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条令宣贯明山大队:王子政1、对单位和个人的奖励项目不包括哪些?A嘉奖B三等功C二等功D一级英模2、对连级军官实施三等功的奖励由哪部门作出?A营旅B团旅C旅师D连营3、对士兵实施的最重处分是什么?A撤职B除名C开除军籍D双规4、颤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的,日以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A5日B7日C15日D10日•目的:通过教育,让大家对纪律的概念有初步的了解,掌握纪律条令的基本内容,提高大家的法纪意识。•毛泽东同志曾指出:“纪律方面,提高到整齐划一令行禁止的程度,消灭自由和散漫的现象。”纪律的概念:•纪律,是社会各种组织为了维护其利益和保证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纪律的作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纪律条令的基本内容:•(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三)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三大纪律:一是一切行动听指挥;二是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三是一切缴获要归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三)尊干爱兵,团结友爱;•(四)军容严整,举止端正;•(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六)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八)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维护纪律的方法•奖励和处分是维护纪律的方法奖励•目的:在于维护纪律,鼓励先进,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原则:(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三)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项目:(一)嘉奖;•(二)三等功;•(三)二等功;•(四)一等功;•(五)荣誉称号。奖励的权限第二十条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嘉奖由连、营批准;(二)三等功由团、旅批准;(三)二等功由旅、师批准;(四)一等功由集团军批准;(五)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对士官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初级、中级士官,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二)高级士官,嘉奖由营、团,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第二十二条对单位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排以下单位,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二)连级单位,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三)营级单位,嘉奖由旅、师,三等功由集团军,二、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四)团级单位,嘉奖由集团军,三、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五)旅级单位,嘉奖、三等功由军区,二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六)师级单位,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七)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奖励的实施第三十条奖励必须根据个人和单位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条件和程序,及时、正确地实施。对个人或者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总政治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奖励比例。第三十一条实施奖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群众或者领导提名,并在适当范围以会议形式进行群众评议,提出受奖人员和单位以及奖励项目的建议;(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受奖对象和奖励项目;超过本级奖励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三)在党委研究决定三等功以上奖励之前,本级政治机关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四)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军政首长实施奖励。处分处分的目的和原则第三十六条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第三十七条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依据事实,惩戒恰当;(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三)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处分军人违反军队纪律的表现与处分军人违反纪律的处分警告违纪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警告记过违纪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记大过降职或者降衔违纪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或取消士官资格处分。撤职或者取消士官资格除名对违纪情节特别恶劣,屡教不改,确已丧失服役基本政治条件的,给予除名、开除军籍处分。开除军籍处分军人违反军队纪律的表现与处分军人违反纪律的处分权限警告中队(连)严重警告大队(营)记过支队(团)记大过降职或者降衔、撤职取消士官资格总队(师)除名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开除军籍处分军人违反军队纪律的表现与处分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党委(支部)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军政首长实施处分。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十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第五十八条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四十五日以内给予处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第五十九条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十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第六十条处分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下达,在队列前、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处分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处分决定采取通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四)。处分宣布后,应当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受处分者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视、侮辱,严禁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行政看管概念:•行政看管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七日,如需要延长时间,应当报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十五日。•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上级或者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者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逃离部队、自杀、行凶等问题的人员,可以实行行政看管。•是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和预防事故、案件发生的措施。实施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由团(旅)长、政治委员会批准,也可以由单独驻防的营或者独立营营长、政治教导员批准;高级士官,由师(旅)长、政治委员会批准;•(二)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由团(旅)长、政治委员批准;•(三)连职和专业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由师(旅)长、政治委员会批准;•(四)营、团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科处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由集团军军长,政治委员批准;•(五)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由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六)军职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实施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以下各级首长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实施行政看管,应当同时报上备案。•对从地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从地方大专、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级的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排职军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其入学前所任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对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各总部、各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的正职首长,执行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单位的正职首长,可以批准对正团、副师和专业八、七、六级军官。•相当于营、团、旅、师、集团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分别执行营至集团军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实施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机关的正职首长,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各级副职首长代理正职首长职务时,执行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权。•在特殊情况下,上级执政首长可以越级批准或者解除下级实施行政看管。实施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第七十条:对士兵实施行政看管,由各级司令机关承办。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由各级政治机关承办。•第七十一条: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进行教育,不得虐待、侮辱、打骂体罚。对其问题应当尽快查清,妥善处理,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被行政看管期间的态度,给予适当的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第七十二条:对被行政看管人员,通常应当单独看管。看管场所室内应当备有床、凳、桌以及有关学习材料,具备一般生活、卫生和安全条件。•第七十三条: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准许其携带寝具、衣物和洗漱用品,佩带帽徽、肩章和军种(专业技术)符号;生病时,准其就医。•第七十四条:实施形状看管人员必须严格管理,严格要求,防止发生各种事故。接收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填写《行政看管登记表》•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服从管理,认真检查错误,遵守有关规定。控告和申诉:•第七十八条:控告和申诉是军人的民主权利,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军队严格的纪律。•第七十九条:军人对违法违纪者有权提出控告;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提出申诉。•控告和申诉应当忠于事实。•第八十条:控告和申诉可以按级或者越级提出。越级控告和申诉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军人控告军队以外人员,可以将情况告知政治机关。政治机关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予以协助。•第八十一条:被控告者有申辩的权利,但不得阻碍控告者提出控告,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应当给予处分。•第八十二条:各级首长和机关接到军人的控告后,必须及时查明情况。对于控告或者申诉,应当从速恰当处理,对错告和不合理的申诉,应当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对于诬告或者无理取闹的,应当给予追究。•对于确属处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赔偿。控告和申诉:•第八十三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期限(自收到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旅、团以下不得超过二十日;•(二)集团军、师不得超过三十日;•(三)军区以上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对重大、复杂问题的调查核实如需超出前款规定的期限,经上级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八十四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对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应当给予保护,不得扣留或者阻止。对申诉人不得因申诉而加重处分。不得将控告材料转交给被控告者,更不得袒护被控告者。•第八十五条: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控告或者申诉者,并由处理单位登记归档。纪律教育中的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各级首长应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官兵的法纪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