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一、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二、职业卫生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三、职业危害因素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四、职业危害因素控制五、个体防护用品一、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从职业病危害说起:全球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每年掠走200万人生命。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4%。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不容忽视,国际劳工组织呼吁关注!我国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分布在30多个行业,以煤炭、冶金、建材、有色金属、机械、化工行业等最为严重。•2007年,根据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共诊断各类职业病14296例。其中,尘肺病10963例,占新职业病病例总数的76.69%;急、慢性职业中毒分别为600例和1638例。•2007年职业病报告具有三个特点:尘肺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发病居高不下,工龄缩短,表明粉尘作业场所卫生条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急慢性职业中毒呈上升趋势;行业集中趋势明显,职业病病例数名列前三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建材行业。•石油企业的主要职业病危害是噪声。我国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原因:一是企业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造成对职业危害的忽视。全国近2000万家乡镇企业中,有82℅的企业存在有害作业问题,其中60℅没有任何尘毒防护措施。二是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职业卫生法规不完备,监督力度不够。有些企业不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既不给职工投保,职工患上了职业病,又不付医治费,让职工回家休养了事。三是监管体制不顺,监管观念有偏差。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监管人员也应转变过去只重视“一针见血”的硬工伤,不重视职业病软工伤管理。一、职业病的概念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界定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是:(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3)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4)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二、职业病的分类卫生部卫监发2002第108号的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为十大类115种。具体分类名单如下:①尘肺(13种);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③职业中毒(56种);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⑥职业性皮肤病(8种);⑦职业性眼病(3种);⑧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⑨职业性肿瘤(8种);⑩其他职业病(5种)。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均应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劳保待遇。有的国家对患职业病的工人,给予经济上的补偿,故也称为需赔偿的疾病。为保证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原则,卫生部发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一系列《职业病诊断标准》,要求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依据法定的标准与程序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工作原则1.凡慢性职业病的诊断,职工应持有本单位的介绍信及详细职业史,到有资质的职防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诊断。2.职业病诊断实行以当地为主和以职业防治机构或职业病诊断组的集体诊断为准的原则,任何医生的个人诊断、非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无效。3.诊断机构必须按国家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凡国家无统一标准的职业病,省级行政部门可制定地区的职业病暂行诊断标准,并报卫生部备案。经同意从外省市转来的同类可疑职业病患者,可按本地区暂行标准进行诊断。既无国家标准也无地区暂行诊断标准,但疑为职业病的患者,必须由省级职防机构进行诊断。4.职业病确诊后,诊断单位应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必须注明复查日期,到期未复查者,原诊断证明书即作废。复查期有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商务规定的可有诊断单位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而定。5.凡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诊断单位应按国家现行的职业病报告办法报告。6.凡生前诊断不明而怀疑是因职业病死亡或生前怀疑患有职业病而由于其他原因死亡者,诊断单位经证得死者家属同意后,应做尸解病理诊断。确定诊断的有效期从尸解确诊之日算起。三、职业病的特点1.病因明确,病因即职业性有害因素,在控制病因或作用条件后,可予消除或减少发病;2.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是可检测和识别的,切其强度或浓度需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使劳动者致病,一般可有接触水平(剂量)—反应关系;3.在接触同一有害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数量的发病,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4.如能早期诊断、及时治疗、妥善处理,愈后较好,康复较易。四、相关职业疾病职业相关疾病又称职业性多发病、工作相关疾病,是发生在职业人群中,由多因素引起的一类疾病。他的发生与职业因素有关,但职业因素不是该病的唯一原因,而是导致该病发生的因素之一,非职业因素也能引起发病。1.肌肉和骨骼疾患腰背痛、颈肩痛、职业性痉挛2.呼吸系统疾患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咽喉疾患3.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冠心病4.消化系统相关疾病溃疡病常见的相关职业疾病二、职业卫生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国家主席令第60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352号)《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令第4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高毒物品目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立法宗旨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内容共6章,79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总则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用人单位劳动者权利: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防护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批评、检举、控告参与民主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义务: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危害告知(合同、工作场所、培训教育)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职业病报告义务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未成年工、女工保护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政府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三、职业危害因素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一、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一)生产过程1.物理因素不良的物理因素,或异常的气象条件如高温、低温、噪声、振动、高低气压、非电离辐射与电离辐射等,这些都可以对人产生危害。2.化学因素生产过程中使用和接触到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及这些物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等都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也称为工业毒物。第一类是有毒物质:如铅、汞、苯、氯、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等;第二类是生产性粉尘:如铁尘、铝尘、石棉尘、煤尘、水泥尘、玻璃纤维尘等无机尘;皮毛尘、谷物尘、烟草尘、棉尘、合成纤维尘等有机粉尘。3.生物因素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及在作业环境中都可存在某些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如霉菌、蘑菇孢子、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动物分泌物及羽毛等。(二)劳动过程1.劳动组织和制度的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劳动休息制度不健全或不合理等;2.劳动中精神过度紧张,如长期固定姿势造成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单调或较长时间的重复操作,由于光线不足而引起的视力紧张等;3.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的生理状况不相适应,或生产定额过高,或超负荷的加班加点等;4.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的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设备等。(三)生产环境主要是作业场所的环境、自然环境因素,如室外不良气象条件,如夏季太阳辐射、冬季寒冷;室内由于厂房狭小、车间位置不合理,如有害和无害工段安排在一起,无防尘、毒设施;照明不良与通风不畅等因素;安全防护设备或个人防护用品有缺陷;由不合理生产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等这些影响都会对作业人员产生影响。(四)其他因素个人因素,如个人生活习惯的不良,如过度饮酒、缺乏锻炼等。社会经济因素,如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国民的文化教育程度、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等因素都会对企业的安全、卫生的投入和管理带来影响。另外,如职业卫生法制的健全、职业卫生服务和管理系统化,对于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和减少作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也是十分重要的。二、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一)引起职业病劳动者长期在有职业病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作业,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呼吸道、皮肤、消化道等途径进入体内,天长日久,超过了人体代偿功能所承受的限度,造成机体特定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并出现相应的临床症状,甚至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劳动能力,这种疾病就称为职业病。不同的危害因素可引起临床症状不同的职业病。(二)引起职业性多发病劳动者长期在有毒有害物质环境下作业,虽没有引起的职业病,但可能引起人体免疫功能下降,对非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疾病抵抗力降低,使发病率增高或病情加重,如:矿工中消化性溃疡、肺结核等。(三)引起生产性伤亡如空气中的易燃易爆粉尘浓度过高,遇火发生爆炸而发生工伤事故。(四)致癌和致畸胎据目前所知,物理因素中的放射性物质,如X射线和紫外线;化学因素中的多环芳香烃类、有机醚类和有机酯类化合物;一些金属和盐类等都有比较明显的致癌作用或是能使人体遗传基因发生改变,而导致不孕、早产和胎儿畸形,甚至遗传给下一代。3、职业病危害的致病条件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造成损害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接触机会。2、一定的接触方式。3、有一定的接触时间。4、有一定的接触强度(浓度)。劳动强度的大小也影响损害程度。强体力劳动可以使劳动者呼吸量增加,血液循环加快,从而增加人体对有害物质的吸入量。在同一生产环境从事同一种作业的工人中,发生职业性危害的机会和程度有极大差别,这主要取决于如下因素:1、遗传差异。2、年龄、性别的差异。3、身体营养状况差异。4、文化水平和生活习惯差异。四、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一、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组织管理1.明确职业卫生责任制2.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是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根本保证,凡违反职业卫生法规、标准的,都应追究其法律责任。3.加强职业卫生教育劳动者应当依法“在劳动过程中遵守职业卫生制度,增强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4.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凡有毒有害的的企业单位,都应依据本企业职业危害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包括有毒有害物质的报关、储存、领取、使用,安全操作程序,劳动防护设施的配置、使用、保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等。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技术措施(一)职业卫生预评价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