性的调查点、调查户,应当坚决调减,适当增加主产区调查户数量。这里提出一些确定调查户的具体标准,供参考:(1)多年平均商新农产品成本核算体系释义答疑3品率至少应在10或20%以上(具体标准可由各地根据各品种生产和布局情况确定);(2)种植业产品种植面积一般应当至少在1亩以上(中药材、部分蔬菜及其他一些特殊品种种植面积可以适当小一些);(3)散养生猪调查户,至少应当饲养5头以上。认真核填调查户基础数据表和基本情况表从2004年开始,农产品成本调查汇总由以县级为基础进行汇总改为以调查户为基础进行汇总,基础数据表相应地由县级基础数据表改为调查户基础数据表。在编制农本软件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我们对基础数据表作了进一步调整,增加了土地流转率、每亩补贴收入以及化肥各品种实物量等指标,有利于进一步保证调查数据的质量。因此,各地在调查和搜集整理调查户数据时,应当按照软件中的基础数据表样式调查核算农户数据,要特别注意土地流转率、补贴收入这两个新增指标以及化肥明细费用和用量、土地成本的填列。在填列调查户姓名时请注意,如果调查户是企业的话,调查户名称应填写企业名称(如名称太长可以用简称),不要写调查员姓名。认真做好数据审核工作新农本核算体系实行农户级基础数据汇总,增加了对粮、棉、油、烟、糖等主要农产品按播种面积加权汇总的内容,同时基础数据表又增加了许多新的指标,使得农本数据录入和审核工作量比以前增加了十多倍。新软件的开发使用,使得国家和省市县各级都能够对数据错误的来源一目了然,因此,县级调查机构准确无误地填报调查户基本情况表和调查户基础数据表是确保全国农产品成本汇总工作顺利完成的关键。县级调查人员应当加强学习,真正理解和掌握新农本核算体系的各项内容,熟练掌握新农本软件的使用方法,熟悉农业生产过程、方法及市场情况。在此基础上,加强对调查户的辅导,加强对调查户数据的审核,在录入数据之前要认真审核,避免原始数据出现错误,录入数据后也同样要认真审核,防止出现录入错误。市级调查机构不能只满足于当接收----上报的简单的二传手,必须认真严格细致地做好数据审核工作,避免将错误数据原封上报。省级成本调查机构在做好审核工作、把住数据质量关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和调查人员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审核数据应同时采用以下三种方法:一是纵向审核,即与历史数据进行比较,新农产品成本核算体系释义答疑4对变动幅度较大的数据要问清情况,了解原因;二是横向审核,即户与户之间比较、县与县之间比较、省与省之间比较,对数值明显高于或低于其他地区(户)的指标,同样要问清情况,了解原因;三是表间审核。调查表中有许多指标是有关联关系的,如费与量的关系(可用投入产出价格表进行审核)、机械作业与替代作业(劳动用工、畜力)的关系、主产品平均出售价格与已售产品价格之间的关系、商品率和产品已售率之间的关系,仔畜进价与仔畜重量之间的关系、平均饲养天数与主产品产量之间的关系、耗粮数量与主产品产量之间的关系、用工数量与生产规模之间的关系等等,对这些有关联关系的指标进行比对,可以更容易发现问题。理解和掌握汇总方法新核算体系为提高调查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对汇总方法做了重大改进。具体规定如下:(一)种植业:市(地)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全国汇总采用加权平均汇总方法,其中省级和市级数据均由县级数据汇总得出,全国平均数据由省级数据汇总得出。县级汇总各调查户数据时一般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方法汇总。其中:粮、棉、油、烟、糖料作物按三年平均播种面积加权计算。的每个调查品种按照每个调查县(省)该品种最近三年平均的全县(省)总播种面积(统计部门或农业部门统计数据)占所有调查县(省)该品种三年平均的总播种面积之和的比重计算确定该县(省)权数,每年滚动调整一次。汇总权数用百分数表示,在百分数中一律保留一位小数(如34.5%,相当于普通记数法中保留三位小数)。其他种植业品种按照调查户的调查面积加权计算。粮、棉、油、烟、糖料作物中特殊品种(如优质小麦、规模种植晚籼稻等)汇总也按照调查户的调查面积加权计算。(二)饲养业:各品种均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方法汇总。新农产品成本核算体系释义答疑5第二节种植业产品成本核算主要指标解释与答疑调查面积指标解释:按生产者(包括农户、农业企业和统一核算的生产单位,下同)当年实际种植面积计算,不按耕地面积、收获面积和计划播种面积计算。如遇灾害全部或部分改种其它作物,则按各种作物实际面积计算。间作、套种的作物按各种作物占有面积折算或按每种作物的亩定额的播种量折算,不要多算或少算。多年生作物(如苎麻、甘蔗)按当年留存的可收面积计算。有的地方按习惯亩计算的,应按实际面积折成市亩。对桑蚕茧、茶叶等分次采摘(生产)的品种,按每亩全年总产量和总成本计算。除个别品种(杜仲、芋肉、毛竹等)外,各种植业品种均按亩计算。对于蚕茧和山林作物习惯上按株或按张计算的,应折算成亩,具体折算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主要问题:对茬的概念理解不准确,对桑蚕茧、蔬菜等作物理解有误,导致产量、成本计算不准确。答疑释义:重点理解农产品成本核算中茬的概念。茬,在此指同一块土地上农作物种植的次数。对蚕茧(桑树)、茶叶等全年生长多次采摘的作物,应作为一茬作物,其产量以及成本应当按照全年总产量、总成本计算,不能按照平均产量、成本计算,但面积不能加总,只能按照实际土地面积计算。对一年只种植一次、但可以多次采摘的蔬菜(如黄瓜、辣椒、豇豆等),同样要按产量、成本之和计算。而对于一年种植多次的同一品种作物(如部分蔬菜品种),才能作为分茬作物,计算其平均每亩产量、成本情况。再生稻应作为分茬作物,单独核算。主产品产量指标解释:指实际收获的农作物主要产品的数量。主要农作物的主产品为:粮食作物按原粮(标准水分)计算(其中玉米指脱粒后的粒子),薯类按干薯计算,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棉花按皮棉计算,烟叶按调制后干烟计算,花新农产品成本核算体系释义答疑6生按带壳干花生计算,苎麻按干麻计算,黄红麻按熟麻计算,茶叶按初制加工后的干毛茶计算,甘蔗以蔗根计算,甜菜按块根计算,中药材按干货计算。主要问题:粮食产量没有按标准水分计算,对如何按标准水分计算产量不清楚,导致报表中的产量偏高。答疑释义:粮食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标准水分:籼稻13.5%,粳稻14.5%,小麦12.5%,玉米1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实际水分指标高于国家粮食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的,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扣价、扣量。新农本核算体系要求粮食产量按标准水分计算。高于标准水分的粮食折算标准水分粮食的折算公式如下:折算后产量=实际产量*(1-[(实际水分-标准水分)/0.5]*0.75%)其中:[(实际水分-标准水分)/0.5]的结果取整数值,小数点后的数值忽略不计。举例:比如玉米的标准水分为14%,如果实际水份为18.4%,实际产量为500公斤,则按标准水分折算后的产量为:折算后产量=500*[1-(18.4-14)/0.5*0.75%]=500*(1-4/0.5*0.75%)=500*(1-8*0.75%)=500*94%=470(公斤)主产品产值指标解释:指生产者通过各种渠道出售主产品所得收入和留存的主产品可能得到的收入之和。其中售出部分按实际出售收入计算。以实物折抵税费的或以物易物的视作出售,以所折抵金额或所交换物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出售收入。留存产品(包括自食自用的、待售的、馈送他人的)按已出售产品的综合平均价格和留存数量计算,但如果调查期内尚未开始出售或尚未大量出售的,应按照当地该产品大量上市后的预计出售价格计算。主要问题:认为主产品平均出售价格完全等于已售产品的实际出售价格(每亩主产品出售产值/每亩主产品出售数量),从而导致产值计算有误。新农产品成本核算体系释义答疑7答疑释义:从指标解释可知,主产品产值由三部分构成:(1)已售的,按照实际出售收入计算;(2)以实物折抵税费的或以物易物的,按照折抵金额或所交换物品的市场价格计算;(3)留存的,按已售产品平均出售价格计算,但如果尚未大量出售的,按照大量上市后预计出售价格计算。比如,某粮食品种收割后的几天内,农户因急需用钱,当即卖了一小部分粮食,但因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