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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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隔离”平等与否?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Brownv.BoardofEducationofTopeka,347U.S.483【1954】),是美国最高法院1954年审判的一个着名判例。该判例顺应了美国当时民权运动的历史潮流,推翻了最高法院先前确立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最终导致了一场美国人生活中的社会与文化革命。今天,当我们重新审视这一判例史的时候,不仅对这些名垂青史的大法官当年的智慧和勇气唏嘘不已,更重要的是要探究:为什么在宪法条文只字未变的情况下,对“隔离”究竟是否平等的问题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回答?在这些完全不同的司法解释后面,蕴涵着怎样的法理学问题?一、“隔离但平等”原则:“隔离”,指的是种族隔离。美国的种族问题十分复杂,可以说基本构成美国社会和政治的焦点问题。立宪建国时,北方和南方达成妥协,允许南方保留奴隶制。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在这种理念下怎能容忍奴隶制?最终,美国爆发了南北战争。这场战争解放了南方的黑奴,并通过了三条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第十四条修正案承认黑人的公民地位,并以限制州权的形式对种族平等保护作了权威表述:“任何人,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及所居住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限制合众国公民特权或豁免的法律。任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对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拒绝给予法律的平等保护。”①第十五条修正案则保证了黑人的选举权。这三条修正案,特别是第十四修正案关于法律的平等保护条款,把《独立宣言》中的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变成美国人民的一项宪法权利。这标志着美国人民争取法律平等保护的斗争获得了历史性成果。但宪法的通过和宪法的实施是两回事。美国最高法院在早期解释和适用第十四修正案的一系列判例中严重地限制了这项宪法权利。其中,确立“隔离但平等”原则的普莱西案②就是一个影响大而深远的恶劣判例。1890年,路易斯安那州立法规定,在州内运输旅客的列车应为白人和有色人种提供隔离但平等的车厢和服务设施。旅客如坚持要留在不符合其种族的车厢里,则属于犯轻罪。一个名叫普莱西的混血儿,因为有八分之一的黑人血统,属于有色人种。当他拒绝坐到专供有色人种乘坐的车厢时,被逮捕并被新奥尔良郡刑事法庭法官弗格森判决有罪。普莱西不服,一直将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在一名大法官缺席的情况下,以七比一通过大法官布朗(J.Brown)撰写的法院意见。布朗认为:“第十四修正案的目的,无疑是实现两个种族在法律面前的绝对平等,但它不会被设想为取消基于肤色的区分,或实现和政治平等不同的社会平等。在黑白种族易于发生接触的地方允许甚至要求其隔离的法律,并不必然隐含着任何一个种族低劣于其他种族的意思。”布朗认为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法律,一种是干涉黑人政治平等的法律,对此最高法院曾明确裁定属于歧视性质;另一种是要求在学校、剧场和公共交通工具上把两个种族隔离的法律,“如果两个种族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平等,那幺一个种族不可能在公民或政治意义上低劣于另一个种族。如果一个种族在社会上比另一个种族低下,那幺宪法并不能使它们平起平坐。”③布朗的意见暗示,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旨在保证“政治”平等而不是“社会”平等。在南北战争前,《独立宣言》中的“人人生而平等”中的“人”,并不包括奴隶、黑人、以及妇女。美国第七任总统杰克逊出身贫寒,入主白宫后,极力主张人民主权,强调人人政治上平等。但在他心目中的“人人”,也不包括黑人和妇女。他认为,在任何公平政府下,始终存在社会差别:“人类不可能用制度来促成能力、教育或财富的平等。”④所以,当第十四修正案通过后,在如何理解和解释“法律的平等保护”时,仍然避免不了历史的局限。平心而论,布朗的意见并未脱离当时美国的政治和法律的主流文化。认识这一点对于理解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推翻普莱西判例的法理学意义至关重要。普莱西案确定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事实上成为美国在通过第十四修正案后继续实行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政策的宪法根据,影响深远。它导致美国,尤其是南方普遍实行种族隔离,其范围扩大到“教堂和学校、居住和工作地点、甚至日常的吃喝……所有的公共交通形式、运动和休闲场所、医院、孤儿院、监狱、收容所,甚至是殡仪馆、太平间和墓地”⑤这种隔离打着平等的幌子,它不是简单地将黑人与白人分开,而是将黑人隔离在外,使黑人被迫低人一等。这正如普莱西案唯一的反对者哈伦大法官在其强烈的反对意见中所指出的:“我们一向吹嘘,我国人民享受的自由超过任何其他国家的人民。但这种吹嘘难以自圆其说:法律实际上把我们一大批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公民,打上奴役和堕落的烙印。在列车车厢上为旅客提供‘平等’设施的假象,并不能误导任何人,也不能为它所产生的过错解脱。”他断言:“在我看来,未来将证明今天的决定和本院决定的‘蓄奴案’(DredScoltCase)几乎同样有害。”⑥历史证明了他的断言。二、布朗案Ⅰ:布朗案是一个由堪萨斯州、南卡罗来纳州、弗吉尼亚州和特拉华州的四个有关的案件合并审理的案子。布朗的家位于堪萨斯州的托皮卡市,当地的学校实行种族隔离政策,他家的孩子不得不到一英里外的黑人学校上学。1950年9月,布朗的女儿林达要上三年级了,他带着女儿到附近的白人学校试图注册,遭到拒绝。布朗遂向美国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求助。美国的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NAACP)是个声名显赫的民权组织,成立于1909年,为反对种族主义、保障黑人的宪法权利开展活动,在呼吁修改法律方面是最成功的。1939年,协会的法律辩护委员会成立,起到了人权运动的合法武器的作用。本案就是它们十多年来法律行动的高潮。当布朗找到有色人种协会,后者也正在寻找案件挑战“普莱西原则”,因为时机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为美国的黑人提供了绝好的发展机会。这首先是战争的紧迫需要,黑人与白人一样参军作战并表现出英勇和忠诚;其次是战争工业的膨胀造成的就业机会使得大量黑人从南部涌入北方,他们政治和经济地位的提高直接影响了选举的格局;第三,战争的宣传使人们确信美国是与纳碎种族主义进行殊死斗争的英雄,而这一美好形象与国内的种族隔离现实却是格格不入。这些都迫使美国当局不得不采取一些措施来尽量消除种族隔离现象。战时的罗斯福政府扩大了黑人在联邦机构的就业机会,杜鲁门总统在1948年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废止了军队中的种族隔离。战后的国际局势使美国陷于严重的外交窘迫:“种族歧视为共产主义宣传的磨房送去了待磨的谷物。它亦让友好国家对我们在多大程度上坚信民主产生疑问”。⑦不管是国际舆论还是国内因素,都使有色人种协会下决心从法律上挑战“普莱西原则”。这个挑战是由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法律辩护和教育基金会总顾问、后来的最高法院大法官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Marshall)发起的。马歇尔是个黑奴后裔,毕业于霍华德大学法学院,毕业后长期在有色人种协会的法律辩护和教育基金会工作。他在最高法院赢过29场官司。1961年,肯尼迪总统提名马歇尔担任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遭到南方参议员的百般阻挠,但最终还是通过了参议院的批准。1965年,约翰逊总统提名马歇尔为第一位黑人联邦检察长,两年后成为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位黑人大法官。马歇尔1991年退休,1993年去世,终年85岁。1951年3月22日,布朗的律师向堪萨斯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禁令禁止托皮卡在公立学校继续实施种族隔离政策。地方法院在审理后于当年的8月3日作出了裁定:鉴于“普莱西原则”一直没有被最高法院推翻,甚至也没有受到严重质疑,尽管最近的一些案子稍稍有一些改动,但法院仍不得不拒绝布朗及其他原告获得禁令的请求。1951年10月1日,原告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1952年6月9日,最高法院决定受理,并同其它几个类似的案子合并审理。同年12月,本案在最高法院第一次开庭,主持审理的是最高法院第十三任首席大法官文森(FredericVinson),他表示不准备推翻“普莱西原则”。他认为,在国会没有任何行动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很难禁止种族隔离。其他有三名来自南方的大法官支持文森。但另一方是5名大法官,构成多数意见,他们打算推翻“普莱西原则”,但在许多具体问题上仍有分歧。尤其是对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究竟应如何解释,困难重重。很显然,如果第十四修正案意在废除种族隔离,那幺最高法院对它一直在误读。纠正自己是不容易的,在如此重大问题上纠正自己是更不容易的。尤其是,以简单多数,5比4去通过裁定推翻“普莱西原则”风险极大,搞不好会引起全国性的对抗和分裂。美国的大法官不愧是人中豪杰,他们不仅精通法律、智力超群,而且熟谙美国政治与社会生活,从而能在解决具体的棘手问题时展示出非凡的智慧。多数派在此时选择了“拖”,决定来年再举行一次法庭辩论。1953年9月8日,文森因心脏病突然病逝。历史给了本案一个巨大的机遇,厄尔·沃伦(EarlWarren)就任首席大法官。被誉为改变美国的大法官沃伦出生于洛杉矶,父亲是来自挪威的移民,一个铁路公司的修理工。他自己早年也在铁路上工作,亲身感受过劳苦大众的生活境遇。大学毕业后,除短暂从事过私人执业律师,一生都在从事“公共服务”。他当过18年的检察官,当过州司法部长,当过12年州长。沃伦是一个领袖级的人物,他曾经是一个非常受欢迎的州长,以至于在竞选连任时可以同时获得两党的提名。最终,他将目光投向全美的政治舞台,当他辞去州长准备担任联邦司法部的副部长时,机遇把他推向了一个更大的舞台——联邦最高法院。沃伦1969年退休,1974年去世,终年83岁。第二次开庭由于文森的突然去世和沃伦的就职推迟到12月8日。开庭前最高法院指示各方律师先集中讨论三个问题:第一、当初国会制定、各州批准第十四修正案时是否考虑过、是否理解到修正案将废除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第二、假定当初国会和各州都没有理解到第十四修正案会立即废除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那幺这个修正案的制定者和通过者是否有意:(a)以后国会可以行使修正案第五款所赋予的权力,废除这种种族隔离?或者(b)让法院根据未来的情况将修正案解释成可以废除这种种族隔离?第三、如果对第二个问题的答复仍然不能解决问题,法院在解释修正案时是否有权废除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布朗案的当事人为回答上述三个问题聘请了当时最着名的宪法和宪法史专家作了大量的专题阐述。这些阐述使得法庭对于社会上对第十四修正案的理解状态以及对国会和法院各自适用第十四修正案的权限的态度有所了解。可以说,沃伦法院在试探面临的风险。12月12日,沃伦第一次主持最高法院内部关于布朗案讨论会,他让每个大法官都不要急于投票表决,而是进行非正式讨论。他在首先发言中回顾了二战中收容日本人的案件,他当时作为加州的司法部长,支持强制执行联邦政府的命令,将所有日裔美籍公民迁移到集中营去。他将此经历“视之为界分他一生的重要时刻”,因为“对于日裔美籍儿童被迫迁离他们家庭时的恐惧表情,仍历历在目,记忆犹新”。⑧如此动情的演说,一开始就把法院要讨论的问题框定为一种道德上的争议。沃伦断言,种族隔离的基础、普莱西原则的基础都是建立在有色人种天生劣等的观念上。这就会迫使每个大法官在投票时面对自身的道德观念。沃伦还分析了废除种族隔离后各州可能的反应,可能会造成冲突,这需要最高法院的智慧,即用一种宽容的方式解决问题,将情绪和冲突降低到最低限度。沃伦不愧是一个政治家。他意识到解决如此棘手的问题,首先要在最高法院内部形成一致意见。讨论会后他多次和不同意见的大法官沟通,他将杰出的政治平衡和协调能力带进了最高法院。他起草的判决书避免了一切可能刺激情绪的语言,可能缺少了一些清晰的判断,但却达到了一种尽可能广泛的法律和道德的共识。1954年1月16日,沃伦第二次主持布朗案讨论会。会议讨论了废除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的实施问题。许多积极赞成废除种族隔离的大法官都对实施前景表示了担忧。后面我们将看到这些担忧并非多余,它有助于最高法院乃至全国的法治力量的持续多年的努力。在这次会上仍有大法官里德(StanleyReed)不惜以1:8表示反对。但沃伦绝不放弃,多次和他交换意见,最终直言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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