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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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系统中利益冲突的机制和一种专门性法律活动。主要特征有以下4点:1.诉讼是一种“公力救济”的有效方式2.诉讼是一套法定的程序3.诉讼是一个运作过程4.诉讼是一种三元结构系统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维护社会秩序为直接目标的活动。特征:•1.刑事诉讼是法定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3.刑事诉讼是诉讼主体遵循诉讼规则的相互作用过程•4.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证及时、正确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2、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斗争。外国古代弹劾事诉讼:所谓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私人告诉,不告不理。•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相对应的是神示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证据,确定是非曲直的制度。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2.实行有罪推定•3.刑讯逼供制度化、合法化•4.书面审理成为庭审的主要方式相对应的是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不同种类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它们的取舍和运用,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运用规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而不是证据的内容外国近现代辩论式诉讼制度:•起诉与审判职能分开,不告不理•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控诉、辩护、审判三足鼎立,构成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外国近现代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特征是,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运用证据的规则。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争议事实的认定,由法官或陪审员自由判断。法官或陪审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称作“心证”,“心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叫作“确信”。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结构——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两种类型的诉讼结构: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制诉讼,基本理念是“正当程序”,强调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积极作用,由中立的法院居中裁断他们的争议职权主义诉讼,基本理论是“实体真实”,强调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法院最终对案件的事实负责刑事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是诉讼成立所必不可少的一方;(2)是相互之间存在持续的诉讼关系。•刑事诉讼主体包括:(1)控诉职能的执行者——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自诉人;(2)辩护职能的承担者——被告人;(3)审判职能的承担者——法院。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职能——指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责或可以发挥的特定作用。•控诉职能——指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确定刑罚权的职能。•辩护职能——指向针对犯罪嫌疑或指控进行反驳,说明犯罪嫌疑或指控不存在、不成立,要求宣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职能。•审判职能——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刑事诉讼阶段——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的相对独立而又互相联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指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体现现代刑事诉讼的目的,决定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并对一国乃至各国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规范。•(1)集中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的目的,决定了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2)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而不仅仅适用于某个诉讼阶段(3)对现代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刑事程序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方面的表现其基本含义包括:一是立法方面,为了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国家应当通过宪法和法律确立公正的刑事程序,对于限制个人基本人权的强制方法及其适用条件、期限、诉讼手段和诉讼规则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二是执法和司法方面,要求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必须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才能动用限制人身自由、损害财产权益等强制性措施、追诉手段和刑罚方法。•具体要求:•国家应当保证刑事程序的法治化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确立违法制裁•实行诉讼监督无罪推定——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其基本含义有两个方面:1)如何确定一个法律上无罪的人有罪(2)在法律上无罪的人被定罪之前如何对待他辩护原则——指在法律上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体现和保障这一权利的诉讼原则•辩护原则的主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有权进行辩护,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通过律师或其他人进行辩护刑事诉讼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以事实为根据——指公安司法机关决定提起刑事诉讼、采取具体的诉讼措施以推进刑事诉讼的进程和最终定案处理时,必须以业已查明的案件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及在各个诉讼阶段对案件做出最终的结论时,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法和组织法等法律关于国家专门机关的职权分配、相互关系以及办案程序的规定,并根据实体法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量刑原则等规定做出适当的处理。•以事实根据与以法律为准绳二者之间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经查证属实,用以确定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特征:客观性——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和客观反映,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相关性——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的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合法性——指一定的事实材料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被采纳成为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物证——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根据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可以将证据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民主权利辩护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而存在,指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和论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理由,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辩护制度——是由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的内容以及行使的程序、原则、方式、保障措施等一整套规则的总称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指定辩护的例外情况: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1、产生根据不同。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授权或法院指定;代理人是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又独立的诉讼地位,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代理人只能以委托人的意思代理活动。3、适用范围不同。辩护人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人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4、诉讼任务不同辩护人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应减轻处罚或免除刑事责任,代理人为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5、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代理人是委托人的授权。6、活动名义不同,辩护人以自己的名义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行为类型说明自行回避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等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时,自行要求回避,主动退出该案的诉讼活动申请回避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等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回避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有义务告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权,并且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阻碍或剥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该权利的行使指令回避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等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后,其有关负责人或组织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该案的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制度的必要补充回避理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司法人员接受某一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某一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适用人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回避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各个诉讼阶段提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回避的审查和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在审判阶段,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决定,而不是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成立条件第一,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决定了它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即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又在刑事诉讼中解决。因此,只有刑事诉讼已经进行,才有可能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就谈不上附带民事诉讼第二,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在这里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为犯罪的行为•必须是物质损失•损失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是指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主要是被害人•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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