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湘发[2008]14号)精神,规范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科技创新,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技术或工艺路线国内领先、产品性能稳定可靠、核心部件或整机产品自主开发生产,产品在国内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其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能替代进口、引领国内市场和带动湖南相关产业发展的产品。第三条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委组成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认定机构”),负责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与标准,组织开展产品认定工作并公布《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州)由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经委成立相应市(州)级认定管理机构。第四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我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优先购买列入《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其中,符合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收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120号)第八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由政府进行首购或订购。第五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湖南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的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湖南省产业技术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产业政策。(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主导制定技术标准。(五)产品技术水平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六)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并能带动湖南省相关产业的发展。(七)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授权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批文或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第七条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三)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版权证书、商标权证书等。涉及多个企业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四)经国家授权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五)产品采用标准证明。(六)环保达标证明。(七)申报首购的产品提交产品试制验收报告;申报订购的产品提交产品试制及技术总结报告。(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国家授权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获得科技奖励证明、科技成果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获得国家或省级部门立项支持的证明、生产规模、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主要用户报告等有效证明。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第八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两次。由省认定机构公布当年认定申请的有关事项。第九条凡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企业需向各市(州)相应认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各市(州)相应认定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上报认定机构。第十条省认定机构对上报的产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符合条件的产品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颁发“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列入《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认定机构实名书面申述,省认定机构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或组织复审,并反馈处理结果。第十一条省认定机构根据认定结果及时更新《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在省科技厅的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主要包括产品名称、主要性能与配置、有效期、单位名称等内容。第十二条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其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自主创新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向产品用户了解产品的应用情况和存在问题,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第十四条凡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企业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省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的企业,由省认定机构撤消其认定证书,取消其自主创新因素而获得的各种待遇,并予以公告,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第十五条参加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委共同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