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1/3保密协议合同编号:本保密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生效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签订地”)签署:甲方(“信息提供方”):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信息接受方”):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鉴于乙方拟与甲方就【】项目开展合作,甲方将向乙方提供与该项目有关的且具有保密价值的信息。为保守该等商业秘密,经友好协商,各方一致同意:第一条保密信息保密信息指信息接受方从信息提供方处获得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又能为其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等任何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保密信息既包括载于书面的,也包括载于任何其他非书面介质上的或是口头上的,以供未来使用或目前合作中正在应用或以往曾经使用的信息。(下称“保密信息”)第二条信息的提供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目的向乙方提供保密信息。乙方同意,在按照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的期间内,在没有取得甲方同意之前,不向任何其他非关联个人、公司、合伙企业、联合体或其他团体披露信息提供方的保密信息。第三条权属信息接受方了解并明确同意信息提供方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为信息提供方的财产,并且该等保密信息不应该被视为向信息接受方授予了任何关于保密信息的权利。第四条披露和使用保密信息的限制信息接受方应将保密信息限制在需要知道的管理人员、雇员、咨询者或顾问的范围内,并且不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他方。第五条注意义务标准保密协议2/3乙方同意在保护信息提供方的保密信息时,其注意义务的标准不低于保护自己的专有的保密信息的标准。并且,保密信息的储存和处理方式应当符合避免未经授权的披露和使用的要求。第六条保密信息的返还信息提供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要求信息接受方返还或销毁任何依本协议而提供的保密信息及其复印件、复制件。信息接受方应于保密信息销毁次日向信息提供方出具保密信息销毁的书面证明。第七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2.如信息接受方未按本协议各条所述义务保密或利用保密信息牟利并因以上行为导致信息提供方遭受经济损失,信息接受方应向信息提供方作出赔偿。3.上述违约金数额并不影响受损害方向违约方要求其赔偿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保留依法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权利。4.双方同意为各自雇员或代表违反本协议约定保密义务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第八条保密期限1.除信息提供方特别说明,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为年,自该保密自信披露之日起计算。2.如双方提前终止本协议,按照本协议之规定对于在本协议终止前所披露的信息和文件的保密义务将不受影响,双方仍然承担保密义务。3.本协议保密条款独立存在,不因双方合作协议未达成或解除而无效。第九条陈述和保证每一方向另一方陈述并保证,该方为依其注册地法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每一方均表述,它有完整的公司权力及授权,能够签署本协议,并且能够从事为履行本协议而必需的各类事项。第十条可分离条款如果本协议的一个或多个条款因任何理由而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该等无效、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应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但是,本协议在解释时,应按照如同从来没有订立过这些无效、非法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条款一样来解释。并且,本协议应尽量依照原有的条款和目的来履行。第十一条适用法律1.本协议和各方因本协议内容而产生的争议,受中国法院管辖、依中国法律解释。保密协议3/32.对因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一般条款1.协议各方应签署并递交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行动,以实现本协议的条款和目的。2.没有经过各方书面签字认可,任何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订、解释或弃权是无效的。3.任何一方延迟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是对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的弃权,或任何单一或部分地行使权利、权力或特权,不会排除以后完全行使或对其它相同权利、权力及特权的行使。各方了解并同意,信息提供方会因信息接受方的违约而受到难以修复的损害,并且信息提供方有权在发生违约事件时,获得司法救济。4.信息提供方无义务保证向信息接受方所披露保密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也无义务承担所披露的信息所造成的任何特殊的、偶然的、后续的、间接的损害或损失,但该方应知所披露的保密信息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除外。5.所有段落的名称只是为了方便的目的,并不影响本协议内容的意思或解释。6.所有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请求或其他往来讯息均应使用书面形式。该等通知、请求或其他往来讯息应当亲自送交,或者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或者以传真发出。寄出地址应为被送达方(或各方)在本协议开始处注明的地址或者由被送达方(或各方)按照本条另行通知的送达地址。变更地址的一方应以传真形式将不时变更的新地址通知对方。任何通知、请求或其他往来讯息以邮递方式寄出时,于交邮后的第7日视为收到;以传真方式发出时,于传输时视为收到。第十三条其他1.本协议以中文文本拟定。2.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效力。3.本协议自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