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旅游行政处罚项目及依据(共70项)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2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五、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3七、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八、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九、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不按照国家有4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十二、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5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十三、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四、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十五、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十六、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未取得旅游6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十七、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十八、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十九、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7二十、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二十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8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二十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二十四、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五、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9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十六、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十七、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十八、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接受委托的10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十九、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三十、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