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委托管理合同(参考文本)委托方(甲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石油分公司公司地址:邮编:公司负责人:签约联系人:联系电话:受托方(乙方):公司地址:邮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约联系人:联系电话:合同签订地点:鉴于:甲方已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程序,最终确定乙方为中标者。乙方接受甲方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管理权限和期限内,受托管理等座加油站及所属便利店(以下简称托管站,具体名单详见附件)。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加油站委托管理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并全面履行本合同。第一条委托管理的内容1.甲方将下属座加油站委托乙方管理,乙方同意在甲方的统一监管和指导下,负责托管站现场业务操作及管理,实现各项管理目标。2.在托管站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委托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成品油销售、便利店销售、商品管理、站级信息系统管理、资金发票管理、加油卡管理、规范化服务管理、站容站貌管理、QHSE管理、设备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部分经营性变动费用(包括水电费、取暖费、小额维修费、通讯费、办公费、等费用)等。托管站管理标准执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具体明细附后。第二条委托管理期限及交接委托管理期为年月日(注:托管站设施交接之日或续签委托管理合同之日)至年月日。托管站设施交接之日,双方按照《托管站资产设施清单》进行交接并签字确认。第三条委托管理指标1.销量指标:委托期第一年的销售指标,年月日至年月日成品油销售量为吨(其中:汽油销售量吨,柴油销售量吨),便利店营业额万元(注:营业额不含便利店服务和毛利率低于8%的团购额,下同)。甲方根据销售进度,在当月的月底下达下个月销售配送计划。(注:各省市根据实际,可以增减部分指标)委托期间后续年份的销量指标由甲乙双方每年另行书面订立,作为本合同补充协议。2.经营费用指标:(注:可按吨油或按定额计费)3.管理指标:详见《石油分公司对托管站的管理考核办法》。第四条加油站委托管理托管费1.托管费包括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用于经营管理加油站的各项费用(含受托方合理收益),主要用于委托站的用工成本(薪酬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休假疗养补贴和劳动保护费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费和相关税费等。2.甲方于每月的日之前,完成对乙方的上月销量指标和管理指标考核兑现工作:①对完成成品油基本零售量、非油品营业额和管理指标考核合格的,甲方按照汽油吨油计费基数元/吨、柴油吨油计费基数元/吨向乙方支付油品托管费;按照非油品销售营业额元/万元、毛利额元/万元向乙方支付委托便利店托管费;甲方按照元/月(或年)向乙方支付相关固定费用(注:指社保、公积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力资源代理费用等不与量挂钩的相关费用)。②对由于甲方资源配送不足、特殊市场原因及按照甲方书面通知对受托站进行改建、扩建、形象改造等临时性歇业原因,导致乙方完不成基本量(基本量以每期初甲方发送乙方函件为准),由甲方按基本量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兑现托管费;③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对乙方通过开拓市场、强化管理等自身努力原因产生的成品油零售增量(分汽、柴油),实行分段奖励:超过当期基本量%至%,奖励标准为元/吨;超过当期基本量%至%,奖励标准为元/吨;超过当期基本量%及以上部分,奖励标准为元/吨。甲方根据乙方便利店营业额计划完成情况,实行分段奖励:超过营业额计划%至%,按毛利额的%奖励;超过营业额计划%至%,按毛利额的%奖励;超过营业额计划%及以上部分,按毛利额的%奖励。结合市场变化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对受托方按照工作量考核支付的托管费实行按月结算、以丰补歉、年度清算的方式。即对超出基本零售量的考核兑现费用,当月按照不超过本县区(或区域)公司中石化自营自管站员工人均薪酬150%兑现发放,其余增量部分可用于年度内受托方未完成考核指标时托管费的支付。④根据考核办法,如乙方因管理指标考核不合格等扣减托管费情形,由甲方向乙方发出当月核减托管费标准函件,乙方签字确认,甲方据此相应核减。第五条相关费用结算(注:甲乙双方应对接预算,在甲方认可的费用预算范围内结算)1.纳入委托管理的经营变动费用。托管站在核定指标内发生的水电费、取暖费、小额维修费、通讯费、办公费等日常性费用由乙方据实支付,凭合法有效的“以甲方为付费单位发票”,经甲方所在地县级(或区域)经理签字确认后,到甲方财务部门报销。年度内,对超过核定指标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通过精细管理而节约的费用,由甲方按照节约额的%给予托管费奖励。2.托管费。实行按月兑现、年度结算的方式,托管站上月汽柴油实际销售量分别乘以吨油计费基数,加上按照便利店营业额、毛利额考核兑现后的总额,以及按月支付的相关固定费用,扣除第四条规定的考核指标扣减项等费用后,即为当月考核支付乙方的托管费。托管费由乙方开具“加油站及便利店销售服务费”或“加油站管理费”发票,甲方按月支付,年末对年度托管费统一进行清算。3.垫付费用。不在委托管理费用以内但确需支出的经营费用,经甲方财务部门事前确认,方可先由乙方垫付资金。在支出发生10日以内,由乙方凭合法有效的“以甲方为付费单位”的发票,到甲方财务部门依规报销。第六条托管站员工1.用工形式和用工人数。委托初期,乙方应按照甲方员工分流安置相关办法继续使用托管站原有用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乙方具有用工自主权,依法自主用工,用工形式符合《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2.乙方应按照实际经营需要聘用足够的管理人员和加油站员工满足托管站管理、服务要求,确保托管站安全有效运营。乙方聘用的管理人员和到托管站工作的员工必须符合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制定的上岗条件。为保证油品安全及国家的相关规定,乙方用工应经甲方认可的机构进行相关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托管站专业管理人员、以及员工的配备情况要报甲方审核备案。3.乙方须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则上,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应与委托期限相同。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要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劳务派遣。乙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违反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发薪周期、加班费支付等关于工资支付的各项规定,相关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乙方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台帐。正常情况下,应保证托管站员工平均收入不得低于托管前水平。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出现重大亏损时,需要调整员工收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乙方作为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乙方作为用工单位)负责对托管站员工的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乙方安排到托管站的员工名单及相应劳动合同、时间及安排岗位,由乙方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方案,并送甲方备案;甲方发现名单中人员不适合从事托管站相关工作的,有权要求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在托管站工作的原甲方员工(含甲方处的劳务派遣人员)由乙方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聘用,乙方应配合甲方或劳务派遣公司办理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变更手续,不得无故解聘员工。4.乙方应对其托管站员工加强管理,监督其严格执行加油站管理标准和操作规范,即经营规范、服务标准以及加油站规章制度。托管站员工严重违反甲方经营规范、服务标准和加油站规章制度的,乙方应予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托管站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给任何第三方或者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对造成的损失负责。5.乙方与其托管站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劳动纠纷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6.乙方托管站员工对甲方或托管站或与托管站事宜有关的任何第三人发生法律责任的,均由乙方独立承担。7.乙方托管站员工应按照甲方要求统一着装。员工离职,乙方应负责收回其带有甲方企业标志的服装及工作用品。8.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人员、销量、地理位置等情况调整托管站营业时间。9.托管站工作需要执行特殊工时的,乙方应按照国家及托管站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办理特殊工时的审批手续。10.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要求制定劳动纪律及安全生产操作指引。11.乙方用工管理、薪酬考核、社保缴纳等方面重大规章制度和相关资料应报甲方备案。12.乙方确认:除与甲方规范办理借聘手续的人员以外,乙方派驻于托管站现场经营管理的工作人员均为乙方员工或乙方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劳动、劳务或聘用关系。其工资支付及社会保险缴纳等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甲方为乙方人员提供的带有甲方标识的各项物品、对乙方人员的用工建议或管理建议均为保证托管站安全生产及正常经营的客观需要,并不视为对乙方员工或乙方劳务派遣人员的实际管理。第七条油品和便利店商品交接及安全保障1.托管站的加油机由甲方负责按规章制度规定自校,确保加油机计量误差不超过±0.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映加油机存在的问题,并不得自行采取调整及修理措施。2.油品由甲方负责配送至托管站,乙方按规定对该油品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交接时间、质量等。交接油品以升为计量单位,以计量检定合格的油库发货流量计作为计量交接器具,并以计量检测合格的油罐车(或油罐)作为参考交接计量器具。实行地罐交接方式的,油品数量以加油站地罐作为参考交接计量器具。其差量不超过发货体积的±0.3%,以油库仪表发油体积作为结算依据,差量超过±0.3%时,甲、乙及承运三方共同查找原因,按三方确认的数量,乙方应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及时按规定接卸。确实超差的,由责任方按照成品油交接计量的规范要求负责补量或赔偿。3.乙方对甲方配送的油品质量有异议应在交接时提出,交接后乙方对油品质量负管理责任,保证油品质量合格。乙方确保接卸、储存期间不发生混油、混水等现象,并定期、不定期清洗油罐,清洗前必须书面报甲方批准并由甲方派员现场监督,清罐费用及合理损耗由甲方数质量管理人员、清罐施工方、乙方三方签字确认后,由甲方承担。4.油品交接后的实物库存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月对油品进行盘点,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盘点报表和损溢情况,甲方有权随机组织抽查盘点,盘点发生的损溢按甲方规章制度规定执行。托管站实行按月盘点,按月核销。5.乙方对接收的油品应储存在托管站的油罐,不得将油品储存或转存任何其他地方,也不得使用甲方油罐代保管油品。6.乙方对油罐储存的油品必须按规定进行计量,并及时进行书面记录。乙方发现托管站跑、冒、滴、漏问题应立即进行现场处理,同时电话通知甲方,在2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将问题的证据和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告甲方,否则,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7.便利店商品交接。便利店商品由甲方负责配送到托管站,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商品目录内自主选择订货商品,经销商品原则上不退换货,托管站库存积压或不足时,有条件的甲方可协助站间调拨。商品送到后,托管站员工按规定对便利店商品进行验收,并办理签收手续,包括品种、数量、名称等。便利店商品综合损耗率原则上不允许超过4‰(不含服务类和贵重商品),每月盘点核销,当年损耗较上一年同比下降,节约的部分按30%奖励,损耗超额部分,由责任方负责赔偿。8.甲方可以随时对托管站的油品进行取样检验,对油罐、加油机的施封情况进行检查。甲方可以随时对托管站的便利店商品进行抽查,确保商品进货渠道及质量。9.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HSE管理规范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托管站的HSE及设备管理负责,强化员工责任意识,严格落实作业操作规程,做好对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及检测检定工作,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并认真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演练并做好记录。乙方要及时消除托管站存在的HSE及设备隐患,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整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10.乙方在便利店经营上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或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或甲方赔偿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