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国际避税方法5.1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5.2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5.3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5.4“走出去”企业的避税问题《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编著5.1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5.1.1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5.1.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5.1.3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5.1.4组建内部保险公司5.1.5资本弱化5.1.6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5.1.7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5.1.8间接转让东道国被投资企业的股权5.1.9利用错配安排规避有关国家的税收《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编著5.1.1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或避税地)关联企业中实现,这是跨国公司最常用的一种国际避税手段。《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编著跨国公司集团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案例假定A和B是跨国关联公司,A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B所在国的税率为50%。在某一纳税年度,A公司生产集成电路板10万张,全部要出售给关联的B公司,再由B公司向外销售。如果A公司按照每张15美元的价格将这批集成电路板出售给B公司,B公司然后再按每张22美元的市场价格将这批集成电路板出售给一个非关联的客户(方案1),则A,B两企业的纳税总额为42万美元,税后利润58万美元。《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编著正常定价的税收效果(方案一)《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编著表5-1a正常定价的税收效果单位:万美元项目A公司B公司A公司+B公司方案1销售收入150220220销售产品成本100150100销售总利润5070120其他支出101020应税所得4060100所得税(30%/50%)123042税后利润283058跨国公司集团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案例(续)如果A公司按每张18美元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这批产品(方案2),则A公司的销售利润就会增加30万美元,B公司的销售利润则会相应下降30万美元。由于A公司位于低税国,而B公司位于高税国,因此A公司提高对B公司的转让价格会使两个公司的纳税总额下降6万美元(42万-36万),税后利润总额则从原来的58万美元增加到64万美元,相应也提高了6万美元。《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编著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方案二)《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编著表5-1b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单位:万美元项目A公司B公司A公司+B公司方案2销售收入180220220销售成品成本100180100销售总利润8040120其他支出101020应税所得7030100所得税(30%/50%)211536税后利润491564利用转让定价避税需要注意两个问题(1)跨国公司在安排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时不仅要考虑有关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还要考虑进口企业所在国的关税。如果进口国的关税税率过高,那么用很高的转让价格向该国的关联企业出售产品就不一定有利。《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编著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项目A公司B公司A公司+B公司方案1销售收入150220220销售产品成本100150100进口关税(10%)——1515销售总利润5055105其他支出101020应税所得404585所得税(30%/50%)1222.534.5税后利润2822.550.5《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编著表5-2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单位:万美元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续一)项目A公司B公司A公司+B公司方案2A销售收入180220220销售成品成本100180100进口关税(10%)—1818销售总利润8022120其他支出101020应税所得701282所得税(30%/50%)21627税后利润49655《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编著表5-2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单位:万美元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续二)项目A公司B公司A公司+B公司方案2B销售收入180220220销售成品成本100180100进口关税(16%)—28.828.8销售总利润8011.291.2其他支出101020应税所得701.271.2所得税(30%/50%)210.621.6税后利润490.649.6《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编著表5-2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单位:万美元利用转让定价避税需要注意两个问题(2)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还要借助所在国的推迟课税规定。跨国公司集团的母公司一般都设在税率较高的发达国家,而跨国公司集团中的关联子公司有许多设在无税或低税的避税地,母公司为了避税的目的会把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向避税地子公司转移。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能否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关键取决于母公司所在的居住国是否对母公司的海外利润实行推迟课税。《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编著5.1.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所谓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编著5.1.3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信托又称信任委托,是指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委托给自己信任的人或机构代为管理的一种法律行为。信托行为通常涉及到三方,即信托财产的委托人、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以及信托财产的受益人。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和民法法系(欧洲大陆法系)对信托的认识不同。前者将其视为一种法律关系,认为信托在法律上切断了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所有权链条,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所得不再征税;后者则将其视为一种合同关系,对于财产所有人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有时也要征税。《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编著5.1.4组建内部保险公司1.组建内部保险公司的原因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其建立的原因主要有:(1)内部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进入再保险市场(2)通过内部保险公司投保可避免在常规保险市场投保所发生的一系列费用(3)常规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往往不能适应某一公司集团的特殊保险需要,而内部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保险条件可以为一个公司集团单独制定,适应性强。《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编著近年来,自保公司在我国也开始出现。2013年12月2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从而拉开了我国自保公司发展的序幕。继中石油之后,中石化、中海油也在香港投资设立了自保公司(香港对自保公司取得的离岸风险保险所得给予所得税减半的税收优惠,税率仅为8.25%)。2015年2月,中国保监会又下达批复,同意中国铁路总公司出资筹建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至此,我国企业投资设立的自保公司共有4家。《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编著2.避税的条件(1)内部保险公司不能成为母公司所在国的居民公司,否则母公司所在国仍要对内部保险公司的利润征税。(2)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内部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必须能在缴纳所得税时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编著5.1.5资本弱化资本弱化(thinCapitalization)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跨国公司在向境外的子公司注入资金时,往往利用资本弱化来进行国际税务筹划。这是由于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而股息红利无法计入成本。目前,资本弱化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一个重要手段。特别是跨国公司在高税国投资往往要利用这个手段进行税务筹划。《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编著不同融资方式对税负的影响《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编著表5-3不同融资方式对税负的影响项目股本投资债权投资总所得100100支付利息—(100)应税所得100—应纳公司税(30%)30—分配的股息或利息70100预提所得税(10%)—10外国投资者得到的现金收入7090有效税率30%10%5.1.6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当一个国家的法人居民公司对外投资时,可以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或是在东道国建立子公司,或是建立分公司。从跨国公司居住国的税收规定上看,对在国外设立子公司或是分公司的财务处理是不一样的,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我国税法不允许企业用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冲减境内总公司的利润,这种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的避税方式并不适用于我国企业。《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编著5.1.7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如果纳税人属于该国的居民,则就要向居住国政府负无限纳税义务,其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所得都要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纳税人可从高税国迁往低税地区,纯避税区或一个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成为其居民,达到避税的目的。《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编著5.1.8间接转让东道国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一国居民企业转让另一国(东道国)居民企业的股权(股份),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资本利得)往往需要在被投资企业的所在国缴纳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就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也就是说,如果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中国政府可以对其行使税收的地域管辖权进行征税。《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编著为了规避东道国的这种税收,特别是当东道国的所得税税率较高时,跨国企业往往通过间接持股的方式在东道国的企业中持有股权。目前,许多跨国公司在海外尤其是高税国投资都采取这种持股结构,目的是建立一种有利于避税的退出机制。《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编著例如:甲国A公司先持有甲国B公司的股权,然后再让甲国B公司持有乙国C公司的股权;或者甲国A公司先持有丙国B公司的股权,然后再让丙国B公司持有乙国C公司的股权。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甲国A公司都是通过中间方B公司间接持有乙国C公司的股权。如果甲国A公司不准备再参与乙国C公司的股权和经营活动,则可以出售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通过这种方式与乙国C公司“一刀两断”。这实际上是甲国A公司间接转让了乙国C公司的股权。由于甲国A公司并没有直接转让乙国C公司的股权,乙国无论是根据本国的地域管辖权还是国际税收协定都无权对甲国A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行使征税权。5.1.9利用错配安排规避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用错配安排(mismatcharrangements)避税,是指纳税人在跨国交易中利用两个国家对同一实体、同一笔收入或者同一笔开支税务处理办法不同而进行的避税,通过两头“占便宜”的方法来减轻公司集团的纳税义务。具体来说又分为两种情况:《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编著(1)双重属性的单位(hybridentity)即一个单位在一个国家被视为是纳税实体,而在另一个国家被视为是不需纳税的单位(透明体)。这样,当一个在B国成立的公司从A国母公司取得一笔贷款,如果B国认为该公司属于纳税实体,而A国认为该公司属于不需纳税的透明体,这种属性的错配就会造成以下局面,即该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利息B国允许税前扣除,而母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在A国不用纳税,因为A国认为B国的公司不是纳税实体,它向本国母公司所做的利息支付属于虚拟支付,这样母公司也就没有利息收入,不需要在A国纳税。可见,在这种错配的情况下,跨国公司集团两头得利,即一边允许税前列支,一边不作为收入,其整体税负就会下降。《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编著(2)双重属性的金融工具即对于一种融资手段,有的国家视其为股权融资,有的国家视其为债务融资工具。假定A国公司购买了B国公司发行的金融工具,根据A国的法律,这个金融工具属于股权融资;而根据B国法律,这个工具属于债务融资工具。这时,B国公司向A国公司支付的费用在B国被视为是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而在A国对这笔支付可能被视为是股息,从而可以享受“参与免税”的税收待遇。如果上述情况发生,跨国公司也是两头“占便宜”,整体税负也会下降。《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编著5.2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5.2.1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避税5.2.2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避税5.2.3利用中介国际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