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法国际法学第一节概述一、战争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使用武力引起的敌对或武装冲突及由此引起的法律状态。2.特征:(1)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2)具有一定规模并持续一定期间;(3)既是一种法律状态又是一种事实状态。(4)有合法与非法、正义和非正义之分。国际法学第一节概述二、战争的废弃国际法学第一节概述国际社会对战争的限制始于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条约1928年《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通常筒称巴黎非战公约或白里安—凯洛格公约)。1945年《联合国宪章》对非法使用武力的全面禁止。理解战争与武装冲突的关系。国际法学第一节概述三、战争法q特点:(1)战争法规是强行法。(2)战争法规具有人道主义原则。(3)战争法的权利义务主体是国家。q内容:A.战争状态法律关系。B.战争规则法律关系。四、战争法规的编纂海牙体系日内瓦体系国际法学第二节战争状态一、战争的开始(一)战争的开始——“宣战”(二)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1.处理国家间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发生变化。2.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3.经贸关系的断绝。4.条约关系发生变化。(l)当事国为交战国的条约。(2)当事国为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的多边条约。5.对交战国公民与财产的影响。国际法学第二节战争状态二、战时中立(-)战时中立的概念q特点:1.战时中立的地位是一国的自由选择。2.战时中立不同于“永久中立”。3.战时中立不同于政治意义上中立和中立主义。4.战争法上的战时中立是国家的一种战时地位,而不是个人或团体的地位。5.传统的战时中立制度在现代国际实践中受到诸多限制。国际法学第二节战争状态(二)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1.中立国的权利。(1)中立国的领土主权应得到交战国的尊重。(2)中立国人员的权益应得到保护。(3)中立国与交战国关系中的某些特殊权利。2.中立国的义务。(1)自我约束义务。(2)容忍义务。(3)防止义务。国际法学第二节战争状态三、战争的结束(一)敌对行动的停止1.停战。2.停火。3.投降。(二)战争状态的结束q通常都是交战国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和平条约的方式实现。(三)战争结束的法律后果国际法学第三节战争规则一、“海牙体系”——关于作战的手段和方法(一)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1.“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义务。2.“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3.区分原则。4.比例原则。5.限制原则。国际法学第三节战争规则(二)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1.禁止使用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2.禁止使用有毒、化学和细菌(生物)武器。3.禁止使用核武器。4.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5.禁止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6.禁止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三)海战、空战规则国际法学第三节战争规则二、“日内瓦体系”——关于战争受难者的保护1.伤病员待遇。2.战俘待遇。3.平民的保护。国际法学第四节战争犯罪及其法律责任一、战争犯罪的概念1.危害和平罪。2.战争罪。3.违犯人道罪。二、战争犯罪的责任承担三、纽伦堡、东京审判及其原则(一)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二)纽伦堡原则国际法学纽伦堡原则1.任何人凡从事构成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者,应承担刑事责任并受到处罚;2.不能以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作为理由,免除国际法上的责任;3.不能以犯罪人是国家元首或政府负责官员为理由,免除国标法上的责任;4.不能以政府或上级命令为理由,免除国标法上的责任;5.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6.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包括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7.参与以上国际罪行的共犯,也是国际法上的犯罪。国际法学第四节战争犯罪及其法律责任四、惩罚战争犯罪的国际司法机构(一)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国际法学第四节战争犯罪及其法律责任(二)联合国卢旺达国际法庭国际法学第四节战争犯罪及其法律责任(三)国际刑事法院q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罗马规约)q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法学第四节战争犯罪及其法律责任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q法院的管辖权为“属时管辖权”。q管辖的犯罪主体限于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年龄为十八周岁。q管辖的对象——“应限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包括: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q对案件的管辖权不限于任何特定的国家和地区。q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强制性”与“补充性”。国际法学达姆弹国际法学达姆弹国际法学集束炸弹国际法学国际法学国际法学日本战俘国际法学德国战俘在英国国际法学东京审判国际法学国际法学国际法学纽伦堡审判国际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