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公司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章程》以及《X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本公司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第三条公司为受托运作的委托理财资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委托理财资金业务与自身担保业务分开管理、核算。第四条公司担保收费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中小企业负担,担保费率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第五条为规避单个企业担保风险,公司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最高不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10%;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具体担保放大倍数由公司与合作银行根据合作协议确定。第六条公司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合作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密切协作,及时交换和通报受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受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权益。第七条公司建立严格的担保评审制度,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采用先进的项目评价系统,提高评估能力,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注重建立长期、稳定的客户群,积累完整、详实的客户资料,为项目评估建立可靠的信息基础;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切实防止盲目决策;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完善对投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规经营。第八条公司建立健全反担保措施制度,要求受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权利质押等方式,提供可靠足额的反担保措施。第九条公司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第十条公司严格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担保资金。公司按照《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提取准备金,存入合作银行或相关机构指定的银行,用于代偿逾期担保或者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具体考核办法及细则综合考虑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代偿损失、资产结构及其社会和经济效益而确定,并另行订立。第十二条公司定期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报表和资料,于每月底前将上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第二章责任追究制度第一节依据、目的与适用范围第一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XXXX担保有限公司发展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规划方案》)、《X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及其他与本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设立。第二条本规定的目的在于督促公司员工遵章守纪;增强员工风险防范意识,维护公司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强化管理,从严要求,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全体员工。第二节处罚原则第四条违章必究原则。规章制度是公司稳定经营的基本保证,每个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违者必须依照本规定处理。第五条实事求是原则。处理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应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判定错误性质,区分不同情况,依照本规定,给予违反制度员工相应的处罚。第六条人人平等原则。不允许有不受规章制度约束的特殊员工,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含公司负责人)都必须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七条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的处罚必须依照本规定提出的程序进行。属于集体决定的处罚事项,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第八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可以并用。通过对违反规章制度员工的处罚,达到教育本人、警告他人、纠正错误、改进工作的目的。第三节处罚种类第九条批评教育。书面检查是由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公司员工会上宣读;通报批评是指将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批评意见在公司进行书面通报。第十条经济处罚。处罚金额额度一般不超过被罚员工月工资标准的20%,赔偿金额损失包括部分赔偿和全部赔偿。第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对违反国家相关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及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节处罚实施第十二条对违反规章制度人员的处罚意见由规章制度检查人员、综合考评人员、部门经理提出。第十三条对违反规章制度人员的处罚意见,公司以《处罚意见书》形式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本人,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执行。第十四条对违反规章制度人员的处罚处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第十五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一)主动赔偿,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二)违反规章制度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经查属实的;(三)被胁迫违反规章制度的;(四)有其他可以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行为。第十六条员工触犯国家相关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章实施细则第一节保前调查第十七条客户的电话或来访咨询,员工必须热情接受或接待,不得无礼拒绝。违者,轻者口头警告,重者书面检查。第十八条对客户提出正式担保申请的,调查人员必须及时受理并审查客户的报表、经营状况、法律文书、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给客户正式答复,告知是否接受担保立项。违者给予书面检查,可并处5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第十九条应向客户提交的《担保业务申请书》及《客户承诺书》,未予提交的,视情节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检查。第二十条围绕对客户情况调查工作出现失误,导致与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客户建立担保关系的,给予首签客户经理、部门经理、分管总经理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分别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调查的责任人,给予2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并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向司法机关移送。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给予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造成担保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一)对担保抵押、质押手续办理不符合规定、不合法的;(二)抵押品未经有关部门鉴定登记的;(三)不能严格执行抵押、质押贷款折扣率的;(四)最高限额抵押担保贷款超过限额而无其他保证方式的。第二十三条担保贷款办理出现过错、不合法或反担保单位无能力、无资格的,对责任人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对客户的经济活动、资金营运、市场前景等情况调查不清、掌握不透,造成审批有误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处100元以上经济处罚。第二十五条明知客户有不法经营行为或者不符合担保条件,但调查人以担保谋私利的,甚至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诈保的,给予责任人2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在提交担保审查的手续中,担保合同、反担保抵押、质押、保证合同、抵押物清单等法律文书必须规范完整,发现漏填、错填、漏项、漏章的给予负责人100元的经济处罚;未经双方认可擅自修改的,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元的经济处罚。(一)未按规定建立客户档案的;(二)未及时登记担保台帐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季度情况分析的;(四)档案、台帐、报表数据不真实、不及时、漏报错报的;(五)未按规定手续调阅客户档案的;(六)未及时、准确完整填写工作周志的。第二节担保审查与审批第二十八条未经审批越权出具担保承诺书、给予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赔偿损失,并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审批人3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赔偿资金损失,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越权审批的;(二)超出担保额度审批的;(三)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具担保函的;第三十条担保审批人不采纳担保审查委员会的正确意见而签批担保的,视情节给予负责人2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并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第三十一条担保的形式要件必须经法律审查。未经法律审查的,给予通报批评,直接负责人和审批人分别处以100元和200元经济处罚。第三节保后检查第三十二条担保贷款发放7日内,客户经理未将担保资料移交综合部归档的,给予负责人50元的经处罚。第三十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担保7日内,固定资产贷款担保30日内,担保人负责对担保贷款的直接用途进行跟踪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填写“担保检查表”。违者,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第三十四条客户经理在流动资金担保款到期前15日,固定资产担保到期前60日必须对客户还款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还款情况检查书”,违者予以100元的经济处罚。第三十五条客户经理在客户担保贷款出现潜在风险时,未对其进行特别监管,未向领导汇报真实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担保贷款没有按规定做好用款记录的,给予责任人5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第三十七条客户经理对保后检查不及时、不全面、无记录或发现问题不报告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第三十八条对担保收费跨年度收取的,客户经理应提前7日向客户发出通知书,督促其按时交费。违者,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第三十九条对不及时向担保客户或反担保人催发还本付息通知书并收回回执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担保贷款超过法律诉讼时效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第四十条检查反担保抵押物管理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对发现抵押物转移、毁损、变质等情况未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危及担保贷款安全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造成担保贷款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并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检查人员提出处理意见,而主管经理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担保贷款损失的,给予主管责任经理行政记大过处分。第四十一条担保企业挪用流动资金担保贷款或改变固定资金担保贷款用途的,担保公司按规定提出纠正措施,事后不及时检查企业落实情况的,给予责任人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第四十二条定期测算担保贷款资产风险度。凡风险度超过半数的,应立即建议银行停止发放新的担保贷款,并建议逐步收回原贷款。违者,责任人写出面检查,并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第四十三条担保检查人员发现借款人销售收入归行率低于所在担保贷款银行贷款占比,有意逃避贷款监督,或为逃废债务而转入他行结算情况时,未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第四节担保后处理管理第四十四条担保贷款到期后,担保企业未还按时还款,客户经理应将事先掌握的情况向上级写出书面报告,并主动与银行联系协商有关处理措施。违者,责任人应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第四十五条担保贷款进入展期或宽限期,客户经理应随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资金周转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配合银行加大催收担保贷款的力度,同时将切实可行的催款计划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违者,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给予责任人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第四十六条担保贷款进入展期或宽限期,上级分管经理,应指导并组织对企业的反担保措施进行书面的核对、清理,详细记录其有关存放管理等方法的情况;同时,对该担保业务的所有程序和手续进行全面梳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将核对、清理及梳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分管总经理。违者,给予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记过、撤职处分,并给予200元的经济处罚。第四十七条我公司向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后,按照规定程序,在总经理支持下,银行、公司和企业三方办理有关债权移交手续,并将移交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善后事宜。违者,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降职处分,并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第四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