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小测试如果捡到别人遗失的一件较贵重的物品你通常会采取哪种做法?A、据为己有B、寻求失主并归还失物C、置之不理想一想说一说有同学说小偷小摸的不会被关起来判刑,因此不用担心,这种说法对吗?知法懂法远离违法犯罪前言:大学,人生的起跑线大学是人生的又一道起跑线,新的校园,新的活力。然而,在当代社会中,大学生犯罪有增长趋势,而且大学生犯罪向多样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一些所谓的“学习尖子”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些现象的出现决非偶然。虽然大学生犯罪与当代社会环境有密切的联系,但更与大学生自身有着密切的联系。内容提要法律基本常识常见学生犯罪类型4123法律就在身边如何预防•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内,在我国,25周岁以下的人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日渐攀升,每年新产生的青少年犯罪人数竟高达15万。触目惊心什么是违法行为: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禁止的行为。法律规定的义务:抚养子女,赡养老人遵守交通法则服兵役纳税法律禁止的行为:——影响社会公共秩序——侵犯他人权利偷东西聚众斗殴赌博、吸毒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类别犯罪一般违法行为以案说法大学生张亮酷爱上网无心学习,经常旷课。有一次为了购买装备,他向同学李凯了500元钱,事后李凯多次要求张亮返还遭到拒绝。张亮在校外结交了很多社会上的“哥们儿”,和他们一起拦截低年级学生,以威胁、恐吓等手段索要钱财。由于经常上网,吃喝花销大,张亮把父母给的学费生活费偶读花光了,一天夜里,张亮隔壁宿舍,拿走该宿舍同学手机1部、笔记本一台、现金800元。探究交流张亮的行为分别违犯了什么法律?他的行为属于哪种违法行为?A、欠债不还违犯了《民法通则》,这是一部重要的民事法律,所以欠债不还的行为属于民事违法行为。B、校外向低年级学生索要钱财违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是社会行政管理方面的一部重要法规,因此小明的这一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C、入室盗窃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是刑事违法行为。即犯罪关系一般违法犯罪共同点不同点联系都是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危害程度不同法律责任不同处罚机关不同危害不大,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大,情节严重民事责任,行政制裁刑罚处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它们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常见的违法行为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包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2、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3、民事侵权的行为4、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案例一:•南方网报道:2008年汶川大地震之后,出于好玩好奇,厦门市某大学生对外群发短信,造谣称“6月中旬厦门将有9.4级大地震,余震达3000多次”。短信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得知此消息后,厦门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高度重视,要求立即破案。在市公安局有关部门的帮助下,翔安分局民警经过缜密侦查,2008年5月20日晚上11时许在学校将嫌疑人黄某抓获。•经审查,黄某对散播谣言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他出于恶作剧的目的,从网上抄录有关大地震的言论,编造谣言,然后利用手机以短信群发的形式,分两次向他的朋友散播,该大学生将面临10天的治安拘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案例二:大学毕业季,深夜中,福建某大学一宿舍内音响打开,噪音肆虐,导致很多还要准备期末考试的非毕业生很是反感,于是某大二学生前去阻止,但双方因言语不和双方扭打起来,•之后双方同学•都加入其中,•最终演变成•群殴事件,直到•110到场,将双方•带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结伙斗殴的、寻衅滋事。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案例三:•被侵害人刘某(女)系天津某大学三年级学生,违法行为人赵某(男)是刘某的同班同学。2010年1月,赵某与刘某的同寝室女同学单某开始交往。2010年3月,单某以感情不和提出与赵某分手。赵某认为是刘某从中挑拨所致,遂通过手机短信息、网络QQ等途径多次向刘某发送侮辱、恐吓内容的留言。刘某认为赵某的行为干扰了其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赵某的行为给予了罚款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它信息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上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中国式过马路”说不!知识拓展哪些人、哪些情况下容易发生违法行为?1、没有远大的理想,缺乏奋斗目标2、自我控制能力差,好奇心过强4、沾染不良行为习惯5、法制观念谈薄他们离违法行为近一些!3、以自我为中心,心理素质差1、含义: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含义及特征2、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本质特征★触犯刑法——法律标志★应依法受刑事处罚——必然后果二、法律就在你我身边•一些大学生往往认为自己很难碰到法律问题,其实,大学校园并不是远离法律的地方,我们随时随地都会与法律打交道。在当今这个法制社会里,法律已融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生活处处有法律。就如以下图片中的问题我们也会时常遇到。1.捡到别人丢失的东西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吗?2.自己装修寝室有必要征得邻居和学校同意吗?3.学生在寝室开店创业,有必要经过邻居批准吗?4.学校宿管人员收缴、销毁学生电器合法吗?5.上传同学恋爱“野战”照片到网络,合法吗?6.超市工作人员怀疑你,要搜身,合法吗?•法律能保护我们吗?•我们需要法律吗?•法律能管大学校园里的事情吗?四、大学生犯罪类型1.法盲型犯罪2.心理不健康型犯罪3.冲动型犯罪4.酗酒型犯罪5.讲义气型犯罪6.过失型犯罪案例1、23岁女生称“出于自我保护”而伤人“愿一命偿一命”。2004年7月9日,北京外国语大学成教院女学生李春霞,被住在隔壁房间的校友罗卡娜刺中数刀,最终失血过多不治而亡。这起震惊社会的校园伤害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罗卡娜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卡娜出庭受审时辩称自己是“为了自我保护”。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大学生法盲案例2、“法盲”大学生不知“犯罪”厦门某大学的男学生赵某与同宿舍鲁某因琐事不和,赵某决定给鲁某点“颜色”看看,于是用事先偷配的钥匙打鲁某的储物柜,将柜内的2000元人民币和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物品总价值6780元钱。赵某本想吓唬他几天,可没想到事发后第二天,警方就锁定他是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我偷电脑是会为与他开个玩笑!”案发后,赵某曾这样向警方交代盗窃理由;但是为时已晚,赵某因盗窃笔记本电脑等物品,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念起还是在校学生,而且笔记本也以追回,法院判处缓刑3年。相关知识:1、“不知法不赦”——不懂法不免除其法律责任。2、对秘密窃取公私财产的盗窃犯罪行为,《刑法》规定:数额较大(800—2000)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5日以下拘留或2000元以下罚款。赃物予以没收。3、抢劫罪,按《刑法》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健康心理案例1、马加爵杀人案。2004年2月,云南大学大二学生马加爵,仅仅因为四位同学怀疑其打牌作弊,说其性格古怪,便购买了石工锤,在寝室分别将四位同学杀死,将尸体藏匿是柜子里。然后逃逸至三亚被通缉抓获。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案例2、嫉妒心理导致大学生成盗窃犯某校某学院一男生,家境贫寒,同寝室一同学却很有钱,心生嫉妒,想劫富济贫。在得知寝室同学银行卡密码后,趁同学不在寝室之机,将银行卡盗窃。知道取款机有摄像头,于是戴上帽子和大口罩,蒙面取款1500元。仅两天,警方就将其作为重大嫌疑,拘留逮捕。并送交检察院追究其盗窃罪刑事责任。•复旦大学投毒案•2013年4月17日下午,复旦大学官方发布消息称,该校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经抢救无效,在上海中山医院去世。警方调查,其同宿舍舍友林森浩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和,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3月31日,将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到寝室,注入饮水机槽,最终致黄某死亡。4月1日,黄某饮用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送医救治无效去世。相关知识: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心理原因及预防这三起大学生严重违法犯罪的过程分析,都与大学生心理出现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目前大学生的心理健康让人担忧。大学生中精神行为检出率约为16%,心理不健康的或处于心理亚健康状态的约占30%(有的调查为50%)。注意形成原因为:大学生处于心理断乳期、生理心理发展不平衡、独生子女教育引起的不健康性格、情感、压力等导致的宣泄等。大学生年轻幼稚,思想单纯,生活阅历浅,识别能力低,容易受不良环境的诱惑,看问题肤浅,不良心理如逆反心理、争强好胜心理、享乐攀比、好逸恶劳心理、嫉妒嫉恨心理、激情冲动心理等,是诱发大学生违法犯罪动机和行为产生的一些重要心理因素。冲动型犯罪案例1、廊坊师院杀人案2012年5月14日晚上23:30分,廊坊师范学院1号楼宿舍发生了恶性打架杀人事件,1号楼下,一名10级接本的即将毕业的体育系学生和一名11级教育学院的新生,引言语不和发生口角,本班同学混乱劝架,突然一方拿出刀子砍人,刀刀致命。其中一人被凶手割断喉部大动脉,未经抢救,当场死亡;案例2、大学生杀死博士情敌。成都某大学学生徐某,因女友许某移情本校在读博士周某,便找周某理论。两人见面后发生争吵和抓扯。徐某盛怒之下,掏出身上一把水果刀连刺周某37刀,周某当场死亡。成都市中级法院判处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相关知识:1、《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轻微伤),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2、《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酗酒害人案例1、醉酒刺死同学2011年10月,北京某学院学生谢某与几个老乡同学喝酒后,因一小事与另一老乡同学发生推搡。谢某借着酒劲,掏出钥匙串上面的一把刀刃仅3厘米长的水果刀刺向同学,刚好刺在心脏。该同学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事后谢某主动自首,法院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谢某有期徒刑8年。案例2、酒后抢劫竟是玩笑。2005年6月,四川大学某学院两个即将毕业的学生孙某和辛某,外出喝酒后,两人比谁胆子大。孙某问辛某敢不敢抢出租车,辛某说:有什么不敢,不信我抢个给你看看。于是随手招停一辆出租车,拿出身上一把小水果刀对着司机,说:拿50元钱来。司机赶紧给了其50元后驾车离开并报警。辛某还在向孙某炫耀自己胆量时,被警察当场抓获。后二人被控抢劫罪。经查二人家境极好。相关知识:1、《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2、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醉酒等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犯罪。劫取的财产是多还是少,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哪怕一块钱,也构成抢劫罪既遂。3、犯罪过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有自首情节的罪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大一学生梁小冬,19岁,天资聪颖,好胜心强,在班里颇有威信。再加上他爱为其他的同学打抱不平,同学们都称他为“梁老大”。小梁也以此自豪,心里常想,既然同学们这么看得起我,我也得像个豪杰的样子“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这才像梁山好汉。有一天,同宿舍同学哭丧着来找他。大三的周明,他很凶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