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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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1一、修订的背景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贯彻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新思想、新论断和新要求,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坚持问题导向,制度创新,全面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明晰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化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修订的主要内容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主要针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且主要在本地范围内适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1、进一步明确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修订的主要内容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企业标准备案相关问题,第一,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重申了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必须是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第二,继续明确企业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表明食品行业的企业标准必须经过备案才可以使用,其他的声明方式不能代替备案;第三,强调企业标准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但是,对于企业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不符合企业标准这种情形的定性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实施条例依然没有做出规定。(第七十四条)2、明确企业标准备案相关问题修订的主要内容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食品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这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做出的进一步规定,体现了对全产业链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注:目前未见到有具体省份公布相应的备案实施细则或是备案企业清单。随着实施条例的正式实施,预计各省会陆续出台可操作性的落地方案。3、明确规定非食品经营者从事某些食品贮运业务应进行备案修订的主要内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第一百二十三条则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回收食品定义并规定相应处置方式。在实施条例发布之前,关于回收食品的定义主要出自原质检总局于2006年发布的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619号)。除了明确定义外,实施条例还规定对于回收食品等应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4、明确回收食品定义并规定相应处置方式修订的主要内容早在2009年,原卫生部就开始陆续公布了六批次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和易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及名单中部分物质的检测方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制定名录及检测方法并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该名录中的物质,并且,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实施条例则规定贮存即为违法。5、进一步明确易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相关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实施条例对于特殊食品规定了特殊的监管要求,以保障特殊食品的安全性,包括:第三十五条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料前处理能力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按照标准逐批出厂检验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对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的规定以及第三十八条对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命名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第三十九条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6、明确规定特殊食品的特殊监管要求修订的主要内容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八十条则专门针对这种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和治安管理处罚等。7、明确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相关法律责任修订的主要内容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第七十三条则规定了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具体见条例)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2019年,十三部委联合组织开展了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的百日行动,对此类违法行为开展打击。这也是今后打击的重点工作。8、明确利用会议讲座等形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措施修订的主要内容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这一规定明确了食品追溯体系建设监督检查的重点行业,同时也为其他方面的食品安全监管重点行业的选择提供了参考依据。9、明确重点监督的行业修订的主要内容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针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违法行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这是我国法规首次明确对于违法食品企业的责任人员做出的处罚规定,体现了对于食品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10、明确违法企业负责人员的处罚措施修订的主要内容条例第67条第1款列举了“情节严重”的五种具体情形:(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11、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结语新发布的实施条例,体现了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解释了食品行业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诸多疑惑,使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的落地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在实际的生产销售过程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条例要求,做一个合格的食品安全守法人。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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