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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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国际税务10.1国际税务概述10.2各国税制比较10.3国际双重课税的避免10.4国际避税与反避税10.1国际税务概述10.1.1国际税务的基本概念1、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凭借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项所得征税时,所形成的各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2、国际税务的本质国际税务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是国际税务的本质所在。3、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A、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国家税收是国际税收的基础(2)国家税收又要受到国际税收方面一些因素的影响B、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区别:(1)国家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强制课征形式,而国际税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税收问题和税收关系,不是凭借某种政治权力进行的强制课征形式;(2)国家税收涉及的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涉及的是国家间税制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3)国家税收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税种,而国际税收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公司所得税。4、在看待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关系问题上特别需要注意:不能把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相混淆不应把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税法对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课征的税收视同为国际税收10.2各国税制比较10.2.1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1、什么是税收管辖权2、税收管辖权的原则3、税收管辖权的类型4、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1、什么是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2、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属地原则:即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土和空间行使政治权力属人原则:即一国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权力返回3、税收管辖权的类型根据上述两大原则,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1)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返回4、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既然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因而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适合自己的税收管辖权类型。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税收管辖权都同时兼用这两种管辖权,即“全球原则”。10.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2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A、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定义对于自然人而言,居民是与参观者或游客相对应的概念。某人是一国的居民,意味着他已在该国居住较长的时间或打算在该国长期居住,而不是以过境客的身份对该国作短暂的访问或逗留。B、具体判定标准(1)住所标准住所(domicile)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2)居所标准居所(residence)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3)停留时间标准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所得年度中他在本国实际停留(physicalpresence)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关于“住所标准”的案例: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就有这方面的一个判例。有一位先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32年他参加了英国空军,并于1959年退役,随后一直在英国一家私人研究机构工作,直到1961年正式退休,而且退休后他与英国妻子继续在英国生活。在此期间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大国籍和护照,并经常与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来;而且他也希望与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示如果妻子先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过余生。法院判定这位先生尽管在英国居住了44年,但他在英国仅有居所而没有住所。C、居所与住所的区别:(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一种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D、我国停留时间标准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我国的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度,所以一个在我国无住所的人只有在我国从某一年度的1月1日住到12月31日才可能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跨年度住满365天并不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2、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2.管理和控制地标准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4.选举权控制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我国规定: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来加以说明。该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简称“三资”企业),如果其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要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这表明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是把法律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结合起来使用,二者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10.2.3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1居民的纳税义务2非居民的纳税义务1、居民的纳税义务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要对本国居民的国内外一切所得征税,从纳税人角度看,这时该国的居民不仅要就其国内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而且还要就其境外来源的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2、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在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非居民一般只须就该国境内来源的所得向该国政府纳税(一国根据地域管辖权有权对非居民的本国来源所得征税),这种对该国负有的仅就来源于其境内所得纳税的义务被称为有限纳税义务。10.3国际双重课税的避免10.3.1国际双重课税问题的产生1、什么是国际双重课税2、所得国际双重课税产生的原因1、什么是国际双重课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基于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2、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两国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10.3.2避免国际双重课税的基本方法1、税款扣除2、税款抵减3、免税1、税款扣除A、定义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的方法叫做扣除法。B、公式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公司境内外所得-国外已纳税款)×居住国适用税率C、扣除法举例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于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如甲国实行扣除法,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9万元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100-9)=91万元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36.4万元结论:缓解但不能免除重复征税2、税款抵减A、定义是指居住国对本国纳税人来自本国和外国的所得(收益)征税时,允许将其国外已缴纳税款全部或部分地从本国应纳税款总额中抵减。B、公式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全球总收益×居住国适用税率-已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C、抵免限额在实践中,各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都实行限额抵免。即规定本国应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它并不一定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D、实际抵免额实际抵免额=Min(国外所得*国外税率,国外所得*国内税率)D、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一)直接抵免(1)定义是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只适用于国外分支机构(2)公式应纳居住国税额=(居住国所得+来源国所得)×居住国税率-实际抵免额=纳税人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实际抵免额(3)举例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获得总所得10000万元。其中,来自本国所得8000万元,来自乙国(来源国)分公司所得2000万元。现计算该公司在采用抵免法时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①当甲国适用税率为30%、乙国为30%,两国税率相等时,甲国政府允许该公司用已纳全部乙国所得税冲抵甲国总公司的应纳税额。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3000万元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30%)600万元实际抵免额600万元总公司得到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的税额(3000-600)2400万元②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20%时,总公司仅能按实纳外国税款进行抵免.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3000万元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20%)400万元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600万元实际抵免额400万元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400)2600万元③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40%时,该居民公司在乙国已纳税额在甲国得不到全部抵免,其可以用于抵免的数额仅为其乙国所得按照甲国税率计算的税额。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3000万元已纳乙国税额(2000×40%)800万元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600万元实际抵免额600万元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600)2400万元(二)间接抵免(1)定义是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适用于国外子公司(2)公式母公司来自子公司所得=母公司派得股利÷(1-子公司所得税税率)……①母公司应承担国外子公司税额=①×子公司所得税税率…………………………②间接抵免限额=①×母公司所在国税率③若②<③,按②全额抵减。若②>③,按③抵减。(3)举例见教材P258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3、免税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纳税人在国外经营或投资所得的收入,已向外国政府征税的,在本国免予征税,本国政府只对来源于本国的收益征税。10.4国际避税与反避税10.4.1什么是国际避税国际避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10.4.2国际避税的成因从主观上看,国际避税的原因在于跨国纳税人具有的减轻税收负担、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从客观上看,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国际税收关系中的法律漏洞为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活动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有:(1)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2)税率的差异(3)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4)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10.4.3国际避税举例历史上有一个著名的朗勃避税案就是利用税收管辖权真空进行的。朗勃是英国一种汽轮机叶片的发明人,他将这项发明转让给卡塔尔一家公司,得到47500美元的技术转让费。朗勃根据技术转让费的获得者不是卡塔尔居民不必向卡塔尔政府纳税的规定,避开了向卡塔尔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朗勃又将其在英国的住所卖掉,迁居到了中国香港,以住所不在英国为由避开了向英国政府的纳税义务。而香港仅实行地域管辖权,不对来自于香港以外地区的所得征税。这样,朗勃虽取得了一笔不小的技术转让费收入,但因处于各国(地区)税收管辖权的真空,所以可以不就这笔收入负担任何纳税义务。10.4.4什么是国际避税地国际避税地(又称避税港,taxhavens)通常是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它的存在是跨国纳税人得以进行国际避税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件。避税地国家(地区)的名单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变化,一些原有的避税地国家可以改变避税地的地位,而一个非避税地国家也可能变成避税地。加拿大在几十年前也是一个国际避税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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