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示范本目录《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示范本》使用说明................................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示范本》........................................4第一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4第二条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4第三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4第四条标的股权的模式、数量、来源和分配...........................5第五条股权的授予程序和行权条件程序...............................6第六条股权的授予程序和行权条件程序...............................6第七条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8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9第九条附则.......................................................10《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示范本》使用说明一、免责声明本示范本不能被视为是国银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也不是标准及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您的决定或行为的支持依据,国银律师事务所就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二、示范本条款说明1、本示范本的语言表述方面,尽量避免法言法语,尽可能通俗易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示范本第一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为完善公司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在提升公司价值的同时为员工带来增值利益,实现员工共发展。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二条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2.1公司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2.2公司董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2.3公司监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对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监督。第三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3.1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3.1.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岗位价值及对公司业绩所做贡献等因素确定激励对象。3.1.2激励对象的范围3.1.2.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和公司认为应该激励的其他员工,但独立董事、公司监事和公司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外。)3.1.2.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a、为公司的正式员工;b、截至年月日,在公司连续司龄满年;c、为公司(生产、技术、销售、财务等)岗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员工。虽未满足上述全部条件,但公司股东(大)会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公司激励对象的资格认定权在公司股东(大)会,激励对象名单须经股东(大)会审批,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生效。第四条标的股权的模式、数量、来源和分配4.1模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标的股权为股权期权。(此处以股权期权为例,公司可根据实际选择的标的股权模式填写)4.2数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的股权。(以不超过公司实际资产总额10%为宜)4.3来源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权来源为。(根据标的股权实际来源填写,如向激励对象增发,向现有股东回购等)4.4分配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姓名职务授予股权占注资本/股本总额比例授予股权占本计划的比例公司因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派发现金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权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权数量、价格和分配的,或者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其制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修订,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对本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第五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5.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年(一般不超过5年),自第一次授权日起计算。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标的股权,均设置行权等待期和行权有效期。行权等待期为年,行权有效期为年。5.2授权日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每年月日,公司将在年度、年度和年度分别按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权。5.3可行权日5.3.1各次授予的标的股权自其授权日年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方可行权。5.3.2本次授予标的股权的行权规定:在符合规定的行权条件下,激励对象自授权日起持有期权满年(行权等待期)后,可在年(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在该次授予期权的年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应采取匀速分批行权的原则来行权。行权有效期后,该次授予的期权的行使权力自动失效,不可追溯行使。5.4禁售期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标的股权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激励对象在获得标的股权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该股权。同时还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禁售期满,激励对象所持标的可以在公司股东间相互转让,也可以按照本激励计划约定,由公司回购。第六条股权的授予程序和行权条件程序6.1授予条件激励对象获授标的股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6.1.1公司整体业绩考核条件年度净利润达到或超过万元。年度净利润达到或超过万元。年度净利润达到或超过万元。6.1.2绩效考核条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6.2授予标的股权的行权价格6.2.1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标的股权的行权价格为年度元/股,年度元/股,年度元/股。6.2.2行权价格确定方法(应当综合当时年度的激励对象实现公司业绩和绩效考核指标的程度、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乃至有效以后的盈利能力、公司拟授予全部股权数量等因素,以不低于每股净值产的评估价为宜。)6.3授予标的股权的程序6.3.1公司与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期权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6.3.2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送达《股权期权授予通知书》一式两份;6.3.3激励对象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期权授予通知书》,并将一份送回公司;6.3.4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情况制作股权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获授股权期权的金额、授权日期、股权期权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6.3.5公司根据股权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名册制作股权期权激励证书,并发给激励对象。6.4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权的标的股权将分期行权,行权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6.4.1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经考核达到相应的考核要求。6.4.2在任何情况下,激励对象未发生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以及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6.5行权程序6.5.1激励对象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股权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6.5.2公司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6.5.3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后,发给激对象《股权期权行权通知书》,行权涉及注册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组织形式等发生变动的,还应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7.1公司的权利和义务7.1.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已授予但尚未行权和未授予的标的股权不再行权和授予,予以作废。7.1.2在任何情况下,激励对象有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发生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和未授予的标的股权不再行权和授予,予以作废。且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行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7.1.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7.1.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7.1.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7.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7.2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7.2.1激励对象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恪守职业7.2.2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7.2.3激励对象应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资金来源为(根据上面资金来源填写)7.2.4激励对象有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但获授的标的股权在禁售期内不得转让,获授的标的股权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7.2.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7.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8.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8.1.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仍在公司任职,其已经所获授的股权期权不作变更。8.1.2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仍在公司任职,且变更后职务在本激励计划的对象范围内,按变更后职务规定获授股权期权。8.1.3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任职,但变更后职务不在本激励计划的对象范围内,变更后不在享有获授股权期权的权利。8.2激励对象离职8.2.1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与之续约的:其已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已授予但尚未行权和尚未授予的期权不再行权和授予,予以作废。8.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已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但需将该股权以价格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公司根据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新增的激励对象;或由公司以价格回购;已授予但尚未行权和未授予的股权不再行权和授予,予以作废。8.2.2.1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到期,本人不愿与公司续约的;8.2.2.2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等原因被辞退的;8.2.2.3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向公司提出辞职并经公司同意的。8.2.3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因公司经营性原因等原因被辞退的:其已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并可保留;但未经公司股东会一致同意,该股权不得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他方;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和尚未授予的股权不再行权和授予,予以作废。8.2.4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权无效。该激励对象需无条件将已获得的股权以(购买)价格回售给公司其他股东,或由公司按该价格回购;已授予但尚未行权和未授予的股权不再行权和授予,予以以作废。8.3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8.3.1激励对象因公(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行权的股权和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尚未授予的股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8.3.2激励对象非因公(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由公司董事会酌情处置;尚未授予的股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8.4激励对象退休激励对象退休的,其已行权的股权和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尚未授予的股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8.5激励对象死亡激励对象死亡的,其已行权的股权和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尚未授予的股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第九条附则9.1本激励计划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9.2本股权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年月日(古律师)古律师讲股权法律服务团队,由古鸣律师创办。古鸣律师,法学学士、工商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有过警察、政府、企业等十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