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咨询QQ:2426672690民事起诉状原告:王凤,女,汉族,1968年1月19日生,身份证号,住江宁区秣陵街道乐嘉花园******室。被告一:望山,女,汉族,1966年9月11日生,身份证号:3201,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36号。电话:。被告二:宏图,男,汉族,1953年11月02日生,身份证号:,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案件受理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一分别于2012年6月19日、2013年4月15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00元,至今未偿还。原告多次主张还款,被告一总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时间。因被告二和被告一系夫妻关系,所以被告二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致秦淮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附:南京律师咨询QQ:2426672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