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7-230:0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发文单位: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文号: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发布日期:2004-7-23执行日期:2004-7-23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与建设规模第三章布局要求第四章建筑设施的基本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为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化管理,加强和提高省、地、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能力与水平,规范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卫生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专家制定了《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工作的实际,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工作中参照执行。附: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的建设,保证有效实施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技术指导与应用研究等职能,制定本意见。第二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节约的原则,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内容与需求量等因素,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卫生规划,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同时,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特点,适当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确定实验室建设规模。第三条本意见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指导原则,是编制、评估、审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重要依据,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水平和工作实际需要参照执行。第二章功能与建设规模第四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用房包括业务、实验、行政及保障用房,其中实验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省级不少于41%、地级不少于40%、县级不少于35%。第五条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能分工应建立下列功能实验室省级:P3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肠道细菌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呼吸道病毒实验室,肠道病毒实验室(含脊灰实验室),HIV确认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虫媒病毒实验室,毒理室及感染动物房,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化学毒物及毒素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地级: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血清学实验室,肠道菌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常见化学毒物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县级:血清学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及肠道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检测室,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除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病原微生物工作的实验室应达到P2实验室的建设标准。可针对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实际,充分考虑需要和可能以及利用率,设置相应功能的实验室。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省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细菌、病毒、霉菌及其他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食品、化妆品、涉水产品的安全性检测,消杀产品和卫生产品卫生质量分析,健康相关物品材料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分析,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检测,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分析,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核恐怖、放射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急性、亚急性、亚慢性与慢性毒性试验,刺激性与过敏性试验、致癌与致畸毒性试验,营养与保健食品功能评价,化妆品功能评价,其他健康相关物品有关功能评价。地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常见细菌、病毒、霉菌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卫生质量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及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初步分析。县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实验,细菌培养分离鉴定,常见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常见毒物和化学污染因素的初步分析。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各项检验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配置参照表1配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能力应达到表2要求。第三章布局要求第八条新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其选址宜符合下列要求:1、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2、地形规整,交通方便;3、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4、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第九条实验用房宜与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分开设置,不同类别实验室建筑宜独立设置,合理分区。实验室建筑宜处于最小风频上风向。第十条各类实验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的,垂直布局由上至下宜按照毒理(包括动物实验室)、理化、微生物依次安排。业务、实验、行政及保障等各类功能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的,实验用房宜置于楼宇上部。第十一条楼层平面宜为中廊式。实验区位于楼层一端,垂直通道、实验人员办公及生活等其它区域位于楼层另一端,与实验有关的辅助用房可置于上述二个区域之间。第四章建筑设施的基本要求第十二条实验楼宜采用框架(剪)结构,便于实验室合理布局。第十三条实验楼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实验室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建筑。实验楼应设置完善的防雷系统。二级以上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计算机网络机房、大型仪器分析室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设置独立的防雷系统。第十四条高层实验楼宜安装电梯,以便于设备和物资搬运。第十五条实验楼不得采用可造成不同实验室之间空气交换的中央空调系统。具有洁净度、温湿度、压力梯度要求的不同功能类别的实验室,应采用独立新风、回风与排风通风系统。实验室通风柜的排风系统宜独立设置,即一柜一管一风机系统,不宜共用风道,不得借用消防风道。实验用房在外墙上应预留潜藏的侧送侧排风口。第十六条高度超出城市给水管网水压范围的实验楼,给水系统宜设置变频恒压供水装置。实验废水应设污水处理装置或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具备有效去除酸、碱、重金属、有机溶剂及杀灭致病微生物的功能,水质达到污水排放标准。装置结构应设调节池、物化处理单元、生化处理单元及消毒单元。第十七条实验室开间模数宜为3.5米~4.0米(以3.6米为佳)。对设有地下停车场的实验楼,应同时兼顾柱网与停车的关系。进深宜为6.0米~9.0米。实验室建筑层高宜为3.7米~4.0米;净高宜为2.7米~2.8米;有洁净度、压力梯度、恒温恒湿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净高宜为2.5米~2.7米。在确定建设高度时,应尽量扩大技术夹层的高度。第十八条实验室走廊净宽宜为1.6米~2.0米。普通实验室门宽以1.1米~1.5米(不对称双开)为宜;有缓冲间的实验室(包括无菌室、洁净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等结构复杂的实验用房),应留有隐蔽的设备门,供实验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的进出。第十九条实验室的墙面应采用表面吸附性小、清洗方便的建筑材料。实验室的地面应采用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的建筑材料。洁净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以及其它有特定要求的实验室地面材料还应满足整体无缝隙的要求。第二十条实验室采取透明化分隔时,应采用不低于1米的实墙。实验室外窗不宜采用有色玻璃,以免在实验时造成色觉判断误差。对有避光要求的实验室应另行采取物理屏障措施。第二十一条实验用台柜的基材应符合环保要求,面材应具备耐腐蚀、易清洗、防火的特点。第二十二条微生物实验室洗手水嘴宜使用非触摸式;实验室水槽、下水管道应耐酸、碱及有机溶剂,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措施。存在生物危险因素的微生物实验室污染区不得设置地漏。第二十三条理化实验区内易受化学物质灼伤处应设置洗眼器及紧急冲淋装置,或设置共用紧急冲淋装置。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建筑的供电应留有足够的负荷余量,设施应安全可靠,一般采用双路供电,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应设置自备电源。有特殊要求的,应配备不间断电源。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建筑的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楼宇自控、安全防范等智能化系统应达到同期社会较先进的水平,并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在实验区,每实验室至少设置一个数据与语音点,有特殊需求的可另行考虑。第二十六条PCR实验室、HIV初筛和确认实验室、放射检测实验室、动物实验室、环境测试舱、空气消毒实验室、杀虫模拟现场实验室等特殊条件实验室的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表1: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主要仪器装备标准A:完成常规工作所需仪器设备B:按照基本功能必须装备的基本仪器设备C:根据地域特点、工作需求应装备的基本仪器设备表2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能力标准A:必须开展的工作项目B:根据地域特点和需求应开展的工作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任务│省级│地级│县级┃┠──┼──────────┼──────┼──┬─┼──┬─┼──┬─┨┃│││A│B│A│B│A│B┃┠──┼──────────┼──────┼──┼─┼──┼─┼──┼─┨┃1│菌落(细菌)总数│食品、水、化│√││√││√│┃┃││妆品、公共场││││││┃┃││所、医疗用品││││││┃┃││、消毒产品等││││││┃┃││检测││││││┃┠──┼──────────┼──────┼──┼─┼──┼─┼──┼─┨┃2│大肠菌群││√││√││√│┃┠──┼──────────┼──────┼──┼─┼──┼─┼──┼─┨┃3│粪大肠菌群││√││√││√│┃┠──┼──────────┼──────┼──┼─┼──┼─┼──┼─┨┃4│金黄色葡萄球菌分离、│食品、化妆品│√││√││√│┃┃│鉴定│、公共场所、││││││┃┃││医疗用品、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等检测及││││││┃┃││感染性疾病诊││││││┃┃││断││││││┃┠──┼──────────┼──────┼──┼─┼──┼─┼──┼─┨┃5│溶血性链球菌分离、鉴││√││√││√│┃┃│定│││││││┃┠──┼──────────┼──────┼──┼─┼──┼─┼──┼─┨┃6│沙门菌分离、生化鉴定││√││√││√│┃┃││││││││┃┠──┼──────────┼──────┼──┼─┼──┼─┼──┼─┨┃7│铜绿假单胞菌分离、鉴││√││√││√│┃┃│定│││││││┃┠──┼──────────┼──────┼──┼─┼──┼─┼──┼─┨┃8│霉菌和酵母菌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