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青国际税收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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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所得税税收的管辖权第一节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第二节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第三节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第四节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第一节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一、税收管辖权的含义二、税收管辖权的分类三、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一、税收管辖权的含义(一)税收管辖权的含义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二)税收主权行使遵循的原则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土和空间行使政治权力;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一切所得征税。属人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权力;一国有权对本国居民或公民一切所得征税。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二、税收管辖权的分类三、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例如拉美地区(如阿根廷/乌拉圭)、非洲的一些国家(如肯尼亚/赞比亚)、马来西亚、中国香港。部分国家和地区实施单一地域管辖权限于公司所得税(为了吸引资金和企业);拉美地区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是传统。为防止地域管辖权被滥用,有的国家(如印度、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葡萄牙)将与国内贸易经营以及与国内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推定为国内来源所得,尽管所得来自国外,仍要向东道国交税。我国税法和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合组织的《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的规定,重复征税的处理(费用扣除/抵免)。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大多数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我国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个人和公司所得税法之规定)商品/生产要素/企业的跨国流动和国家的税收权益居民境外所得只在接收或汇入环节征税(征管成本)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例如:美国、利比亚国家的无形影响力第二节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居民管辖权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一)居民身份的含义对于自然人而言,居民是与参观者或游客相对应的概念。某人是一国的居民,意味着他已在该国居住较长的时间或打算在该国长期居住,而不是以过境客的身份对该国做短暂的访问或逗留。判断标准:主观意愿标准和客观事实标准。(二)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类别1.住所标准2.居所标准3.停留时间标准1.住所标准住所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定居之地永久性住所所在地标准选择:多数国家采用事实标准;希腊和英国采用主观意愿标准;美国1984年前采用主观意愿标准,1984年后采用绿卡标准。关于“住所标准”的案例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就有这方面的一个判例。有一位先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32年他参加了英国空军,并于1959年退役,随后一直在英国一家私人研究机构工作,直到1961年正式退休,而且退休后他与英国妻子继续在英国生活。在此期间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大国籍和护照,并经常与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来;而且他也希望与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示如果妻子先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过余生。法院判定这位先生尽管在英国居住了44年,但他在英国仅有居所而没有住所。住所客观标准的判定依据长期居住证明/居住人口登记;当事人的家庭(配偶、子女)所在地;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经济利益中心标准(主要投资收益)或经济活动中心标准(职业)。我国对住所标准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住所的含义:个人在中国以外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活动结束后必然要返回中国境内居住,而不是个人必须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2.居所标准居所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住所的区别: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一种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居所的判定依据:是否拥有可供其长期使用的住房,如德国/爱尔兰(至少停留一天)/英国,居住时间的长短以及当事人与居住地关系的持久性。3.停留时间标准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所得年度中他在本国实际停留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税收居民。判定依据:当事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或任何12个月)中在本国连续或累计停留的时间达到规定标准(多数国家大约半年,我国1年),他就要按本国居民身份纳税。部分国家还要考虑之前年度停留,如英国/爱尔兰/印度/美国。天的计算。我国停留时间标准的判定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我国的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度,所以一个在我国无住所的人只有在我国从某一年度的1月1日住到12月31日才可能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跨年度住满365天并不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注:纳税人临时离境不扣减在我国的居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美国停留时间标准的判定当年(日历年度)在美国停留满31天并且近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等于或大于183天。例:假定英国人史密斯先生在2000年、2001年、2002年在美国各停留了120天,现需要确定史密斯在2002年是否为美国的居民。解:史密斯先生这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为180天(120十120×1/3十120×1/6),没有达到183天的标准,所以史密斯先生在1995年不是美国居民。而如果史密斯先生在这3年各停留122天,他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将为183天,那么他便成为美国的税收居民。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国别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澳大利亚(1)在澳大利亚有住所或长期居住地;(2)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在澳大利亚停留半年以上。(1)在澳大利亚注册;(2)在澳大利亚经营;(3)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澳大利亚;(4)投票权被澳大利亚居民股东控制比利时(1)已婚夫妇的家庭设在比利时;(2)住所或经济基地在比利时。(1)在比利时依法注册成立;(2)公司的总部或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比利时。巴西(1)持有巴西的长期签证;(2)因签订有就业合同而持有巴西的临时签证;(3)任何12个月中在巴西停留满183天。(1)在巴西注册成立;同时(2)公司的总部设在巴西境内。加拿大(1)在加拿大有全年可使用的住处、有银行帐户、信用卡以及个人财产;(2)在一日历年度中在加拿大停留183天或以上(1)在加拿大依法注册成立;或(2)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加拿大丹麦在丹麦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1)在丹麦注册成立;或(2)实际管理机构在丹麦。法国(1)在法国有家庭或经济利益中心;(2)在法国就业或从事职业;(3)一个日历年度中在法国停留183天以上。在法国注册成立。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一德国(1)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德国停留超过6个月;(2)在一年中累积停留了6个月以上。(1)在德国注册成立;(2)管理中心在德国。希腊有在希腊安家或长期居住的意向。(1)在希腊注册成立;或(2)在希腊有管理机构。印度(1)在纳税年度内停留182天以上;(2)在以前4个年度居住至少365天,而在本财政年度至少停留了60天。(1)在印度注册成立;或(2)管理和控制活动全部在印度开展。爱尔兰(1)在纳税年度停留183天或以上;(2)在纳税年度停留了30天以上,同时在该纳税年度及以前的年度中总共停留了224天以上(1)管理和控制的中心机构在爱尔兰。(2)在爱尔兰注册成立。意大利(1)在意大利办理了居住人口登记;(2)在意大利有利益中心或经营地;(3)在一财政年度中在意大利停留了183天以上(1)在意大利注册成立;或(2)法人的管理总部在意大利;或(3)主要目的是在意大利经营。日本(1)在日本有生活基地和生活中心;(2)在日本连续居住满1年。(1)在日本依法注册成立;或(2)注册办公地点或公司总部在日本韩国(1)在韩国有住所或至少1年的住房;(2)在韩国有1年及1年以上的就业岗位。(1)在韩国依法注册成立;或(2)总机构或主要机构在韩国。卢森堡(1)在卢森堡有可长期使用的住房;(2在卢森堡连续停留了6个月以上。(1)在卢森堡注册成立;(2)有效管理机构在卢森堡。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二马来西亚(1)在一个日历年度在马来西亚连续或累计停留满182天;(2)评税年度在马来西亚停留不到182天,但这次停留与评税年度前一年或后一年中的182天以上的停留期相连;(3)评税年度在马来西亚停留90天以上,但在以前4年中的任何3年居住在马来西亚或每年停留满90天。管理和控制中心在马来西亚。墨西哥在墨西哥安家,除非在一个日历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在别国停留183天以上,或能够证明已在别国取得了税收居民身份。主要经营管理中心在墨西哥。荷兰(1)在荷兰有家庭、住处、经济社会中心,或有长期居住意向;(2)在荷兰停留了一定时间。(1)依法在荷兰注册成立;或(2)中心管理机构在荷兰;(3)实际管理机构在荷兰。新西兰(1)在新西兰有长期性住所;(2)在任何12个月中在新西兰停留183天以上。(1)在新西兰依法注册成立;或(2)法人总部设在新西兰;或(3)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新西兰。挪威(1)有在挪威长期居住的意愿;(2)在挪威停留了6个月以上。(1)在挪威注册成立;或(2)有效管理或控制中心在挪威葡萄牙(1)在一个日历年度在葡萄牙累计停留183天以上;(2)在葡萄停留时间不到183天但拥有习惯性住所(1)法人注册的总部在葡萄牙;或(2)法人的有效管理机构在葡萄牙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二新加坡(1)在新加坡定居或有定居意向;(2)在纳税年度中在新加坡停留满183天;(3)在评税年度上一年在新加坡停留183天或以上。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新加坡。西班牙(1)在西班牙有经济或职业活动的基地;(2)在西班牙有家庭(配偶、子女);(3)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西班牙停留183天以上。(1)在西班牙注册成立;或(2)法人的总部在西班牙;或(3)法人的有效管理中心在西班牙。瑞士(1)在瑞士有合法住宅并打算定居;(2)因从事有收益的活动而在瑞士停留3个月以上;因从事非收益性活动而停留6个月以上。(1)在瑞士注册成立;或(2)管理中心设在瑞士。泰国在任何纳税年度(日历年度)中在泰国累计停留满180天。(1)在泰国注册成立;或(2)在泰国境内从事商业行为英国(1)在访问英国的年度中在英国有可供其使用的住房;(2)在纳税年度中在英国停留183天以上(不一定连续停留);(3)在连续4年中到英国访问平均每年达到91天或以上(1)在英国注册成立;或(2)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英国。美国(1)有美国的长期居住证(绿卡);(2)当年(日历年度)在美国停留满31天,并且近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等于或大于183天。在美国依法注册成立。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一)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常用凡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优点为不利于法人避税。(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常用凡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三)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是总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均为本国的居民。(四)选举权控制标准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个法人即为该国法人居民,需按股份份额纳税。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各国规定:1.采用注册地标准,如法国、美国。2.采用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如马来西亚、墨西哥。3.采用注册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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