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督办制度1.目的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施超前防范、重点监控,构建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站点实际,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客运北站所辖工作领域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3.职责3.1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包括:隐患排查与辨识、隐患整改与落实、隐患控制与消除情况的验证与检查等。3.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工作,是安全责任工作区域内隐患排查的主控部门,负责隐患排查工作实施的监管,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台帐。对本站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3.3对于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进行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4.管理要求4.1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工作方案中应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4.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安全管理缺陷和漏洞,进行原因分析,制定针对性控制对策,消除安全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定期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备。4.3制定的隐患治理方案中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4.4对上级检查指出或自我检查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严格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组织整改到位。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备安全主管部门,由其与重大隐患存在部门一起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5.隐患排查5.1隐患的定义5.1.1安全隐患是指:(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造成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二)上级检查通报的安全隐患及违章行为,交通、交警、运政通报的安全隐患及违章行为,公司各级安全检查的安全隐患及违章行为,自检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违章行为,旅客及社会投诉的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等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情况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5.1.2安全隐患排查应依据自身职责、部门的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现场作业实际状况进行。办公区域内安全隐患排查主要内容为:重点消防区域、用电、用火、车辆管理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5.2安全隐患排查要求5.2.1把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计划。每年的安全计划文件中应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应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时间、参加入员等内容,并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5.2.2每月至少应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自查自纠(隐患排查)活动,及时发现安全管理缺陷和漏洞,消除安全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对排查出的隐患逐一登记建档并填写《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处理表》,每月报送安全主管部门。5.2.3在隐患排查工作中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对隐患存在部门下发《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及时有效地完成隐患整改工作。6.隐患整改及督办6.1隐患整改6.1.1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及时组织研究、安排和部署,落实专人负责进行整改,必要时,成立安全隐患整改小组,由责任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反馈督办部门。6.1.2对暂不能消除的安全隐患,责任部门应及时掌握安全隐患的动态变化,包括: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做好安全隐患现场的控制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配置的隐患监控措施、安全应急设施设备;日常管理措施;事故发生时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等。并对员工进行培训,组织自救、互救和人员疏散演习,组织预案的定期演练。应将以上所有情况资料及时报备安全主管部门。6.1.3若属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要求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及时报请督办部门验收,方可消除警戒。6.1.4隐患整改完成后,责任部门应及时完成《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反馈报告》,报备督办部门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6.2隐患督办6.2.1安全隐患信息的传递:分为立即传递和月报。立即传递是指各部门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在第一时间将安全隐患情况通报客运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立即传递适用于已下发了《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的情况。月报是指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处理表》要求上报安全主管部门。6.2.2督办形式:通过听取整改汇报,查阅整改资料,深入抽查整改落实情况,召开安全督办会议,下发督办通知通报等形式进行督办。6.2.3督办方法:分为立即督办和月安全例会督办。立即督办是指安全主管部门、责任人发现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恶劣违章行为应立即要求责任单位、责任人消除安全隐患、禁止违章行为,并将督办要求通知责任单位,同时要求责任单位及时反馈整改情况。立即督办适用于已下发了《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的情况。月支全例会督办是指根据每月汇总上报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处理表》的情况,在每月召开的安全例会时依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督查整改完成情况。6.2.4督办原则:谁签字,谁负责;谁下发,谁督办。6.2.4督办工作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督办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实实在在的完成督办任务跟踪督办落实。对督办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督查意见,并进行跟踪督促落实,确保督办工作取得成效。明确责任。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督办信息传递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台账。要做好督办情况的记录登记。每月25日前将上月督办落实情况汇总报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严格督办考核。应将此项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检查与考核,每月将对督办情况在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并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行政或经济处罚。7.安全生产隐患管理情况报备7.1每季度、每年度对本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统计分析,填写《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报表》,并分别于当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公司安委办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客运北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字,7.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7.3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客运站除依照7.1条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7.4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申请进行初步认定和分级。对初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向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评估。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和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评估。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地、州、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评估。说明: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范围和损失程度,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三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3~9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2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8.责任追究8.1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部门,责令其立即上报,视情节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酌情扣除责任人部分年度安全责任制考核奖。8.2对接到《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和要求而未进行整改,造成事故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将按照法律、法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楚雄客运北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