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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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主讲洛阳煤矿职工技术培训中心王建庄(采矿工程师)电话13803881964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1、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2、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3、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4、由部委和省级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第一节法律的概念与特征一、法律的概念:法律是由国家制订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二、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国家制订和认可的3、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4、法是行为规范的总称5、法是社会的上层建筑第二节违法、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一、违法:违法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危害,有过错的行为。二、法律责任:是指违法主体对违法行为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三、法律制裁: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着依其所应付的法律责任实施的惩罚性强制措施:1、刑事制裁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第三节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必须具备四大要素一、犯罪主题:1、达到法定年龄的人2、有责任能力的人二、犯罪主观方面:1、故意犯罪2、过失犯罪三、犯罪客体:指刑法保护而被犯罪分子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四、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第二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的现状一、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二、安全状况较差的原因和应采取的措施1、原因:客观原因是煤矿属于地下开采,受五大自然灾害威胁;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落后。主观原因是职工整体素质较差和职工法律意识淡薄。2、应采取的措施:内外结合、提高水平、完善法律、加强培训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完善与发展继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综合治理、整体推进。三、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确立依据:一是符合自然规律,二是体现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同时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煤矿的实践。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的措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四个必须”“十个纳入”。第三章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是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矿山安全法律,其立法目的是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安全,促进采矿业健康发展,健全矿山法制。指导思想是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作到监督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管理相结合,国家监督和民主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该法共8章50条。第四章煤炭法•该法是于1996年12月1日施行的新中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煤炭法,这部法律为煤炭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规范,是煤炭行业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该法共8章81条。第一节煤炭法立法目的及必要性一、立法目的1、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2、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3、促进和保障煤炭工业的发展。二、立法的必要性1、煤炭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大量经济关系,需要用法律来调整2、煤炭资源的生产开发有其特殊性需要有单独法律来规范3、煤炭生产经营中若干特定事项需要法律来规范4、是产业立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5、是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第二节煤炭法规定的法律制度一、开发规划制度: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依法保护煤炭资源对乱采滥挖者追究法律责任二、办矿审批制度:三、生产许可制度主要依据与采矿证的关系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法定条件1、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2、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3、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4、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5、井上下矿内外调度通讯畅通6、有实测的矿图7、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设施和环保设施8、其他规定的条件第二节煤炭法规定的法律制度四、安全管理制度1、《煤炭法》中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将其贯穿于整个法律之中2、确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五、加工利用制度六、经营管理制度七、矿区保护制度八、矿工特殊保护制度1、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须的劳动保护用品2、煤矿井下作业职工由煤矿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九、监督管理制度十、法律追究制度(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3~7年有期徒刑)《煤炭法》第78、79条78条: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9条: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以消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14、187条11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犯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87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大平矿难安全责任人被判刑2004年10月20日22时40分,郑煤集团大平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8人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35.7万元。2005年9月22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对“10·20”郑煤集团大平煤矿特大瓦斯爆炸特大重大责任事故进行公开宣判,通风科调度员贾江华、电工景永振、通风科科长彭向军、原矿长助理付相庄分别被判处7年、6年、4年、3年有期徒刑。山西洪洞12.5重大责任事故3负责人一审被判无期•山西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2月24日对山西省洪洞“12.5”重大责任事故案进行一审宣判:山西省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原新窑煤矿)被判罚金1.852亿元。实际投资人王东海、法人代表王洪亮、实际负责人孔惠平等3人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审,并分别被处罚金500万元、1520万元和22万元。另有13人被判处1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1人免于刑事处罚。•2007年12月5日山西省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原新窑煤矿)发生重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105人遇难。犯有瓦斯超限作业的重大责任罪,盗取国家煤炭资源罪,私自购买爆炸品罪等。第五章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32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7日发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5章50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一、立法目的1、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2、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方针1、以预防为主2、必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3、应当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4、必须实行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地位和作用四、煤矿安全监察制度(共7条)第二节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一、制订目的二、监察中的现场处理三、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2、一般程序3、听证程序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1、责令停止生产2、责令限期达到要求3、责令停产整顿4、罚款5、责令改正6、吊销证照7、各种行政纪律处分8、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煤矿三大规程煤矿三大规程既《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该三大规程贯穿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全部过程,函盖煤矿提升运输、机械电器、采掘工程、通风、排水、灾害防治等各个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守的法规性的文件。第一节煤矿安全规程一、煤矿安全规程的性质: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法规体系中一部重要的安全技术法规,它是煤炭工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法规的具体规定,是保障煤矿职工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促进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必须遵循的准则。全国所有煤矿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二、煤矿安全规程的特点:1、强制性2、科学性3、规范性4、稳定性三、煤矿安全规程的四个作用:国家对煤矿的要求反映煤矿生产规律限制煤矿职工违章保护煤矿职工安全第一节煤矿安全规程四、目前使用的煤矿安全规程(2004版)是在对2001版的基础上修改后于2004年11月3日公布,2005年1月1日实施的。(2001版是在对1992版的基础上修改后公布实施的)。规程共4篇751条。1、总则共14条2、井工部分分为1、开采2、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3、通风安全监控4、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5、防灭火6、防治水7、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8、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9、电器10、煤矿救护共10章520条3、露天部分分8章204条4、职业危害部分分2章22条。附则1条。•2006年10月25日安监总局第10号令将《煤矿安全规程》第68、第158条进行修改,自07年1月1日起实行•68条: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请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2)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制定安全技术措施。•(3)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4)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5)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檫支柱支护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1)倾角大于300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2)冲击地压煤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2)采放比大于1:3的。•(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的。•(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158条: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修必须符合本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煤矿安全规程沿改:•1951年《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1955年《煤矿和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1961年《煤矿保安暂行规程》•1980年《煤矿安全规程》•1986年《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煤矿安全规程》•2001年《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修改2条第二节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一、作业规程的性质、作用和内容1、作业规程是煤矿生产建设某项工程的行为规范具有法律性质2、作用是科学的组织与指导施工组织施工部门的技术经济活动,使工程达到安全、优质、高效、快速、低耗的效果,达到设计要求。3、内容是煤矿为完成某项工程根据《规程》和设计文件结合具体情况而编写的指导施工的重要技术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工程概况和施工环境条件,二是地质、水文地质和瓦斯煤尘情况,第二节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三是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作业方式,四是劳动组织和施工图表,五是工程质量标准和文明施工,六是特殊地质的施工技术,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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